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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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
2、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三)危险品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 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报告点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目的港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
3、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在过驳结束准备开航时应再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和开航计划。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九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作业,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
4、告: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等影响船舶适航能力的设备仪器;(二)试航、测速;(三)吊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四)校正磁罗经;(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条 遇下列情况,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一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
5、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必须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应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VTS中心的管理。第十四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五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
6、全距离。第十六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交通、污染事故及其它突发性事件,VTS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七条 VTS 中心发现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安全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第二十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VHF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
7、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VTS中心VHF工作频道根据主管机关公告为准。第二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二十二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五条 航经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还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宁波舟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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