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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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 (1)专有性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存储载体数字
2、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但也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但是,随着全球互联趋势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来越模糊。(
3、3)时间性受影响。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人享有专有权并以此盈利。但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就会出现某一技术已经过时、被淘汰,其保护期限却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拥有者)收回创作成本毫无益处,也会妨碍技术进步。 2.网络知识产权的新特征 (1)作品类型多样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关于知识产权类别的规定,主要类别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其主要作品类型也围绕上述类别而产生,但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作品类型更加复杂,在传统作品类型的基础上,还衍生出了电子出版
4、物、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等新型作品。如在网络环境下,创作者可以对电子文献进行数字化汇编、加工,有的加上各种文字、图片、声音等信息,有的在数字传播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网络游戏、计算机字库等作品。 (2)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网络知识产品是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而传播的,其必然带有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技术性特质,如涉及P2P技术、网络定时播放技术、网络快照服务技术等。对于此类技术,即使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未必能够透彻认识。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传统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但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少且散见于法律
5、、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立法滞后导致很多实践问题无法有效解决。比如,经营者销售数据库给企业、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后,这些单位将数据库放在内部局域网中向用户提供在线阅览、下载或既阅览又下载等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对 _络传播权的侵犯?对此,尚无立法予以明确。另外,现有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庞杂,一些法条之间不协调、相冲突,给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法律时造成了困难。 2.侵权责任追究难 (1)主体身份确定难。一是权利主体确定难。一些人会用虚拟名称或者匿名在网络上发表作品,该作品借助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被完全或部分地复制、粘贴、改编后再次传播,此类情况可能多次发生,最后已很难确定该作品最初的权
6、利主体。另外,有的改编作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这加剧了从法律层面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的困难。二是侵权主体确定难。目前,网络实名制还不完善,很多用户在网络上只留下虚拟名称、虚假身份,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后,很难获得侵权行为人的真实信息。在有多个侵权主体的情况下,若要一一查证其身份信息,工作难度更大。 (2)侵权行为认定难。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非常复杂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囿于对新技术认知的局限性,这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责任追究都面临一定困难。这类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在“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背景下,网络实时播放或定时转
7、播新闻事件、IPTV电视回看服务、网络播放设备在线播放影视作品、手机客户端转播影视作品等行为引发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对于此类行为在相关纠纷中的作用及其性质、责任认定,需要进行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准确分析,难度较大。二是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比如,一些人选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在网路上进行关键词推广,有的在推广链接中展示他人商标,有的在推广链接中不展现他人商标,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认识不一。三是涉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一些行为(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安插“ _软件”等)具有
8、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倾向却很难归入这11个类型之中。 (3)证据收集、保存难。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比较强,侵权信息很容易被删除,在没有及时予以公证和保存的情况下,原始证据很容易灭失。在侵权行为人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其上网痕迹追踪其所在地域,进而对散布在不同地域的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这也非常困难。 (4)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计算。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作了规定,但该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网络领域。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赔偿标准,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多数侵权人并不直接利用作品获利,法院很难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此外,由于网络作品的统一定价机制缺
9、失,所以很难确定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进而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实践 1.美国的相关实践 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不断探索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道,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1995年,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小组在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中提出了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1998年美国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数字类产品属于非法行为,并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对侵害版权管理及相关技术措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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