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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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2. 个人独资企业法定限制;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3.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6.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3、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 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 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0.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12.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13. 实际股东要转正的话,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冒名被股东,没有责任14.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15.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先看全体股东、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16.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
6、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17. 股东要求查阅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18.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9.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7、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20.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数量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股份公司就是发起人)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
8、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2.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3. 可以抽回其股本: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24.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25. 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9、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26. 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
10、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28. 董事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29.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11、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30.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盯“国有,监事会是“所有”31.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公司设
12、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2.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33.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全部”,股份有限“出席”):1.修改公司章程;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 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13、为股份有限公司34.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5.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6.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
14、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7.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9. 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1。 一般决议(N条):出席1/2:1。 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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