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大数据中心-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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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全区信息化发展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生产、存储加工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四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
2、, 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升全社会大数据应用意识和能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法院、检察、网信、监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保密、密码管理、电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具备条件
3、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主管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数据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应用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信息化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对大数据产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本行业大数据专项规划的,应当与自治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资源,统筹部署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共享开放体系、基础信息资源库、电子认证体系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立全省域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网络互联、数据存
4、储、目录管理、信息共享、数据开放、电子认证等服务,促进公共数据统筹管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大数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化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建设和运维资金.社会投资的重大大数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
5、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公共场馆、市政设施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开放用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民用建筑对所有通信业务经营者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新建建筑物的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运行,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政务中心、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鼓励机场、车站、商场、酒店、餐厅、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化建设;优先将大数据及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行政部门采
6、取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大数据应用推广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面向民生服务的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重点应用项目。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积极开展大数据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地方、行业大数据应用标准体系。第三章 共享与开放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监
7、督、评估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更新、公开、共享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采集制度.第十八条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采集机制,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数据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对本单位采集、产生的公共数据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数据的,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采集者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所采集的数据,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相关信息数据的单位和
8、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全省域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汇集、存储、管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鼓励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全省域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共享目录,无偿、及时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无法定依据,不得拒绝其他行政部门的数据共享需求。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行政部门不得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主动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工作
9、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向社会开放。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的数据应用接口,提升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效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和应用创新。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招标投标、信贷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第二十四条 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文书类、证照类公共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10、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第四章 应用与服务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基于互联网、通信网、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卡等载体的公共服务入口,推动公共服务网上办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区一体化大数据中心,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数据融合,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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