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建议书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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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敬:贵公司:北京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中税”)接受委托,辅助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年至2013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自查,在税务自查过程中,我们不仅对贵公司具体业务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进行审计,也关注贵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将贵公司存在的一些重大或普遍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以期能引起贵公司的重视,及早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为提升贵公司税收管理提供支持。第一部分 税收自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涉税业务问题一、承包境外项目业务描述贵公司有完善的对外经营资质,在国际上也有良好的声誉,因而在境外承揽EPC项目时,往
2、往是以贵公司本部的名义与境外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但本部多为管理型总部,对EPC项目的具体实施会分包给其他法人单位。境外业主与本部结算合同款时,本部通过往来核算,不确认收入,由境外办事处或项目确认收入,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直接与分包公司的结算,确认项目成本,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形成的利润并入本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图示如下:管理建议1.印花税1. 目前的这种方式,需要缴纳两次印花税。一次为本部与境外业主签订EPC合同,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缴纳;一次为本部与境内分包单位签订EPC分包合同时缴纳。建议:贵公司本部通过在国际上良好的声誉,对外将业务谈好后,通过授权委托办事处或项目部的方式,与境外业主签订合同(
3、境外业主可能会由于办事处或项目部资质的原因而不同意思签订,但一般情况还是可协调的。),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再与境内分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于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境外单位,这样可避免在境内缴纳两道印花税。2.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公告【2013】10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常设机构的规定为:二
4、、“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一)管理场所;(二)分支机构;(三)办事处;(四)工厂;(五)作业场所;(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各国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都基本类似,也就是说贵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或项目部,可以认定为境外的常设机构,境外常设机构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
5、,不需要在境内缴纳流转税,建议贵公司承接境外的EPC业务,由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完成,避免在境内缴纳流转税。3.办事处的设立国家贵公司与境外业主正式签订EPC合同前,一般先通过境外设立的办事处,跟踪境外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会取得境外业主支付的费用。可能一个境外办事处会对多个国家的EPC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取得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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