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2012【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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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断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一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二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十九条在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条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 “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所称“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程类执业资格。如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等. (七)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皖人发〔2006〕39号文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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