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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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国能油气2015392号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2。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
3、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
4、方式穿越。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
5、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3。 结构应满足
6、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
7、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3.
8、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
9、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3。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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