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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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 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元。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20%) × 20% × (1—30%)=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规定: 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4号)规定: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 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 为奖励在我国地质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青年地质工作者,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规定,经过专家初评、社会公示和评奖委员会终评,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万元人民币。对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7号)规定: 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规定: 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部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经过专家初评、评奖委员会终评和社会公示,2011年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详见附件)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市值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0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6号)规定: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目前对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不够明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 即企业、单位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二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或按国家、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企业、单位在此提留范围内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以上提留范围发放给个人的部分,一律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取得企业、单位超标准发放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不属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原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渠道转入应付福利费,包括从提取的公益金转到集体福利的部份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偿; 【例2】广州的方大叔下楼的时候一不小心,摔断了腿。由于方大叔的风险意识比较强,平日买了不少保险防身。这次出事后,保险公司给方大叔送来了2000元的保险赔款,对于这笔保险赔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①安家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8条规定: 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规定,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②退职费: 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具体是指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退职费。 注意:公司签订的五年合同即将结束,公司规章制度中有一个退职费的规定,合同期满之后按照合同年数给予退职费。 【例3】五年合同,结束后将给予五个月的工资作为退职费,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退职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规定: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④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离休与退休的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 第二:对象不同. 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 退休包括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办理退休条件不同。 离休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可。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待遇标准不一样。 离休人员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 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本地政策领取退休金。 第五:参加工作时间不同。 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 1949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第一条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第二条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第三条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第四条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第一条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第二条 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第三条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事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 第四条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第五条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领馆服务人员在领馆服务所得工资,免纳捐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国际海洋公约》第183条规定: 各缔约国对于管理局付给非该国公民、国民或管辖下人员的管理局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以及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给和酬金或其他形式的费用不应课税。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7〕51 号)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上述获奖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规定: 第四条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规定: 第一条 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①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 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500元不足4 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 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②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③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4)《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5)《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6〕9号)规定: ①对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10 000元(含10 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 000元(含10 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08〕21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0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如何理解“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在实务操作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第一条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第二条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规定: 第一条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第三条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2001〕336号)规定执行, 即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规定: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 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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