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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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BIM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BIM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 (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 (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 (三)作为信用综合评价、扶优扶强等扶持政策的依据; (四)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闽江杯”、绿色建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措施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2019年月日前发出土地招拍挂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按照闽建〔2015〕6号文件的规定实施。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表 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3.装配率不低于50%。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二、 装配率计算 (一)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 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其他项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分项分值总和。 装配率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进行数据修约.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分值 主体结构 (最高45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 构件 35%≤比例≤80% 20~30* 20 20%≤比例<35%且非预制构件部分均采用装配式模板 5~1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 70%≤比例≤85% 20~30* 围护墙和内隔墙 (最高20分) 围护墙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比例≥80% 5 10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50%≤比例≤80% 2~5* 内隔墙 内隔墙非砌筑 50%≤比例≤100% 5~10*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50%≤比例≤80% 2~5* 装修和设备管线 (最高25分) 全装修 - 6 —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比例≥70% 6 - 集成厨房 70%≤比例≤90% 1~4* 集成卫生间 70%≤比例≤90% 1~4* 管线分离 50%≤比例≤70% 2~5* 其他 (最高10分) BIM应用 设计阶段 3 5 施工阶段 3 可追溯系统 生产阶段 1 施工阶段 1 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 2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内隔墙得分项需在设计阶段认定时提供完整的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3.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在设计阶段认定时需明确采用的模板系统,并提供完整的配模图方可得分. 4.管线分离得分项需在设计阶段认定时提供相应的BIM模型及计算书方可得分。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1.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2.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Q1b =L1b/L×100% 式中:Q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 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L──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其中:钢-混凝土组合材料主要是指以钢管作为外模,现场内灌混凝土并最终由钢材与混凝土协同整体受力的材料形式,不包括无外包钢管的现浇劲性钢骨混凝土构件。 3.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上限分值。 (三)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c=A1c/A1×100% 式中:Q1c──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c──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1──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可计入A1c; (3)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a =A2a/Aw1×100%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其中: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Aw2×100% 式中: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或者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要求从设计阶段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七)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d=A2d/Aw3×100% 式中:Q2d──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内隔墙从设计阶段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形成“内隔墙系统”。 (八)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全装修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其中,对于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对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及标准,其所有区域均视为可装修区域。 (九)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a=A3a/A×100%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其中:(1)干式工法楼地面是指采用干作业施工建造的楼面 和地面。 (2)采用集成卫生间和集成厨房的投影面积可视为干式工法楼面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b=A3b/Ak×100%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一)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c=A3c/Ab×100%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二)管线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d=L3d/Lg×100% 式中: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g──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十三)其他项评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BIM应用 ①设计阶段应用 BIM 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1)提供装配式评价得分项相关范围且建模细度达到LOD300的全专业BIM模型(以IFC格式备案),得1分; 2)提供装配式主体结构评价得分项相关且满足钢筋碰撞检查要求的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得2分; 均应提供装配式评价得分项相关的基于BIM模型的物料清单。 ②施工阶段应用BIM进行装配式建筑建造,当达到以下要求 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1)提供装配式主体结构评价得分项相关的预制构件深化设计BIM模型(以IFC格式备案),得2分; 2)提供与装配式围护墙与内隔墙、装饰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得分项相关的深化设计BIM模型(以IFC格式备案) ,得1分; 均应提供基于BIM的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模型及相应报告。 (2)可追溯系统 ①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应用BIM技术通过评价后,生产阶段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追溯,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1)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的产品编码方案; 2)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的生产信息化系统使用说明; 3)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针对评价项目的生产信息化管理方案; 4)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且满足信息可追溯要求的物料清单. ②生产阶段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追溯,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1)现场安装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安装方案 2)施工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进场验收文件 3)施工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现场隐蔽验收记录及相应的视频资料。 (3)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 提供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分包合同(如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询到招标项目信息. 附件2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 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写,以A4纸打印,一式陆份。其中,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各一份,抄报省住建厅产业办一份。 2.申报表封面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应保持一致. 3.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均指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的单位;未确定的填写“无”。 4.请严格按照本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5.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其他(选项打√,下同) 申报评价类型 □设计评价 □竣工评价 建筑结构类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其他 项目所在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 万m2 总建筑面积: 万m2 层数: 装配率(不得低于50%) % 评分项得分情况 主体结构指标得分 (不得低于20分)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得分 (不得低于10分) 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得分 其他项得分 申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监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二、进度计划安排 阶段 起止时间 计划安排内容 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三、认定内容简介 1、主体结构应用情况 2、围护墙和内隔墙应用情况 3、装修和设备管线应用情况 4、其他应用情况 四、申报单位概况(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应分别介绍) 五、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承担主要工作 六、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七、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八、专家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19 - / 20 附件3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一、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价 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图纸(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书); 3.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4.其它材料。 二、装配式建筑施工评价 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项目施工图、竣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文件; 3.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4.其它材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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