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工程构架基础施工竞赛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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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2008),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其作为法律和行为准则,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解决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基础,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2008)能够在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工程建设中真正贯彻落实,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项目部特编制《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性条文执行计划》。 2 编制依据 2.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3《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 号)。 2.4《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674 号)。 2.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1]146号 2.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1]148号) 2.7《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 2.8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全过程。 4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5 岗位职责 5.1组 长:由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部经理担任,为监督本工程《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 5.2 副组长:项目部总工程师为本工程的《条文》实施管理的归口管理人。 5.3 成 员:各成员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条文》相应内容的监督实施和指导。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我项目部为保证工程强制性条文在施工真正落实、执行,由技术专责和质量专责制订技术质量、安全的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相应的检查内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小组,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结合工程进展情况逐一落实在技术措施中,并在现场施工中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做到切实执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各项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目的。 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7.1 国家建设部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确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由此可见国家建设部对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 7.2 项目部为积极响应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要求及精神,经常开展宣讲活动,在工程会及施工队召开的质量、安全会议上宣讲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教育,要求施工人员转变观念,在施工过程中坚决执行强制性条文。 7.3根据《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3-2008)中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将适用于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分别列出,使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掌握,使其知道该做什么,做哪些工作。 7.4 工程施工中,要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摘录下发至相关执行人和检查人手中,作为检查的依据和准则。其他相关建设标准也必须按要求制定清单,并组织学习其中的强制性条文。 7.5 工程施工中,将强制性条文编写进具体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保证措施内,并用黑体字加下划线做明显标识。 7.6 工程施工中,要结合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针对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交底和培训,将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可举例讲解工程事故的追究处罚实例),让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其内容,并在实践中执行。 7.7 工程施工中,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落实要有记录和签字程序,做到切实执行到位并检查验证,防止执行的检查流于形式。 8 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本部分表A.1)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7. 当仅为单排立柱时,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的规定。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评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02)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 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如下: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9 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1997中对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 3.1.3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 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2.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9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3.2.11 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3.3.2.14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9.1.5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9.1.7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3.9.1.13 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3.9.2.3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3.9.2.9 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在采用屏蔽电缆的变电站内施焊时,必须用专用地线,且应在接地点范围内进行。 10附件 10.1《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10.2《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10.2《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10.2《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附件1 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 构架基础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 程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 验 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01 220kV屋外配电装置构筑物 ○ ○ ● 00 01 地基与基础 ○ ● 表4.0.2 01 定位及高程控制* 01 单位工程定位放线 01 单位工程定位放线 02 土石方工程* ○ ● 表4.0.2 01 土石方开挖 ● ○ 01 土方开挖 02 土石方回填 01 土方回填 03 基坑支护* ○ ● 表4.0.2、表5.1.2 04 地基处理* ○ ● 表4.0.2 05 构支架基础(包括构架、支架、围栏基础) ○ ● 表4.0.2 01 垫层 ● ○ 表10.5.2 02 模板 ● ○ 表10.1.2 01 设备基础模板安装 02 模板拆除 03 钢筋 ● ○ 表10.3.2 01 钢筋加工 02 钢筋安装 04 混凝土 ● ○ 表10.5.2 01 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 02 普通混凝土施工 03 设备基础混凝土外观及尺寸偏差 注:1.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并负责填表。 2.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相关单位。 3. 表中凡注“*”号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划分均套用变电站主控楼相应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 附件2 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 构架基础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 程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 验 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01 220kV屋外配电装置构筑物 ○ ● ○ 表4.1.2 00 01 地基与基础 ● ○ 表4.1.2 注:1.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并负责填表。 2.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相关单位。 附件3吉电2012精艺杯变电站工程基础施工竞赛构架基础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0.2 建筑施工验收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施工执行标准 施工执行标准为: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验评表编号: 验收人员资格 证件编号: 质量验收程序 试件(块)见证取样情况 见证取样记录: 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资质 资质证件: 观感质量检查 验收记录: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质量检测 检测报告编号: 表5.1.2 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技术措施编号: 顺序、方法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本部分表A.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 检查记录编号: 周边环境安全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排水沟设置 检查记录编号: 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堆放情况 检查记录编号: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技术措施编号: 过程控制 施工记录编号: 表10.1.2 建筑施工模板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受压构件 施工措施编号: 受拉构件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现场检验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7. 当仅为单排立柱时,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执行。 支撑系统设计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长细比 安全系数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模板拆除时间 强度报告编号: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施工方案执行 施工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表10.3.2 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情况 文件编号: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力学性能检验情况 试验报告编号: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试验报告编号: 设计要求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 比值为: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比值为: 试验报告编号: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情况 品种: 规格: 数量: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编号: 试验报告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的规定。 形式检验 抗拉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拉伸试验 抗拉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评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拉伸试验 抗拉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表10.5.2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水泥品种、级别 合格证编号: 复验情况 强度: 安定性: 氯离子含量: 试验报告编号: 存放情况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外加剂使用情况 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外加剂名称 外加剂质量 结构类型 氯化物含量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外观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处理方案编号: 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尺寸偏差 检查记录编号: 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编号: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 试验报告编号: 混凝土试块留置 混凝土强度 抗压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抗渗性能试验 配合比报告编号: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抗冻融性能试验 配合比报告编号: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编号: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 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结构类型 图纸卷册号: 试验报告编号: 检验报告 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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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变电站 工程 构架 基础 施工 竞赛 强制性条文 执行 计划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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