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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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 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 1.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 1.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 1。3。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b、土建专业验收组组员应为四人以上,由主任在参验单位人员中,各任命1人组成。 c、水暖专业验收组组员应不少于4人(含组长),由主任在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参验人员中,各任命1人组成。其他专业验收组(如通风、空调等)不应少于3人。 d、电气专业组组员人数和人选与水暖专业验收组相同. e、各单位参验人员除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外,还必须携带工程师以上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建设单位参验人员)。 f、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用纸规格不规范,考虑到与工程资料装订统一,笔者建议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宜统一采用A4纸。 1.3。6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方案内容见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和内容. 1。3。7按竣工验收的要求汇齐以下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审查: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验收机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b、施工、监理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 c、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验收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竣报告,监理公司的质量评估报告。 d、工程款的拨付证明文件. e、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商住楼还应有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f、规划、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行政部门的认可或准用文件。 g、建设局或建委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如开工许可证等)。 上述七项资料汇齐后,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报送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机构经审查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单》的时间,派出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1.3。8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分别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勘察单位派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验单位应按工程专业委派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的各专业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个人职称资格证书或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按时参加工程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和内容 2。1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开始前由会议工作人员组织各单位到会人员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作为该工程正式验收通过与否的原始证人依据,随同工程备案资料,存入工程档案中.目前使用的签到表尚欠规范、统一。笔者根据新的工程验收程序和几年来运行情况,拟定一份签到表,供各位同行参考。 工程竣工验收参验人员签到表 参验单位 结构层次 建筑面积(M2) 单位名称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验收时间 主持人 参 验 人 员 单位名称 到会人员签到栏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备注 2.2第一项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竣工验收会议开始,首先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各专业验收小组组长名单及其成员名单,同时宣读委托书,宣读完毕,将以上人同名单和委托书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监督小组确认。 2。3第二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4第三项审阅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2。5第四项各专业验收组、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资料和主要功能资料抽查. 2.6第五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6。1查验的方式主要是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借助检测工具或仪器。 2。6.2查验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文要求. 2。6.3查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安全功能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缺陷按局部或共性问题作好记录。 2。7第六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完毕后,各专业组组长总结发言,对所查验的工程内容进行客观评价,并确认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2.8第七项验收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验收组的汇报结论,综合协商,形成验收委员会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2。9第八项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竣工验收监督小组组长)就工程结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同意该工程上报备案等情况宣布验收监督意见。 2。10第九项与会各方代表审阅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上签字。 2。11第十项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验收会议结束。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备齐以下七类资料上报备案机关。 上报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上报资料二:监理公司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上报资料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上报资料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上报资料五:商品住宅楼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报资料六: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报资料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资料经备案机关审查合格后,给予办理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 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名单 2、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 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 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 家论证的, 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 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 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第一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预验(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一、验收程序 1、项目部预检: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预检,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质监部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施工企业竣工质量预检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安部牵头组织公司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合格后由总部部门 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3、对于商品住宅的,待工程完工后同时应进行商品住宅竣工分户质量自检评定; 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工程合同与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等文件全部完成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三、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自检质量情况 2、对于商品住宅的,填写《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表》自检项; 3、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专家验收组质量核查) 一、组建专家验收组(针对商品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程序 1、单位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预验自检合格后,填写(A11《工程竣工报验单》)上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初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资料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 3、承包商整改完毕后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并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勘察单位填写《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三、单位工程初验要求 1、单位工程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等单位参加。 2、对于商品住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组成员进行商品住宅分户竣工质量验收核查; 3、参加初验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对工程实体进行认真检查,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要重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初验会议纪要.初验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初验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整改过程认真进行监督,并确认每个问题都已整改落实后,方能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竣工验收。力争使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在初验阶段得以全部解决。 四、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位工程完工经施工企业预验合格,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五、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初验质量核查情况; 2、对于商品住宅的,并由监理单位在《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表》中签署验收意见; 3、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5、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商品住宅逐套竣工质量验收 商品住宅逐套竣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在专家验收组验收核查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站对商品住宅进行分户竣工质量监督核查;商品住宅分户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竣工质量验收; 一、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1、建设单位应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宣城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成逐套检验程序,填写《检验结果表》、《检验记录表》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提请质监机构进行逐套检验核查; 2、逐套检验核查可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也可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为简化验收手续,正常情况下要求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 3、建设单位申请逐套检验核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竣工验收前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申请与竣工验收同时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尚应提交竣工验收其它相关资料;4、收文窗口核对逐套检验资料完整性后,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二、逐套检验核查 根据《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应包括: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逐套检验记录;逐套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逐套检验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1.检验组织机构检查 逐套检验小组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④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的人士 2、逐套检验内容检查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①建筑、结构工程②门窗安装工程③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④防水工程⑤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⑥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⑦室内电气安装工程⑧燃气工程⑨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逐套检验具体项目必须符合《规则》的规定及《逐套检验方案》的要求。 3、逐套检验方案的检查 逐套检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逐套检验日程等; 4、逐套检验记录检查 逐套检验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签证的完整性及签证人员资质;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实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③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及整改和复查情况。 5、逐套检验结果核查 质监机构对逐套检验结果核查的主要采取实物抽查的方式,逐套检验监督实物抽查必须满足下列要求:①实物抽查的重点应是涉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缺陷、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 ②实物抽查套数应不少于竣工总套数的3%且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③现场监督抽查位置应包含顶层、标准层、住宅首层及公共部分,抽查部位应包含:1、套内卧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2、公共部位的主要入口、走道、屋面、公共平台、地下室、电气/管道井、设备用房等;具体抽查位置和部位由监督员按相关原则随机抽取.④ 实物抽查应按照《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表》(一)、(二)、(三)(四)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 三、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1、质监机构对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2、在逐套检验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接到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的整改回复后,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抽取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进行复查,并将整改和复查情况记入《逐套检验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3、符合下列要求,逐套检验核查通过①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有效;②逐套检验的内容符合要求;③逐套检验记录完整、有效;④逐套检验与实物抽查情况相符。 4、逐套检验通过时间应当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复查合格之日为准. 第四章 建设项目专项验收阶段 1、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专业、系统验收内容: 1)人防验收;2)公安消防验收;3)规划验收;4)环保检测;5)电梯验收;6)锅炉系统验收;7)智能建筑验收;8)燃气验收;9)电力验收;10)防雷验收;11)供水验收;12)市政排水;13)电信验收;14)城建档案预验收。 2、各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及资料审核并提出需整改的相关问题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整改,得到各部门认可后,由各部门分别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与上一步同步进行) 3、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核查) 一、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1、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初验、商品住宅分套竣工验收以及通过专项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邀请如下单位一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规划处、供电局、消防大队、市政工程管理局、卫生防疫站、城建档案馆、燃气办、防雷办、建委、质监站、排水办、供水集团、电信公司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竣工验收申请需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如下竣工验收资料: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6、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7、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8、单位工程竣工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7)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8)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9)、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②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燃气、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1)、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3)、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4)、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5)、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6)、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7)、有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9)、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20)、有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1)、有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验收组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6、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中重点检查如下资料的完整性 1)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涉及安全和功能的试验、检测资料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单位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7)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对工程的评价或验收文件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工程其它必备资料: ①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核)定表 ②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③单位工程质量分部汇总表 ④地基与基础质量评(核)定表 ⑤主体工程质量评(核)定表 ⑤屋面工程质量评(核)定表 ⑥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⑦公共建筑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工程保修书 ⑧无使用功能质量通病住宅工程评定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⑨十八项使用功能检测表 ⑩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自评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三)核查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核查验收。 1、监督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四)竣工验收通过 1、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2、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3、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6、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7、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二、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第六章 建设项目资料备案阶段 收集齐全以上步骤中相关资料(备案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四个部门提供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递交给建设局窗口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质监站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5、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6、工程质量保修书; 17、工程竣工结算书; 18、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3)竣工图. 三、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第七章 建设项目移交交房阶段 一、交房程序 1、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经备案后,并取得各项证件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用户接收房屋; 2、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分房)人交付住宅产品,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用户查阅和复制。 二、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具备的条件: 1、每套住宅经分户验收合格,并张贴《分户验收合格证》; 2、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住宅小区工程正式交付使用时,应具备的条件: 1、小区内的道路、排水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2、小区内的绿化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3、小区内的照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4、小区内的技防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5、小区内配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 6、小区内配建的公共厕所竣工并验收合格; 7、小区内的水、电、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线进户,已开通供应服务或有协议限期开通供应服务; 8、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入住并开始正常服务; 9、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公共用房已落实(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有分期落实方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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