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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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
2、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首先,我们注
3、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
4、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
5、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6、。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采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身无可非议,条例中规定的医患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属典型的患方私了救济方式。如果医患双方能够本着解决争议的诚意,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本应得到提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设计良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私了”解决的方式被患方不断出现的非理智行为所异化,已经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是患方认为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申请鉴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等均需高额的付出,且需付出相当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均优于公
7、力救济。原因之二,是患方认为医学会鉴定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医学会鉴定尚未树立其应有的公信力,而现实情况亦如此.原因之三,是患方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尤其是在面对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地位的医院时。而且,患方认为即使法院判决其胜诉,但限于目前的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失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地赔偿,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相反,患方认为采用私力救济甚至是暴力维权方式,才能够使其得到较之公力救济更多的赔偿.在利益的驱动下,患方的选择变成了必然的方式,而屡屡得手的私力救济(往往是暴力方式)又使得后来的患者纷纷效仿,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原因之四,是在患方采用暴力维权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医院无任何医疗过
8、错,但是,由于患方对医疗结果缺乏心理预期和理解,且其自身生活的困难,使得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额外的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在于患方“私了”时,许多医院非自愿支付金钱,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患者经济困难的考虑”、“人道主义的补助等。双方协商或“私了”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但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在于患方“私了”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不自愿,是医院的一种无奈而迫不得已的选择。也就是在此过程中,“私了”这种良好的制度不断地被异化。部分患者及家属偏好采用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另一原因,是其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形中是在鼓励其采用这种行为维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患者家属
9、拒绝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火化,甚至拒绝将尸体搬出病房,而在医院门诊大厅、病房开设灵堂的事件。天天到医生办公室、病房要求“私了”,使得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法维持的情况,在全国每家医院均有发生。当医院寻求“110”公安机关介入时,公安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而拒绝。例如:“病人终究是死在你们医院,赔点钱算了。”“他们又没有把你们的人打伤,我们不好办”。甚至有公安人员出于“好意”,而建议“你们想办法挑逗对方将你们的人打伤,我就好管了.”而当医院转而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时,政府的态度则是“稳定压倒一切安定团结是处理问题的基本宗旨。“无论如何都不能出现患者家属上访的情况。”我们的社会需要稳定,但这种稳定必须建立在对
10、各方权利尊重的基础上,无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则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现实中,在保持社会稳定的要求下,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被牺牲。然而令人感到惊讶的是,目前,部分医院因遭遇患方暴力行为时寻求国家公力救济不成,也开始转而寻求各种私力救济,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其中包括黑社会组织。笔者曾听说在湖南某地,由于医务人员屡屡受到患者的暴力伤害,部分医院成立了“医生自卫队”,配备有自卫器械(如木棍、铁管等),其职责是在医生受到伤害时进行自卫,维护医院秩序.该院院长说,自从成立“医生自卫队”之后,医院受冲击及医生受伤害的情况明显减少.笔者很
11、难对这种医生自卫队的成立报以认同,反而为我们的医生感到悲哀,让拿手术刀的医生拿起砍刀进行自卫,能说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吗?公力救济的缺位,非理性维权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医生还是患者,都是一种非正常的维权方式,是社会文明的倒退,使现代人又再次回到远古的丛林时代。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已找到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拳头也许可以解决一些极个别的个案,但是从建立长远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这种解决方式绝不会对以后同类纠纷的产生发挥出有效的预警作用,也不是保障权利的有效手段。二、非理性维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医院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公共场所,其工
12、作秩序直接关系到诊疗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卫生部、公安部1986年就发布了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公安机关应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2001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针对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被患者家属打伤事件发布通告,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
13、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就医者的自觉公德行为,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实际上,对患方的非正常“维权”行为并非无“法”处理。案例11-8 2003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林某以其亲属在福建某医院没被及时抢救而死亡为由,伙同50余人堵塞在医院门口,把残疾人(死者儿子)抬放于大门口,阻止就诊病人从医提出控告,林某被拘补并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院大门进入;同时散发严重歪曲事实、有损医院声誉的宣传资料,并敲打诊是大门。虽经公安执法人员多次劝阻制止,林
14、某仍带头起哄、辱骂医院,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林某被拘捕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案例11-9 2006年7月14日晚,某村村民崔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零时死亡。在崔某死亡后,其亲属对医院的救治工作产生怀疑,认为是院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崔某的死亡。死者的父亲、哥哥等家人于7月15日上午,组织亲戚、朋友和部分村民二三十人来到医院索要赔偿金。7月16日早上,崔某的父亲又叫上村
15、民八九十人来到医院,并将装有尸体的冰柜从病房楼抬至门诊楼一楼大厅内,另一崔姓村民买来水果做祭品,并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赵某等则在冰柜旁烧纸发“钱粮”.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强制将人员疏散。事后,公安机关将有关涉案人员逮捕,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的父亲、哥哥等四人,纠集多人占据医院,经有关部门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散去,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营业,医务人员不能正常工作,部分患病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减少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影响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商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哥哥被判处拘役6个月,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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