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百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上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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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福鼎市百胜新区的城市规划与管理,确保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区位于福鼎城区东南部,规划范围北连潮音岛开发区,南接福鼎工业园双岳项目区,西临桐山溪、天然良港沙埕港,东倚百胜大山。规划建设总用地约为1.9平方公里,可容纳人口为4.0-4.5万人。 第四条 本文本是对福鼎市百胜新区的总体建设目标进行控制,包括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形态、交通控制、配套设施、城市设计引导等方面。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和图件同时使用,两者不可分割。对于文本及图件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应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五条 本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百胜新区的功能定位为: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独具特色的高尚宜居商住片区,福鼎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七条 百胜新区的规划布局结构为“一心两轴六区”。“一心”指片区商务核心,以(超)高层建筑为主体,与广场及滨水公园相结合,形成百胜新区的地域标志;“两轴”指以百胜大道为横轴、以百胜青水绿带为纵轴形成的十字轴;“六区”指以道路为自然分隔、按城市社区人口管辖规模将用地划分为的六个居住社区,并相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文本经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规划严格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作适当调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报福鼎市人民政府审批及报福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分类与相容性规定 第九条 本次控规用地分类主要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代号执行,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和增减。详见表1。 表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代 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1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它设施)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2C61 幼托用地 R12C62 小学用地 R12C63 中学用地 R12C64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绿地 R1C 综合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住宅综合楼底层不得设置餐馆,R2C 及R3C同。)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它设施)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C61 幼托用地 R22C62 小学用地 R22C63 中学用地 R22C64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2C 综合用地 续上表 序号 类 别 代 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3C 综合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续上表 序号 类 别 代 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9 其它公共施用地 CS 综合用地 CSR 公建、住宅综合用地 商业金融办公写字楼、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业等与住宅综合用地 CSC 各类公建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服务业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3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续上表 序号 类 别 代 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用地 9 D 特殊用地 1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十条 在规划管理中,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考虑城市发展的一些不可遇见因素,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原则基础上,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的弹性。任何用地性质的更动均须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土地使用适建范围一览表”规定。详见表2。 表2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一览表 项目 类别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U 绿地G 特殊 用地 D 其他用地E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办公 C1 商贸 C2 文化 C3 教育 C4 医疗 C5 科研 C6 文物 C7 其他 C8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W2 露天堆物W3 铁路 T1 公路 T2 管理 T3 港口 T4 机场 T5 道路 S1 广场 S2 停车场库 S3 G1 G2 菜地耕地E1E2 园地林地E3E4 村镇建设E6 弃置地E7 露天矿用地E8 居 住 建 筑 别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中高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层住宅(含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身、集体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公共服务设施 教 育 托儿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中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 业 服 务 粮油店、供煤(或气)站、菜站、副食、百货店、饮食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集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储蓄所、邮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 门诊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体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 变电所、路灯配电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煤气调压站、锅炉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停车场(库)、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管理 居委会(含街道第三产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服务站(含物业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商及税务管理、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用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含居住区级 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公寓式办公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综合商场、批发商场及其附属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独立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体娱乐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通讯社、出版社、报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急救中心、检验中心、血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休养所、疗养院(不含干休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露天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 环境容量控制 第十二条 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三项,相应延伸的指标有人口密度等。 第十三条 容积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拟建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规划指标;容积率控制必须与建筑密度控制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指标。 第十五条 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地块内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划指标。 第十六条 人口密度或人口容量为指导性指标,本规划按人均居住面积40平方米估算人口密度(或人口容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制定原则 本规划建议本片区地产开发以小高层为主,分别进行“高层与小高层”、“多层与小高层”、“TownHouse与小高层”建筑类型的组合,并提出分类指导的控制指标。(详见表3、表4) 表3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建议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人口密度(人/公顷) 二类住宅用地(R21) 安置用房 2.0-2.3 40-45 300 TOWN HOUSE 与小高层组合 1.2-1.4 22-25 200 多层与小高层组合 1.6-1.8 19-23 400 小高层与高层组合 2.0-2.2 18-22 500 二类居住综合用地(R2C) 小高层与底层商业组合 3.0-3.3 33-35 600-650 注: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规定折减10-25%. 表4 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主要控制指标 类 别 控制指标 办公楼 商业金融 公建综合 学校 综合 医院 文化馆 文化站 电影院 剧场 博物馆 旅馆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市场 多层 高层 幼托 小学 中学 低、多层 高层 容积率 1.5~3 3~6 1.5~2.8 3~6 0.8~1.5 1.5~1.8 3~6 ≯0.6 ≯0.8 ≯0.9 0.5~0.7 0.4~0.8 0.3~0.6 0.5~0.8 0.4~0.8 1~3 3~6 建筑密度(%) 25~40 25~40 ≯50 25~38 15~25 25~30 ≯35 20~25 25~50 30~40 ≯40 20~35 第十八条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5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类 别 绿地率(%) 居住区 ≮30 单位附属绿地 ≮30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20 学校、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 ≮35 综合医院 ≮40 公共活动、集会广场 ≮25 垃圾转运站 10-30 公共绿地 ≮70 第四章 建筑建造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 第二十条 建筑高度为上限指标,建设中地块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规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除满足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 ( 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界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为下限指标,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得低于规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百胜新区内的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须符合防火、消防、抗震、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同时符合《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关于“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为面宽大或等于2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8米。 南侧为面宽小于2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26米。 2、若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26米。 3、朝向为东西向的,东西侧为面宽大于或等于2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少于其较高建筑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东西侧为面宽小于2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的最小间距为13米。 4、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其山墙最小间距为13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其山墙最小间距为9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建筑间距不少于13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最小处间距: 1、两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两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60°时,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南侧,且面宽大于或等于25米,其间距最小处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30倍,且最小间距为26米。建筑面宽小于25米时,其间距最小处不少于建设高度的0.25倍,且最小间距为23米。 3、两建筑夹角等于或大于6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5%,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和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相同,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6的控制指标。 表6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m)及层数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小区道路 地下建筑 5 4 3 2 居住建筑1~3层 5 4 3 2 低层建筑H≤lO 居住建筑4—6层 6 5 4 3 多层建筑24≥H≥10 居住建筑7—9层 6 5 4 4 居住建筑10—18层 7+(n×1.2) 7+(n×1.1) 5+(n×O.6) 5+(n×0.4) 高层建筑50≥H>24 居住建筑19层及其以上 16+(n1×O.6) 5+(n1×0.5) 10+(n1×O.5) 8+(n1×O.4) 高层建筑100≥H>50 备注 1、n为层数,不包括9层以下属住建筑或24m以下其它建筑的层数。 2、n1为层数,不包括19层以下居住建筑或50m以下其它建筑的层数。 3、高层建筑裙房退让距离按多层建筑控制。 4、高层建筑H>100m时,按H=100m时的建筑层数控制。 5、建筑面临的道路宽度大于50m,其退让距离按面临城市主干路控制。 6、当道路两侧规划有绿化隔离带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加上绿化隔离带宽度。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游乐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人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第三十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6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五章 交通控制 第三十一条 交通控制内容包含交通方式、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交通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百胜新区道路等级分为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三个等级,形成类方格网路网结构。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4-36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8-16米。 第三十三条 百胜新区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标准规范及本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地块出入口方位要考虑周围道路等级及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附道上开设。 第三十五条 规划公共停车场两个。地块内配建停车泊位控制标准如下(表7): 表7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说明 旅馆 四、五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O.3-O.4 1 (2) 其它宾馆 车位/客房 O.1-O.2 1 办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lOOm2建筑面积 O.4 3 其它办公 车位/lOOm2建筑面积 O.2 4 商业零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O.2 6 餐饮、娱乐 车位/lOOm2建筑面积 1.2 4 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O.2-0.5 8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O.2-O.3 4 (4)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5 公园 车位/100㎡占地面积 0.1-O.15 l 小学、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O.5 70 住 宅 别墅 车位/户 高级商住 车位/户 O.6 1 一般住宅 车位/户 0.3 2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组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办公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 级别高的医院采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5) 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平方米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位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6)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0.9-1.2平方公里,以小型为主。 第三十八条 百胜新区为4万人左右的新住区,设置1处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1000-1400平方米。 第六章 配套设施控制 第三十九条 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市级公建主要在新区核心区布置。次级公建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为基础,与城市社区建设的规模和要求协调衔接,按“街道社区--基本社区--社区单元”分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套设置项目(表8) 表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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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 新区 控制性 详细规划 文本 上课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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