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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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 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 (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 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附后) 注: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带#号材料至少应提供其中一种 3、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八条 担保受理条件: 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九条 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十条 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 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三条 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 项目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 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 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七条 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A、B角; 3、管理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 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 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评议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六章 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担保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3、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一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 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 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3。5‰ 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 基本风险度评估值 ≤0。30 ≤0。40 ≤0。50 ≤0.60 0。60以上 风险度系数 1。2 1。4 1。6 1。8 2。0 担保额度 300万以下(含300万) 300—500万(含500万) 500—1000万(含1000万) 1000万以上 额度系数 1。0 0。95 0.90 0.85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三条 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八章 保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七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 第九章 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三十九条 资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企业素质及潜力 12 (1)=100% 5 (6)≥800万元 10 1、管理素质 4 (2)≥90% 4 (7)≥500万元 8 (1)好 4 (3)≥80% 3 (8)≥300万元 6 (2)中 2 (4)≥70% 2 (9)≥200万元 4 (3)差 0 (5)≥60% 1 (10)≥100万元 2 2、主要领导人素质 3 (6)<60% 0 (11)<100万元 0 (1)好 3 三、企业效益水平 20 2、资产负债率 13 (2)中 1 1、资产回报率 10 (1)≤30% 13 (3)差 0 (1)≥10% 10 (2)≤40% 10 3、职工素质 2 (2)≥8% 8 (3)≤50% 8 (1)好 2 (3)≥6% 6 (4)≤60% 4 (2)中 1 (4)≥4% 3 (5)≤70% 2 (3)差 0 (5)<4% 0 (6)>70% 0 4、发展潜力 3 2、利润率 10 3、流动比率 5 (1)好 3 (1)≥20% 10 (1)≥200% 5 (2)中 2 (2)≥16% 8 (2)≥180% 4 (3)差 0 (3)≥12% 6 (3)≥160% 3 二、企业信用状况 25 (4)≥8% 4 (4)≥130% 2 1、到期贷款偿还率 20 (5)≥4% 2 (5)≥100% 1 (1)=100% 20 (6)<4% 0 (6)<100% 0 (2)≥90% 16 四、企业经济实力 43 4、速动比率 5 (3)≥80% 12 1、净资产 20 (1)≥100% 5 (4)≥70% 8 (1)≥5000万元 20 (2)≥80% 4 (5)≥60% 4 (2)≥4000万元 18 (3)≥60% 3 (6)≥50% 1 (3)≥3000万元 16 (4)≥40% 2 (7)<50% 0 (4)≥2000万元 14 (5)≥20% 1 2、或有负债偿还率 5 (5)≥1000万元 12 (6)<20% 0 合计:100 第四十条 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计. (1)变换系数=1.25—0。0075×资信评价总分 (2)基础系数 它反映保证措施的强弱,按下表取值: 保证方式 基础系数 A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30% 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40% 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50% 可转让动产抵押 60% 一般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70% 股权和个人反担保(其它方式) 80% 信誉 100% (3)过度系数 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年限的划分,按下表取值: 贷款年限 过渡系数 一年以下(含1年) 100% 1—3年(含3年) 130% 3—5年(含5年) 180% 5年以上 200% 2、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基本风险度值为0。4以下(含0。4)的确定为低风险; 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第十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付款期限和方式;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4、审核贷款保证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借款人和借款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5、签发保函。 第四十三条 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管理部进入后期管理程序.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由管理部负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承担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管理部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对于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四十五条 每月30号之前管理部负责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及当月项目检查报告。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由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章 项目的延期 第四十六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管理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管理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定补充条款以增加抵压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四十九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或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三章 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五十一条 撤保由管理部或业务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然后视额度大小按公司决策权限的规定由同级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都由业务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未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原始资料由业务部保存,已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的所有资料由管理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我公司贷款证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项目承担企业。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管理部会同业务部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 第十五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四条 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五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定《抵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3、为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 第五十六条 在下述两种情形中: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时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我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人拒不清偿的,应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附: 反担保有关资料 一、保证反担保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二、抵押反担保资料: 1、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5、抵押物投保证明. 三、质押反担保资料: 1、质物清单 2、质物所有权证明 3、质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条 凡我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各担保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见书等资料。 第三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各担保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各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各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一节 保证 第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 第六条 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了作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额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提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 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担保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持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 (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书; (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担保评审会审查。 第十二条 保证担保的核实: (一)监管部人员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核实; (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客户经理核保证 ,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 (四)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书当面签章确认,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该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主辅核保人外另一客户经理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三)保审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十五条 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 第十八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十九条 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节 抵押 第二十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一条 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证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牧;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人吉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 (四)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六)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抵押物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三)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客户经理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主辅导调查人外第三客户经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管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二十条 抵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率是指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六)钢材等特殊大宗商品抵押率由本公司依照业务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三十条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无地上一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管理: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管理部门保管; (三)管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五)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债务人承担; (六)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背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管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 4、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6、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配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本公司利息、罚息; 3、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 4、支付违约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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