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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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 27 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规模较小,且无就餐场所的简易食堂称为伙房。第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
2、,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堂的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
3、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兼任人员须符合任职要求。第八条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一周食谱,并提前公布每周食谱.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
4、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校园独立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堆)等污染源2 5米以上。食堂使用面积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食堂的布局和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 伙房
5、除外 )。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面积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高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2
6、。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十八条 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免费向学生供应开水。第四章 从业人员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
7、员基本要求1。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二十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
8、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社会公开招聘。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
9、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 电子票通),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呆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荆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县( 市、区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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