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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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 第四条 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 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 产权房管理 第六条 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 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和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教职工间进行交易. 符合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的,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可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学校. 第十条 产权房交易程序. (一)申请。售房人到国资处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学校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列入出售房源。 (三)公布。国资处通过校园网发布该房屋出售信息。 (四)选房。购房人自主选购出售房源中的住房。 (五)洽谈。购房人选中需要购买的住房后,自主与售房人洽谈价格、过户方式等事宜. (六)出具交易说明。交易双方商定后,购房人持人事处出具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证明材料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购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国资处出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 (七)产权变更。买卖双方持《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交易所按照私有住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八)备案。购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产权人去世的,产权房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 第十二条 产权房继承人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程序. (一)申请。继承人到国资处提交公证书及复印件、自愿遵守江苏大学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学校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则出具同意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的《情况说明》,继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 (三)产权变更。继承人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登记手续。 (四)备案。继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拥有产权房或已出售产权房的,原则上不得租赁学校公租房。 第十四条 正常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应该将产权房出售给教职工或出售给学校,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擅自离校、辞职离校或出国学习工作逾期不归的教职工,产权房将根据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精神处理(擅离教育岗位的教职工,学校有权按原价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条 对违反产权房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除停电停水外,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全部绩效工资;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标准发放一次性购(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货币补贴测算标准.根据镇江市《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03】26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测算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45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7。65元(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根据镇江市《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和《关于镇江市区2001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意见》(镇政发【2001】207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厅级干部135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职工7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中级职称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根据政策规定,按面积计算未(足额)享受补贴的教职工(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在购房或退休时,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学校每年两次(6月和12月)受理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申请领取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国资处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审批表》和《享受福利住房、购房补贴情况说明表》,并提交各项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批。国资处汇总后,统一报镇江市住建局审批。 (四)发放。按镇江市住建局审批结果,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必须退出所租用学校的公租房。 第四章 住房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产权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住房维修原则上仍由后勤管理处实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大校【2015】164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住房装饰装修执行《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江苏大校【2015】 号)。 第二十七条 从本办法开始执行起,废止《关于下发《江苏理工大学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细则》、《江苏理工大学校区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校【199】152号)、《关于按房改政策收回并拆除2区1—6栋教工住宅的函》(江苏大校【2002】128号)、《关于收回校区(校本部)2区26栋退出教职工住宅产权的请示》(江苏大校【2003】193号)、校长办公室通知(办通字【2010】377号)、《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江苏大校【2003】72号)、《关于调整江苏大学房改政策的通知》(江苏大校【2004】28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江大校【2009】96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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