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备案注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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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指南 受理单位: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临海市凯歌路6号临海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质监窗口 受理电话: 0576-85113316 申报材料: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每台一式二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7、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8、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紧急预案); 9、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9、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10、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安全技术规范没有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并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11、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备注: 根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规定: 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相关表格及填写说明: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压力容器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型号 压力容器品种 主体结构形式 设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值 万元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内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场所类别 设备地理信息 经度 运行状态 纬度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海拔高度 产权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产品合格证编号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许可证编号 产品图号 形式试验机构 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制造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续表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许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施工告知日期 施工竣工日期 设备工作参数 工作压力 工作温度 介 质 充装量/额定人数 设备保险情况 保险机构 保险险种 保险价值 万元 保险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万元 设备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类别 变更原因 变更日期 设备检验情况 检验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检验类别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安全状况等级: 监管类别: 使用登记证编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压力容器 设备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 设备品种 设备代码前四位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数据表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 设备型号 — 压力容器品种 储存、分离、反应、换热 主体结构形式 按照产品数据表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 固定资产值 (购置价)万元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按公章或私人 使用单位地址 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某某路X号或某某村X号 组织机构代码 按代码证或私人的填身份证 邮政编码 318000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私有等 所属行业 制造业、电力等 法定代表人 按实际 安全管理部门 按实际 安全管理人员 按实际 联系电话 按实际 单位内编号 按实际 设备使用地点 某某车间、场地或移动 使用场所类别 — 设备地理信息 经度 — 运行状态 自用、租赁 /生产、生活 /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 纬度 -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海拔高度 — 产权单位名称 按公章或私人 组织机构代码 按代码证或私人的填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实际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私有 所属行业 制造业、电力等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制造单位名称 按照产品合格证 制造许可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 产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 制造日期 按照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 设计单位名称 按照产品合格证 设计许可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 产品图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 型式试验机构 - 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 —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 制造监检机构 按照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按照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按照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续表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按照安装质量证书 施工许可证编号 按照安装质量证书 施工类别 按照安装质量证书 施工告知日期 施工竣工日期 设备工作参数 工作压力 按照产品数据表 工作温度 按照产品数据表 介 质 按照产品数据表 充装量/额定人数 按照产品数据表 设备保险情况 保险机构 按实际或“—" 保险险种 按实际或“-” 保险价值 按实际或“—"万元 保险费 按实际或“—” 万元 保险金额 按实际或“-"万元 设备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类别 变更原因 变更日期 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 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等 转让、搬迁、提高能力、安全状况不合格等 变更完成日期 设备检验情况 检验机构 按照检验报告或“—” 组织机构代码 “—” 检验类别 按照检验报告或“—" 检验日期 按照检验报告或“-” 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报告或“—” 检验报告编号 按照检验报告或“-” 下次检验日期 按照检验报告或“—"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安全状况等级: 监管类别: 使用登记证编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b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 b2.1 设备各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b2。2 设备类别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氧舱"。 b2。3 设备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固定式压力容器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Ⅲ类中压容器、第Ⅲ类低压容器、第Ⅱ类中压容器、第Ⅱ类低压容器、第Ⅰ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包括管束式集装箱);氧舱填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潜水钟. b2.4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5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域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6 设备型号 也称产品型号,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对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没有型号表示的可以不填写,划“—". b2。7 压力容器品种 由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情况,保留压力容器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所应容器、换热容器,根据产品数据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填写。 b2。8 主体结构形式 按照产品数据表填写。 b2.9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10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设备购置时间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b3 设备使用情况 b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部),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b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b3.3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b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b3.5 单位性质 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 b3.6 所属行业 参照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 b3。7 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 b3.8 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服务机构名称。 b3.9 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压力容器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b3.10 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压力容器的专职或者普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 b3.11 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b3.12 设备使用地址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填写“移动"。如果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照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b3.13 设备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的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填写“移动"。如果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照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b3。14 运行状态 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只有自用才填写生产、生活、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进行组合,中间可用“/”分开,如自用/生产/备用。 b3。15 投入使用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b3。16 设备地理坐标 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址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使用登记时,设备地理坐标没有完善前以及用于出租的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可不填写。登记机关划“—”。 b3.17 产权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单位性质、所属行业 填写拥有压力容器资产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和所属行业,填写方式和使用单位相同。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一栏中填写同使用单位:其他相应栏中划“-"。 b4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b4。1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4.2 制造许可证编号 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4.3 产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有的产品表述为制造编号。 b4.4制造日期 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填写,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 b4.5 产品合格证编号 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 b4.6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设计单位名称。 b4.7 设计许可证编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的设计许可证编号。 b4。8 产品图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图号。 b4.9 型式试验机构 填写产品型式试验证明书所表述的该类设备(如果可以覆盖,按照覆盖原则)进行形式试验的机构名称。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形式试验的,划“—”。 b4.10 试验机构核准编号 填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形式试验证上注明。 b4.11 形式试验证书编号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明书(如果可以覆盖,按照覆盖原则)的编号。 b4.12 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制造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制造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 b4.13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制造监检证书上注明。 b4。14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b5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 b5。1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从事安全、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5。2 施工许可证编号 填写从事安全、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5.3 施工类别 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 维修等. b5.4 施工告知日期 填写施工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b5.5 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 b6 设备工作参数 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操作)的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工作介质,充装量只适用于有充装量要求的压力容器(如储存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等),额定人数只适用于医用氧舱。 b7 设备保险情况 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 b7。1 保险机构 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b7。2 保险险种 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b7。3 保险价值 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定的实际价值。 b7。4 保险费 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b7。5 保险金额 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b8 设备变更情况 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新设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可全部划“—"。 b8.1 变更项目 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 b8.2 变更类别 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填写。 b8。3 变更原因 按照转让、搬迁、提高能力、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 b8。4 变更日期 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 b9 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b9。1 检验机构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b9。2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b9.3 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b9.4 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 b9。5 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等。对以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检验结论的,用安全状况等级表示。 b9.6 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可以只填写监检证书的编号。 b9.7 下次检验日期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时根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填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已经实施检验的,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填写;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 b10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 本表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盖单位公章,并且附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b11 登记情况 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b11.1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b11。2 登记机关(专用章)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b11。3安全状况等级 出厂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后评定。如果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怀疑,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后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 b11。4 监管类别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对象。 b11.5 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使用登记证号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C 注b-1:本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化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 注b—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地理信息,作为信息要求吸是在进行运行监控时采用,使用登记时可不填写,划“—”。 申请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1、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2、压力容器图纸、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3、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证明书;4、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现场(或进出口)监督检验报告;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6、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7、压力容器产品安装现场监督检验报告;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9、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0、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人员资格证;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电子版);1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书(移装);1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移装);14、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移装)。注册登记卡一式三份。 受 理 所在辖区县(市)质监局(分局)特监科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退还申请材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资料审查记录表 县局将审核记录表及申请资料、见证资料等整理汇总报市局报市局审批 注册登记表卡上签章,制作注册登记证书,转发县局 发证 县局将注册登记表卡和注册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1 简介 编辑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而制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 内容 编辑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同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四)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情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六)。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七)。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目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八).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帽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五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略) 二、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注销设施目录(略) 三、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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