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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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以及做好征地类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使用范围)
2、依法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市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审定拟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镇街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及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红线的拟定工作;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做好征地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征地预公告和批前听证工作;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
3、真实性负责.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发布工作;完成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险费;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第五条(市国土局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制作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联合市社会保障局组织批前听证工作.第六条(市公证处职责) 市内各公证
4、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情况进行公证。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预存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市社保局职责)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征收土地养老保险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批前听证工作,将预收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障局共同监管的财政专户并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工作.第九条(市规划局职责)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城市规划审核工作.第十条(市林业局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占用林地情况审核和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第十一条(
5、有关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第十二条(批前调查) 征地报批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建设规划拟定征地红线,组织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制作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权利人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征地预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发布征地预公告.第十四条(批前听证) 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联合履行批前听证告知程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拟征收土地
6、的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险方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放弃听证的,经集体表决后出具放弃听证证明。第十五条(落实补偿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入征地补偿费指定财政账户或预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六条(报批材料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规划审核、使用林地审核等手续,并组织征地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第十七条(逐级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第四章 征地实施程序第十八条(征地
7、公告) 批准征收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代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第十九条(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意见.第二十一条(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二条(支付补偿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
8、会)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费,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已预存征地补偿费的将预存费用全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报批前已预付征地补偿费的,提供银行凭证备查。第二十三条(实施情况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征地实施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第二十四条(确认完成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发建设用地复函,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障局.第二十五条(支付社保费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征地养老保险预存费用.第五章 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第二十六条(征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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