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拓展及中介服务奖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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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满足集团发展战略需要,建立长效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制度与激励机制,鼓励集团全体员工引荐房地产项目资源、推进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对引荐团队及执行团队对进行奖励。 2. 适用范围:集团及各子公司 3. 名词解释: 3.1. 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 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3. 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3.4. 投资额:购买房地产项目支付的费用,以签署的合同标的额为准(合作项目投资额以合作项目作价金额及占股比例为计算依据). 4. 职责: 4.1. 引荐团队职责:负责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谈判. 4.2. 执行团队职责: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项目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 工作内容: 5.1. 奖励对象确认(引荐团队、执行团队): 5.1.1. 引荐团队是向集团提供项目信息的所有员工,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不同渠道时,以登记最早的为引荐团队。 5.1.2. 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 5.2. 奖励标准: 5.2.1. 引荐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1.1. 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1.2. 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出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2.1.3. 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出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1%给予奖励。 5.2.2. 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2.1. 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0.5%给予奖励。 5.2.2.2. 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出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2.3. 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出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2.3. 因特定原因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奖励标准与方法由董事长特批. 5.3. 奖励执行流程: 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由各团队负责人拟定团队人员分配方式,向分管副总裁提交申请,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请总裁、董事长签批,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6. 其他:本制度涉及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房地产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的支撑,拓宽房地产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集团项目拓展部门 3. 名词解释: 3.1. 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 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 项目所有方: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 项目拓展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拓展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3.5. 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6. 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4. 职责: 4.1. 引荐团队职责: 4.1.1. 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1.2. 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1.3. 进行项目的初步沟通并协助谈判. 4.2. 执行团队职责: 4.2.1. 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 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2.3. 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 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4.2.5. 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 工作内容: 5.1. 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 一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 二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 三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5.2. 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 可提供房地产项目信息(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可约谈项目所有方主要负责人,并通过集团拓展部门审核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 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体;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选择能够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3. 项目在集团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项目中介信息由引荐团队负责核实并解释. 5.2.4. 执行团队要判断项目中介在项目引荐、谈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分类结果的重要依据。 5.3. 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3.1. 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认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功能和作用。 5.3.2. 在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要求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上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同意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3.3. 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额度,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总裁或董事长。 5.4. 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 5.4.1. 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达成,且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为前提. 5.4.2. 若项目成交总额款项是分期给付的,则相应的,项目中介服务报酬也同比例分期给付。 5.4.3. 三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付费区间为:10—100万元人民币. 5.4.4. 二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以项目成交合同额的1-2%,具体标准如下: 5.4.4.1. 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1.0%。 5.4.4.2. 项目成交总价3—10亿元,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1。5%。 5.4.4.3. 项目成交总价3亿元以下,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2%。 5.4.5. 一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参照二类项目中介的付费标准,可上浮30%-50%,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商定,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确定。 5.4.6. 无论项目合作达成与否,项目中介在服务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我方不予负担。 5.5. 从项目中介渠道获取项目信息的操作流程:项目中介——引荐团队申报--集团领导确认-—执行团队初判-—中介费用商定-—中介协议签约——项目所有方约谈 5.6. 中介服务协议: 5.6.1. 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生效条件以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前提。 5.6.2. 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须经由集团领导审批方生效,任何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均属无效。 5.6.3. 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务协议范本执行; 5.7. 奖励标准: 5.7.1. 引荐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项目投资额0.2%给予奖励。 5.7.2. 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项目投资额0。5%给予奖励。 5.7.3. 其他相关内容详见《房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项目中介服务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一)仅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并根据项目进展及甲方要求提供深入的情况资料、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主要负责人。 (二)除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法律文件、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主要负责人外,提供该项目谈判过程中,甲方与项目所有方进行项目谈判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其它中介服务,直至甲方和项目所有方签订任何形式合作协议。 二、 中介服务期限: (一)中介服务期限至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完成交易之日止. (二)若签约后6个月内甲方与项目所有方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 中介费及支付期限: (一)乙方同意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支付中介费的前提,未促成签订合同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 (二)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并仅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而未参与项目合作谈判的,中介费为合同成交额的%,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5日内支付50%,交易完成后5日内支付50%. (三)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协助甲方约见项目所有方,且参与项目合作谈判的,中介费为合同成交额的%,甲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5日内支付50%,交易完成后5日内支付50%。 四、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可拒绝支付中介服务报酬外,还保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六、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中介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中介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的活动; (三)中介方在委托有效期间的费用开支由中介方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另行商议。 (四)中介方在中介服务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与委托方无关. 七、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项目中介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人: 联络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联络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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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 拓展 中介 服务 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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