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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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今后,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东营区物价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它县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序号 内容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级 二级 三级 1 综合管理 0.10 0。08 0。06 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0。09 0。07 0.05 3 秩序维护 0。22 0。18 0.13 4 卫生保洁 0。15 0.12 0。10 5 绿化养护 0.14 0。10 0.06 合计 0.70 0。55 0.40 注:1、上述标准最高上下浮动幅度10%; 2、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按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与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 3、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 4、业主可在上述五项服务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服务标准; 5、本办法未涵盖或未有的服务内容所增减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达不到服务标准等级要求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6、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确定,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附件2: 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市住宅及非住宅房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菜单式管理。按照完全达到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实行可自由组合的三级收费指导标准.其中的服务项目共5类,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业主可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水平和质量选择相应的等级,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力争达到“质价相符"。例如,服务达到三级的按三级的标准收费,达到一级的按一级的收费。也可具体选择各服务收费项目,比如可选择一级的秩序维护、二级的保洁、三级的绿化等,由广大业主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除外)。 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基本项目和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新建的商品房在销售时,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合同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其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4、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收费协议; 5、东营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管理中办理的各种证件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方式。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计算。房产证上作为附属物,单独登记面积,业主自用的车库、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十条 安装并使用电梯的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电费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和维护检测费用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采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月计收,实行先服务后收费,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装修保证金由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修装饰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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