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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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 教案课题: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 授课人:吴鹏飞教学目标:1、掌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药品的概念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要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可适当补充);2、熟悉我国生产的麻醉、精神药品品种,麻醉、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存储、运输管理规定;3、了解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规定.教学重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药品保管范围和保管要点。教学难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药品的保管要点。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引导法、小组讨论法、合作探究法
2、复习:组织学生复习上一次教学重点新课导入:2006年9月5日,毕业于一著名大学的化学工程师黎戊贤与有着多年制药经验的制药工程师谭锦畴,因伙同另外名被告人共同制造大量毒品摇头丸,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该案件涉及摇头丸粉末公斤、摇头丸片剂万粒。黎戊贤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学生思考问题:1、什么是特殊管理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与分类2、为什么要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特殊性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特殊” 之处在哪?麻、精、毒、放药品管理的具体内容引出相关法律依据: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
3、施行 。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各级医疗单位使用特殊药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严格管理。热身活动:下列哪些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让学生判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的“特点”麻醉药品: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能成瘾癖;精神药品: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疗
4、剂量与中毒剂量接近 ,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放射性药品:具有放射性。提问学生:为什么特殊管理?如果管理与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的人身、环境及社会危害。因此需对这些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严格的管理。新课讲授:一、麻醉药品的管理由于历史上中国人民深受麻醉毒品的危害,所以建国以来的数十年向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直实行特殊管理办法,以正确发挥防病治病的作用。早在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生产、供应和使用规定由卫生部设立或专门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和贩卖。以后又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1
5、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加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了1950年条例的内容.1978年9月,国务院又重新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在颁发的通知中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可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斗争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并于1979年2月公布实行。为了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1月28日又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麻醉药品的概念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临床上常
6、用于镇痛的吗啡、度冷丁等。麻醉药品也称为成瘾性的毒性药品。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如麻醉乙醚,以及局部麻醉药如普鲁卡因等,它们与药事管理的麻醉药品不同,它们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二)麻醉药品的保管范围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尔可定类、可卡因类、全阿片素类(潘托邦类)、大麻类和合成药类。具体品种如下.阿片类:阿片、阿片片、阿片粉、复方桔梗散、复方桔梗片、阿片酊吗啡类:吗啡、盐酸码啡、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 、盐酸乙基吗啡、盐酸乙基吗啡片、盐酸乙基吗啡注射可待因类: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磷酸可
7、待因片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糖浆、福尔可定、福尔可定片可卡因类:可卡因、盐酸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注射液合成麻醉药类:度冷丁、度冷丁注射液、度冷丁片、安侬痛(安那度尔)、安侬痛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美散痛注射液、美散痛片、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罂粟壳以上几类麻醉药品是我国目前生产、供应使用的品种。(三)麻醉药品的保管要点1、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 原植物的种植或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按计划种植或生产;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2、麻醉药品的供应 麻醉药品经营点必须经
8、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按规定限量供应给批准的使用单位.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凭医生处方(盖医疗单位公章)配方使用,不得零售.3、麻醉药品的使用 具备手术或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经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供应级别后,发给购用印鉴卡,每季限量定点供应.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禁止非法使用、贮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经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
9、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发给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二、精神药品的管理1988年以前,我国将精神药品纳入医疗毒药、限制性剧药进行管理,并于1979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了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8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罚则和附则。60年代初我国曾发生去氧麻醉黄素事件,使四、五个省、市自治区几十万至百万人成瘾,严重者不能劳动,影响生产,当时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并由中央监委会同当地监委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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