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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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技资料选编(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二年四月 序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为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6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引导下,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各地质勘查单位参与了本项工作。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证的《方案》进行了审查。本人曾多次参加《方案》评审,听取了专家组成员对《方案》的点评,受益匪浅。在评审专家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对如何编制《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融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指南》中,以利在《方案》编制中为委托方编制切合矿山情况的、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的方案,尽量减少错误,取得更好的业绩成果。 方案编制需要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应了解掌握采矿知识,农林知识,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总结,方能提高编制水平。 本文是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领导和甄习春、齐登红、宋云力、王西平、商真平、田东升、李进化、乔国超、郭新华、王现国、阎震鹏、刘玉梓、梁坤祥、程生平、吴东民、牛志刚、张荣波、潘建林、何牧、段明发等专家、教授在点评《方案》时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基础上编写的,在此对他们表示真诚地感谢.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时,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由于知识有限,本文尚有许多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今后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 二〇一二年四月四日 目 录 第一篇 方案编制的相关政策及知识 5 第一章 政策和法规介绍 5 一、方案编制的法律依据 5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工作内容 5 三、对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写人员资格的要求 6 第二章 资料收集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7 第一节 资料收集 7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7 第三章 相关知识介绍 12 第一节 土地分类的相关文件、标准及其规定 12 第二节 生物治理工程相关知识 16 第三节 开发利用方案相关知识 18 第四节 名词解释 20 第四章 附图和插图编制方法 22 第一节 附图编制方法 22 第二节 插图编制方法与要求 24 第三节 图例分类与排列顺序 25 第二篇 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 27 第一章 前言 29 第二章 矿山基本情况 33 第一节 矿山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 33 第二节 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33 第三节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34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37 第一节 自然地理 37 第二节 地形地貌 37 第三节 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 38 第四节 水文地质条件 38 第五节 工程地质条件 40 第六节 矿体(层)地质特征 41 第七节 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 41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42 第一节评估范围和级别 42 一、评估范围 42 二、评估级别 42 第二节 评估区的划分 48 第三节 现状评估 49 一、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49 二、含水层破坏现状评估 52 三、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现状评估 52 四、土地资源破坏现状评估 53 五、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综合分区 53 第四节 预测评估 53 一、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54 二、含水层破坏预测评估 57 三、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预测评估 60 四、土地资源破坏预测评估 60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分区 61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62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66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66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66 第三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68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69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69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72 第三节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76 第八章 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80 第一节 经费估算基本程序 80 一、经费估算编制基础知识 80 二、经费估算编制依据、标准及编制说明 81 第二节 经费估算的基本计算方法 85 一、分项工程计算法 85 二、含利润、税金的单价分析计算法 88 第三节 进度安排 90 第九章 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92 第十章 结论与建议 93 第一篇 方案编制的相关政策及知识 第一章 政策和法规介绍 一、方案编制的法律依据 (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主要执行的规范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执行的主要规范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规范》). (二)制定《方案编制规范》的主要依据 制定《方案编制规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4号,1996年8月29日) 第三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政策依据 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执行的政策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工作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方案编制规范》规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方案编制规范》第7.2.3.4条规定: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对象是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四个方面,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措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的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含水层破坏——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三、对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写人员资格的要求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资质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的,评估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或三级,应持有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丙级资质;一级资质可以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或三级评估。 编制单位若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应将《治理方案》中地灾评估部分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编制. 方案编制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治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二章 资料收集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第一节 资料收集 《方案编制规范》4.3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符合相关规划。 一、地质资料 生产矿山收集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动检报告,了解实际生产规模和保有的资源储量。 新建矿山收集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核实成果报告(含文字、附图、附表、附件等)。若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没有或未作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应对矿区水工环地质进行补充调查。 收集矿区基本地形图、地质图并数字化,并有效利用已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成果图件。图件比例尺一般1︰10000~1︰2000,可根据矿区面积、工作范围的大小确定。 二、矿山开采资料 包括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如果没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收集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含文字、附图、附表、附件等)及矿山开采的现状资料。 三、其他资料 在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收集矿山所在地《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与矿区相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同时收集矿山已经完成的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源地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矿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四、气象资料 到当地气象部门收集以下气象资料: 1、降水量:最丰年份降水量及其出现年份,最枯年份降水量及其出现年份,多年平均降水量,连续降雨天数及降水量,矿区所在地区日最大降水量及瞬时降水量。 2、气温:历年极端最高气温及其出现日期,历年极端最低气温及其出现日期,多年平均气温。 3、相对湿度:历年最小相对湿度,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4、风速:历年最大风速,历年最小风速,多年平均风速. 5、最大冻土深度和无霜期。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一、总体要求 1、各种野外调查工作必须真实、可靠,能反映矿山地质环境的真实情况。 2、根据矿区1︰10000地质、水文地质测绘有关要求,野外调查的密度不低于10点/km2. 3、野外调查工作结束后,各种表格应分类装订成册,填写《方案编制规范》附表J。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二、矿山基本情况调查 收集与矿山企业有关的资料,矿山名称、企业法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矿山生产建设规模、采矿证面积、可采储量、矿山服务年限、开始采矿时间、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时间、保有资源储量、剩余服务年限等。详见表1-2-1《矿山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1-2—1 矿山基本情况调查表 矿山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传 真 地理坐标 经度(X) 纬度(Y) 企业规模 经济类型 生产矿种 生产状况 矿山面积 km2 生产能力 ×104t/a 可采储量 服务年限 a 开采层位 开采深度 ×××m标高—×××m标高 开采方式 动态检测时间 保有储量 剩余服务年限 选矿方法 备注 矿山企业: 调查单位: 调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三、矿山所在地单位社会环境调查 调查矿山所在地居民住户及人数、建筑物的类型,土地或植被资源,水利电力工程,交通设施,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点等,详见表1-2—2《矿山所在地单位社会环境调查表》。 表1—2—2 矿山所在地单位社会环境调查表 编 号 地 点 县(市) 乡(镇) 村 组 类 型 ○CZ城镇或村;○ZY土地或植被资源;○SL水利电力工程;○JT交通设施;○BH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JD重要旅游、文物、地质遗迹点;○其它重要工程设施 图幅名称 比例尺 地理位置 东 经 北 纬 X Y H 地质条件 城镇或村寨 人口 人 建筑物类型 建筑面积 土地资源与植被资源 耕地 亩 林地 亩 未利用地 亩 园地 亩 草地 亩 水利电力工程 类型名称 规 模 占地面积 交通设施 名 称 长 度 km 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 重要旅游、文物、地质遗迹点 备 注 矿山企业: 调查单位: 调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四、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调查是编制《方案》最基础工作,必须实地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点应包括井、泉、溶洞、老硐(废弃矿井、老窑)、生产矿井、钻孔、河流(或溪沟)、水库、水塘等。水文地质调查内容见表1—2-3《水文地质调查记录表》、表1—2—4《矿区含水层破坏情况调查表》。 表1—2—3 水文地质调查记录表 水 点 编 号 水 点 类 型 ○Q泉;○A暗河入口或出口;○ZK钻孔;○K矿井或老硐; ○H河流或溪沟;○J井;○WQ温泉 水 点 形 态 地 理 位 置 图幅名称 比例尺 地质 条件 层位 东经 X坐标 岩性 北纬 Y坐标 产状 海拔高程 m 地点 构造 地 貌 条 件 物理 性质 天气 嗅味 颜 色 气温 ℃ 味道 透 明 度 流量测量方法 流量测量结果Q L/s 水位测量方法 水位测量结果H m 水温测量方法 水温测量结果T ℃ 水样采集或其它 表1-2—4 矿区含水层破坏情况调查表 矿 井 涌 水 量 最 大 m3/d 年排放量 m3 最 小 m3/d 年利用量 m3 平 均 m3/d 积 存 量 m3 有害物质 污染对象 污染程度 地下水位下降情况 水库或山塘漏失情况 河流或溪沟漏失情况 备注 矿山企业: 调查单位: 调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五、地质环境问题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调查主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及其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进行。详细记录其规模、形态、发生时间、危害程度、影响程度,发生原因、治理情况等。调查内容见表1—2-5《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情况调查表》,表1-2—6《 矿山地质灾害调查记录表》。 表1-2-5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情况调查表 名 称 工业场地 露采场 固体废料场 尾矿库 地面塌陷 其它 合计 数 量(个) 面 积(m2) 破坏土地与植被资源 耕地 旱地 林地 其它植被覆盖地 荒草裸岩地 小计 山体破损情况 岩石裸露情况 治理工作情况 矿山企业: 调查单位 调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表1-2-6 矿山地质灾害调查记录表 编 号 地 点 县(市) 乡(镇) 村 寨 类 型 ○BT崩塌;○HP滑坡;○SL泥石流;○TX地面塌陷;○LF地裂缝;○CJ地面沉降 地理坐标 东经(X): 北纬(Y): 海拔高程(m): 形态与规模 形 态 影响范围 计 量 发生时间 体 积 m3 方 向 地 质 条 件 地层代号 岩性特征 岩层产状 地质构造 地貌部位 危 害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破坏房屋 间 毁坏土地 m2 经济损失 元 发 生 原 因 防 治 工 作 治 理 面 积 m2 备 注 矿山企业: 调查单位: 调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1、崩塌体的调查 尚可参照《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50000)》。 调查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降水活动情况。崩塌区的地质构造,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和地震情况。如果矿山以往发生过崩塌灾害,通过矿山了解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2)滑坡的调查 尚可参照《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 收集矿山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调查滑坡体的部位、规模、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分布及变迁情况。调查受滑坡体影响的居民区和建筑物,及以往的治理情况。 (3)泥石流调查 调查范围应包括排土场所在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下游地段。并应调查下列内容: 调查开矿弃渣、修路切坡、陡坡开荒等人类活动情况。调查暴雨强度、前期降水量、一次最大降水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排土场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 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堆积区的范围及受影响的居民区和建筑物,及以往的治理情况。 (4)地面塌陷(采空塌陷)调查 调查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结构等.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塌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塌陷区的范围及受影响的居民区和建筑物,及以往的治理情况. (5)地裂缝调查 主要调查因采空塌陷引发地裂缝的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危害及影响人类活动的程度。 (6)地面沉降调查与评价 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笫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 查明笫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相关知识介绍 第一节 土地分类的相关文件、标准及其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三大类”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8日)将土地分三大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详见表1—3—1。 表1。3。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对照表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对照,见表1—3-2。 表1-3—2 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对照表 三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农用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10 交通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117 沟渠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田坎 建设用地 05 商服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2 采矿用地 063 仓储用地 07 住宅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09 特殊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094 宗教用地 095 殡葬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05 机场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118 水工建筑用地 12 其它土地 121 空闲地 未利用地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5 沿海滩涂 116 内陆滩涂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12 其它土地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第二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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