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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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工作流程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管理人承办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业务,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实务中的专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深圳中院,最高人民法院,重庆中院 第二条 管理人的法定职责2。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2。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2.5 在第一次债权人
2、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3条 管理人履职原则3。1 依法规范3。2 勤勉尽责3.3 忠实履职第二章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 接受指定后准备工作第4条 组建管理人团队(文本11)4.1 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选定管理人团队成员,主要包括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会、人力资源、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指导监督组、清产核资组、职工安置组、法务组、综合组等职能小组
3、。4。2 管理人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服从项目经理的领导,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第5条 制定管理人工作方案、管理制度(文本1-3)5。1 制定管理人工作方案,明确内部分工、职责、计划安排.5.2 制定管理人各项制度,包括考勤、用印登记、收发文登记、财务收支、档案管理、管理人会议、管理人工作周报制等,严格规范履行各项职责.第6条 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6。1 印章刻制和使用6。1。1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4、包括管理人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小印.6.1.2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6。1.3 印章使用严格按用印登记制度执行,由专人负责保管,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对盖章材料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6.2 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第7条 确定留守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文本4)7.1 留守人员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员、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人员、生产经营负责人员等法定留守及其他与清算工作有关的人员。7。2 制定留守人员职责及留守制度,
5、履行告知义务.7.3 与留守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企业(文本5)第8条 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和公告,做好接管工作安排。8.1 管理人根据现实掌握的债务人企业情况,制定交接方案,确定参与接管工作的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时间安排;安排相应人员、车辆,各司其职、相互协同,作好交接准备工作.8.2 接管债务人财产前,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职工通知和公告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相关事宜,让企业员工和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知晓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8。3 召集债务人有关人员召开交接工作会议,做好交接工作安排和要求。第9条 接管内容9。1 资产9.1。1 实物财产;9。1。2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
6、商业票据外加;9。1.3 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9.2 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各种印章。9。3 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9。4 财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审计、评估资料。9.5 其他企业资料9。5.1 公司章程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文本、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录的档案文件;9.5.2 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债权、债务
7、文件资料;9.5.3 诉讼、仲裁案件材料;9。5.4 人事档案文件涉及员工工龄补贴、工种、保险计算;9。5。5 电脑数据、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9。5.6 其他各类技术及商业资料。第10条 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负责保管好所有接管内容。形成接管报告。10.1 对债务人企业需交接的内容,由企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共同清点,登记造册,双方签字确认.财务总监签字,法人作为监交人签字。10.2 根据交接内容的特点,确定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及保管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形发生。10。3 注意事项10。3。1 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纪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
8、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10.3。2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上接管的步骤和项目等相关内容安排人员同时进行接管.10。3.3 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纳入管理范围,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更换。10。4 管理人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及时形成接管工作报告,附有关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汇报.第三节 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工作第11条 调查途径首先通过现场查勘、债务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直接了解企业情况,在企业不能或不愿提供的
9、情况下,可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情况:11。1 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和职工基本情况。11.2 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债务人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情况。11。3 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财产登记情况,关注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11。4 调查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经营、资产、人员、关联关系、法律纠纷及存在的矛盾问题。11.5 查阅企业文书、财务、人员等方面的档案资料.11。6 到涉及的法院查询企业涉诉、执行、查封等情况.11.7 到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资金往来情况.11.8 其他可以查询企业情况的途径及方法.第12条
10、制作关于债务人企业的调查报告12。1 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12.1。1 企业设立登记信息:设立时间、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相关变更情况.12。1。2 股东、出资、占比及变更情况。12。1。3 特许经营及特别审批事项的审批文书手续等资料。12。1。4 其他登记信息。12。2 债务人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关联企业架构12.3 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状况12。3.1 股东出资调查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12.3。2 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
11、金12.3.3 应收债权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证据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12.3.4 存货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12。3。5 设备、车辆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12。3。6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12。3.7 对外投资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12。3。8 分支机构财产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12.3.9 无形资产
1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2。3.10 低值易耗品需关注所有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况;被查封、执行情况。12.4 应付债务债务数额、对方债权人及联系方式、形成时间、原因、证据材料,有无担保,诉讼时效等问题。12。5 企业经营状况12。5。1 调查正在经营的业务12。5.2 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企业所签订的下列合同及其履行情况:重要的购销、租赁、担保、许可、服务、借款、保险等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联合、重组、收购、承包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12.6 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12.7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债务
13、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无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当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及有无其他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行为;12。8 可撤销、无效行为的调查根据账户往来、资金流动及调查的情况,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审查相关行为。12.9 开展调查工作,应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符,应要求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实,或再次进行调查,以保证调查的准确性。调查结束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12。10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文本6。1)、尽职调查报告(文本第四节 管理人的管理工作第13条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
14、理工作13。1 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文本7。1、7。2)13.2 清收债权(文本8)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13。3 追回企业财产13.3.1 通知持有债务人企业财产者返还财产,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文本9)13.3.2 取回质物、留置物(文本10)管理人对于被他人占有的质物、留置物,可以对质物、留置物进行评估或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前提下,与债权人采取协商以质物、留置物抵偿债务,或者以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13.3.3 申请法院撤销企业及高管的违法行为,追回相关财产(文本11)13。3.4 追缴股东未缴或抽逃
15、的出资(文本12)13.3.5 追回股东或高管非法取得或侵占的企业财产13.4 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文本13)13。5 债务人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13.6 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13。7 债务人出资拥有的股份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按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管理和处分。对该投资权益的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投资价值为负值的,管理人可以经
16、法院许可放弃管理;13.8 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13。9 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13。10 他人财产取回权的审查(文书14)13。11 债权债务抵销权的审查(文书15)13.12 其他财产权利管理13.12。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全资有法人资格企业,如财产能清偿债务,可通过一般清算程序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对于经营较好的全资企业,可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列入债务人财产。 13.12.2 债务
17、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如果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债务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享有的受益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如果债务人是唯一的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13。12。3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管理人予以管理、收回。13.12。4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务属于债务人财产。13.12。5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能够分割的,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将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财产.13。12。6 债务人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占有的租赁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融
18、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现有的价值、欠付的租金等具体情况,决定支付欠付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要求出租人返还部分租赁物的价值与欠付的租金的差额。13.13 委托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文本16)(需确定委托目的、范围、报酬、期限等事项)第14条 对经营行为(业务)的管理14。1 决定是否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需报告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文本17)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14。2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未履行完
19、毕的合同,通知相对方.(文本18-21)管理人判断是否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是:如果继续履行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决定继续履行;如果解除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决定解除.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有必要继续履行的相关情况,经许可继续履行的,管理人应当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不许可继续履行的,管理人应当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第15条 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文本22)接受指定后可先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仲裁活动,待管理人接管后再继续审理。 第五节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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