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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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经营潜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市场覆盖面,规范联营合作项目的管理,实现公司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联营合作,由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基层单位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明确责任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带项目自行施工。2、年度承包.3、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4、经营承包。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与承包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包方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行超越权限。第二章 对联营方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在公司认可的条件下,
2、一切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与公司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均可与公司联营合作,承包工程.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政府专项监管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球罐、大型钢结构、桥梁和其它超出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工程,公司不接受联营合作.有丰富的施工经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自然人,经公司评价,报公司批准可以实施联营。第六条 承包人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为了规避联营合作的风险,联营合作采取联保制,公司填写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由推荐人签字,并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如联营方违规、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责任和损失情况,对
3、推荐(担保)人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对该项目的推荐(担保)人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八条 公司应按联营项目的开展情况与联营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公司不再新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如联营工作量圈套的地区需设立分支机构时,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设立.协助办理分支机构注册手续的联营方享有该市场开发的优先权。公司至少派出一名分公司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必要时,还应派出公司总工程师。外派人员除管理公章和财务印鉴等资料,实施日常管理外,还具有自行开辟市场的职责。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品牌的价值,非经营型承包者必须按以下标准谢公司缴纳管理费。1、带项目承包自行施工的,视项目具体情况,按工程结算价的35(产值)、
4、58(费用)缴纳管理费。2、年度承包的,承包人每年缴纳管理费不少于20万元,结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则超过部分按劳分配24%交纳管理费.3、承包型分支机构第一年向公司上缴不少于30万元的管理费,次年上缴不少于40万元。甚么年施工总产值超过1500万元,则超过部分按24%另行上缴管理费。4、承包人管理费上缴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公司最高管理者或公司主管经营的领导批准后,接受联营的公司才能与之签订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未经批准,降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由公司按以上规定的最低管理费标准补足上交公司,并对公司第一责任人和经营负责人分别处以每次1万元、5千元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经营承包类型(承包人自理前
5、期费用,中介或公司向承包人买单)的,视工程情况公司按不商于工程结算价的3%(扣除发包方供货的价值),向承包者支付经营、信息、劳务等报酬。报酬标准高于3时,其经营承包合同必须报公司最高管理者批准后方可签订.若承包人满足第五条要求,具备自行施工的能力,可根据其要求分包部分工程。视分包工程占总合同比例的大小,确定分包管理费及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标准。具体事项由联营管理部门与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二条 为保证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签订年度承包和分支机构承包合同的联营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财务结清后退还。第十三条 对所有联营项目,联营方必须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格式文本(见附件),并报送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备案.联营方如需疳工程进行分包,在与第三方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以批准,签订分包合同,一切责任由联营方承担,公司将视情况对联营方处罚210万元.第十四条 联营方在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营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及投标报价费用.联营工程所需的保证金(保函)等费用及资金全部由联营方自行解决,公司予以协助。公司全力配合联营方的经营活动。第三章 联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五条 所有联营方在签订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经评审(见附件)合格。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实行部门会签制度(见
7、附件)。第十六条 所有联营工程必须报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公司主管联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经营管理部门方可开具介绍信各单位申请开具联营工程介绍信时应提交:工程信息评审表、施工能力考核评价表、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必要时,还应提交“特批表”(工程量小于300万元、交纳管理费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或第五条规定一般不予联营的工程)。对被评为“优秀”的联营方可不提交此表。如公司将联营工程作为自营工程上报,一经杳出,按第十条第4款的标准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联营方在公司经营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有偿享有公司品牌、资质、业绩和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3.1条所指的联营方开具介绍信时,应向公司预交纳
8、1万元以上且不低于预计工程造价0.5%的经营保证金(交公司财务,市场经营验证),开具投标法人委托书时补足至标价的1%(投标保证金),如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转为联营方的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结转至以后的投标项目,如联营方一年内仍未有工程中标,则经营保证金作为公司品牌使用费收取,不再退还。“优秀联营方可不交纳经营保证金。联营方不得作为法人委托授权人。联营方在投标等经营活动中,若需聘请公司项目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场时,按以下标准支付出场费:市内300元每人天,市(省)外3001000元每人天。第十八条 工程信息的跟踪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按内部单位、业主关系、上交管理费、联营方评价、押
9、金数额等顺序确定项目经营归属权。第十九 对于交纳公司管理费预计少于9万元或产值小于300万元的联营合作项目,各分公司一般不行与其合作;确有联营价值的小项目,经公司主管联营合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联营。以下范围项目不受此限制:19.1有较大的社会影响;19。2有开拓新的行业或领域的潜力;19。3能提升公司的业绩;19.4是当地的标志性工程;19。5原有项目流动续签工程;19。6被评价为”优秀”的联营方;第二十条 联营工程投标书送出前,接受联营的单位应组织报价审核,对价格极低的标书应予否决,或由联营方提供足够金额的担保后投标。报价书由审核人、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见附表),公司办公室方予盖章。如该工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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