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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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办法(试行)一、为合理配置本市食品卫生监督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餐饮企业自律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综合情况,以简洁、方便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2、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公示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检查时,按照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其中附件1适用于小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和饮品店等单位的检查.附表2适用于大中型饭店(含特大型饭店)的监督检查。六、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的内容包括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等三个方面。七、餐饮业食品安全
3、监督检查公示采取“上海市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牌(见附表3)形式,并悬挂或张贴在餐饮单位醒目处.其中监督检查结果以统一制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表形式;综合评价结论以“笑脸”、“平脸”或“哭脸”图形分别代表“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食品卫生状况;监督意见根据检查结果予以书面作出.八、本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餐饮单位每次进行监督检查当天或监督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予以公示。九、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十、被公示单位对于公示内容不服的,可向发布公示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经食品药品监督部
4、门核实,确属公示不当的,应于自核实之日起2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十一、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对该单位的下一次卫生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拒不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公示制度的餐饮单位采取重点监管。十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检查结果为“笑脸(卫生状况良好)”单位实施简化监督,对“平脸(卫生状况一般)”单位实施常规监督,对“哭脸(卫生状况较差)”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提前整改完毕,主动申请复查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十三、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现有的其他
5、法律措施的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对拒不执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有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十五、因食品监督管理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
6、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附表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小型餐饮单位)被检查单位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电话: 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内容检查项目符合不符合备注(一)卫生许可管理(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2)不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3)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二)人员卫生管理(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5)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状况良好(三)场所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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