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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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 二零零五年八月 前 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 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 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加编制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千、王笃礼、刘建华、李耀刚、张建青、杨俊峰、周宏磊、武威、 赵大鹏、赵志强、郭明田、温靖、葛虹、董辉、廉得瑞 参加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秀云、王新杰、张在明、罗玲、项勃、顾宝和、袁炳麟、高文新、 黄志仑 目 次 总 则 1 第一篇 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2 1 强制性条文 2 2 基本规定 2 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2~3 2。2勘察重点 3~4 2。3岩土分类 4 3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4~6 4取样与原位测试 7 5室内试验 7 5。1试验项目要求 7 5.2固结试验 7~8 6地下水 8 6。1水样 8 6.2地下水评价 8 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8 7.1地震动参数8 7。2场地土类别 8 7。3液化判别 8~9 7.4动力放大系数 9 8岩土测试指标统计 99成果分析勘察报告9 9。1成果分析评价9~10 9.2勘察报告10~12 第二篇 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13 1基本规定 13 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13 1.2岩土分类 13 2勘探点布置 14 2.1布置原则 14 2.2勘探点间距 14 2.3勘探孔深度 14~15 3取样与原位测试 15 4室内试验 15 5地下水 15 5。1水样 15 5。2地下水评价 15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67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168勘察报告16~17 第三篇 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18 1强制性条文 18 2基本规定 18 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18~19 2.2勘察重点 19 2。3岩土分类 19 2。4路基干湿类型 19 3勘探点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19~21 4取样与原位测试 21~235地下水 23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23 7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237.1分析评价 23 7。2勘察报告 23~25 第四篇 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26 1基本规定 26 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26 1。2岩土分类、围岩分类 26 1.3土、石可挖性分级 26 1.4隧道、地下车站与附属设施的勘察基本要求 26~28 1.5路基、高架线路与桥涵勘察基本要求28~31 1。6地面建筑31 1。7填土 31~32 2.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与深度 32 3原位测试 323。1标准贯入试验32 3.2动力触探试验32~33 3。3波速测试33 4室内试验 33 4.1土的常规试验 33 4。2基床系数 33 4。3热物理指标 33 4。4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33 4。5岩石试验 33 5地下水 33 5。1水位 33~34 5。2调查与评价 34 5。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34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4 7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原则 34~35 8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 35 8。1分析评价 35~37 8。2勘察报告内容 37~38 附录A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 附录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C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 则 1 为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下同)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制定本要点. 2 本要点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室外管道工程,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的技术审查. 3 本要点颁布后,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4 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勘察责任. 5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需要遵循的技术标准繁多,同一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多种规范。审查依据的规范,除按照与工程类型相对应的原则之外,尚应满足设计对规范的要求,并与设计所采用的规范相协调。 6 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 第一篇 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 条 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基本规定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 2.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1。1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确定公路路线、工程构造物的位置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6。1。2 详勘的任务 1 在初勘的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设位置。 2 查明构造物地基的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地质参数。 3 根据初勘拟定的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的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 4 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后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3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度,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 3.0.3。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 3。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干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0.3。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3.0。3。5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移等); 3。0。3.7 对特大桥、大桥和相邻跨径差别悬殊的桥梁,或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低的地层上时,应提供地基变形验算参数; 3。0.3。8 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沙、管涌的可能性; 3。0。3.9 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桥涵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0。3.10 当采用桩基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着重查明可供选择的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尖持力层最佳方案的建议; (2)提供为计算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力所需的桩侧各层土的极限摩阻力值、桩尖处极限承载力值、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值,当无测试数据时,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3)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提出沉降计算参数; (4)调查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 2。2 勘察重点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1 勘察重点 1 查明桥位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 2 探明桥梁墩台和调治构造物地基的覆盖层及基岩风化层的厚度、墩台基础岩体的风化与构造破碎程度、软弱夹层情况和地下水状态。 3 测试岩土的物理力学、化学特性,提供地基的基本承载力、桩壁摩阻力、钻孔桩极限摩阻力,作出定量评价。 4 对边坡及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的危害程度和地下水对地基的影响程度作出评价. 5 对地质复杂的桥基或特大的塔墩、锚锭基础应采用综合勘探,并根据设计需要,可现场鉴定岩土地基特性以补充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不足。 6 结合设计要求,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查。 2.3 岩土分类 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布置原则 数 量 与 深 度 桥涵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3工程地质勘探 2 钻孔一般应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布置,如图6.3。3所示。当有不良地质或特殊土与基础密切相关,而又延伸至基础外围,需探明方可决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轮廓线外围布孔. 图6.3。3 钻孔布置示意图 3 钻孔数量视工程地质条件和基础类型确定.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桥位,每个墩台一般可布置1个钻孔。如桥跨小、桥墩多,应配合原位测试,宜采用隔墩(桩)布置钻孔.对跨径大的特大桥,基础形式为群桩深基础或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又比较复杂,每个墩台除配合物探和原位测试外,还应按图6.3。3的4、5、6适当增加布孔,但一般应布置2~3个钻孔。 遇有不良地质与不同基础类型,为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宜适当增加钻孔。 1)沉井基础或钢围堰施工基础.为查明涌砂、大漂石、树干、老桥基、基岩顶面高差及倾斜方向和角度变化等,应酌情在基础周围加密钻孔,以确定基岩顶面、沉井或钢围堰埋置深度,提供施工方法的建议等. 2)桩基础。当桩基穿过溶洞、断裂带至完整基岩时,探查基岩顶面高差,宜逐桩钻探,为选择桩型、桩径、桩长和施工方法,提供地基地质资料。 4 钻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和基础的深浅确定。 1)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嵌岩桩等)。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10m,或墩台基础底面宽度的2.5~4倍;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要钻探时,孔深应钻至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m~5m。 2)深基础(沉井和桩基)。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强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及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地基,孔深均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或桩尖以下3m~5m。 3)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4城市桥涵勘探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 1 勘探孔的制置应按场地类别、桥涵类别和基础类型确定; 3.0。4 2 勘探孔应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对疏松砂类土、粉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当需探明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才能最终确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基础轮廓线外布置勘探孔。 3.0.5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 1 特大桥和大、中桥的勘探孔数量,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III类场地,每个墩、台可布置1个勘探孔,当跨径小、桥跨多或采用群桩基础时,可采取隔墩或隔桩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II类或I类场地,每个墩、台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 3.0。5.2 每个小型桥涵的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当桥跨较大、涵洞较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3。0。5。3主要防护构筑物的勘探孔,可根据需要和场地类别布置; 3。0。5。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1)场地岩溶发育或有人工洞穴分布时; (2)墩、台基底建于层面高差或强度差异较大的地层时; (3)基础位于隐伏的基岩面上,需查明下伏基岩面形态时; (4)为查明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地震液化土层和断裂破碎带的影响时; (5)当采用沉井施工时; (6)为查明河床冲刷深度突变情况时. 3.0.6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特大桥和大、中桥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类别、地层情况、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载大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式(3。0.6—1)确定: (3.0.6—1) 式中 ——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预计基础埋置深度(m); ——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m),当地基土为粘性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20%处;当地基土为软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10%处. (2)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 (3)当采用端承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径桩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3倍桩径的深度,当在预计的勘探深度范围内,遇有软弱下卧层时,应予以钻穿,并达到厚度大于3m且分布均匀的密实土层;当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钻(挖)至嵌固深度以下1~2m; (4)当采用摩擦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超过预计桩长1~2m; (5)当采用群桩桩基,需进行变形验算时,可按与群桩相当的实体基础考虑,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相当于0。5~1。5(——与群桩基础相当的实体基础宽度,单位m); (6)当持力层埋藏较浅,且采用排架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按式(3.0.6—2)计算求得的勘探孔深度; (3。0。6-2) 式中 ——河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m); -—系数,根据持力层以上土层的软硬程度而定,取1。5~1。0; —-河底至梁底的距离(m); --冲刷深度(m)。 (7)沉井基础的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钻至沉井刃脚以下5m;大型沉井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1倍沉井宽度,或达到沉井刃脚下的坚实土层。 支挡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2。2 路基详勘 5 支挡工程 3) 勘探 在控制横断面上的支挡位置增设钻孔1个,对土层地基钻深应穿过软弱层,或设计基底以下3m。对浅薄土层覆盖的岩石地基应钻入岩面以下3m。全裸露岩石地基或浅薄土层覆盖,工程地质条件良好者可不增设钻孔。 4 取样与 原位测试 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7城市桥涵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应占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地基为基岩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性采取岩块试样; 3.0。7.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或桩基勘探孔深度以上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端承桩桩底以上的土层,可适当减少;取岩块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 3。0。7.3 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或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均需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支挡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2.2路基详勘 5 支挡工程 4) 测试 钻孔取样或露头采样进行室内试验,试验项目按支档工程类型和设计需要确定。按地基条件的特征,可酌情进行现场原位试验. 5 室内试验 5。1 试验项目要求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6 室内试验 1 对墩(台)锚、桩等部位的所有钻孔所取的样品均应送实验室进行试验.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和水质分析等试验项目,除按本规范第5。3。6条的有关要求办理外,必要时,应根据基础型式及其工程的重要性确定增加试验项目。 2 岩土试样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应按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办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7.4 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确定: 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取土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 5.2 固结试验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7。6 桥梁桩基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进行室内的常规物理力学试验。当需计算桩基极限摩阻力和端承力,验算下卧层强度时,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需计算桩基的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其固结压力应大于土层承受桩基的实际压力(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6 地下水 6.1 水样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7.7 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 6。2 地下水 评价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5地下水测试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尽可能的大桥或特大桥需提供基坑涌水量时,应进行抽水试验。当地层含有承压水时,应进行观测。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后仍有遗留地质问题需要查清时,可配合施工进行补充勘探. 7 场地和 地基的 地震效应 7。1 地震 动参数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7。2 场地土 类别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4.2。2图4.2.3 动力放大系数β 注: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分为四类: 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 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250kPa的粘性土。 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250kPa的粘性土和≥130kPa的填土. 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130kPa的填土。 7.3 液化判别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7.11。2详勘 3 勘探 3)每个工点,可液化土层标准贯入试验数,中桥不少于6个,大桥、特大桥不少于15个,高路堤每50m应有1个。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的要求,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的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2.2。2 当在地面以下20m范围内有饱和砂土或饱和亚砂土层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初步判定其是否有可能液化: 一、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可判为不液化。 二、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区,亚砂土的粘粒(粒径〈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按重量计)分别不小于10、13、16时,可判为不液化. 三、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2m的天然地基,可根据图2.2。2中规定的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或地下水位深度,判定土层是否考虑液化影响. 2。2。3 经初步判定有可能液化的土层,可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判定土层是否液化。当土层实测的修正标准贯入锤击数小于按式(2。2。3—2)计算的修正液化临界标准贯入锤击数时,则判为液化,否则为不液化. 7.4 动力 放大系数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4。2.3 计算拱桥和梁桥桥墩的地震荷载时,其动力放大系数值可根据结构计算方向的自振周期或基本周期(按附录一~四确定)和场地土类别按图4。2.3确定。当具有场地土的平均剪切模量或场地土的剪切波速、质量密度和分层厚度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六确定。 对于多层土,当构造物位于Ⅰ类土上时,即属于Ⅰ类场地土;位于Ⅱ、Ⅲ、Ⅳ类土上时,则按构造物所在地表以下20m范围内的土层综合评定为Ⅱ类、Ⅲ类或Ⅳ类场地土(对于桩基础,可根据上部土层影响较大,下部土层影响较小,厚度大的土层影响较大,厚度小的土层影响较小的原则进行评定。对于其它基础,可着重考虑基础下的土层并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对于深基础,考虑的深度应适当加深)。 8 岩土测试 指标统计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7。0.4。2 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指标差别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 7.0。4。3 在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数值范围和数据的数量;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提供岩土参数标准值.当用分项系数表达式计算时,应提供岩土参数的设计值. 9 成果分析 勘察报告 9.1 成果 分析评价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1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3。1。4勘察评价准则 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应对路线走廊、桥位、隧址等工程地质条件做出论证.并结合全线工程地质特征,做出总体评价。 2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稳定性、经济性、适宜性等,同时还应注意对公路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评价. 9。2 勘察报告 桥涵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3。7资料要求 1 对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等成果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编绘图件,提交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工程地质报告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任务的依据、目的和要求,以及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 2)对桥位区内主要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力设计参数)、地下水特性和不良地质现象类别、规模和特征等进行阐述. 3)对桥位地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地基基础与边坡稳定性、基础的适宜性怍出评价. 4)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对桥梁墩(台)的基础类型与埋置深度,以及对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的防治措施,提出建议. 3 图表资料 1)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 2)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为1:200~1:5000;垂直比例尺为1:20~1:500。 3)桥位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比例尺:水平为1:100~1:1000;垂直为1:50~1:100。 4)钻孔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50~1:200. 5)岩土物理力学试验成果资料,原位测试成果资料,水质分析及筑路材料料场成果表。 6)需要时,可附有关桥墩(台)立体地质图或基岩等高线图,比例尺一般为1:50~1:100。 7)其他资料,如勘探、物探、测试结果、岩芯箱登记表、工程与岩芯照片及岩芯移交手续等。 支挡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6。2。2路基详勘 5 支挡工程 5)资料要求 (1)支挡工程详勘说明书:论证支挡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及其应用条件,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 (2)支挡工程轴线地质纵断面、控制横断面图,附勘探工作基础资料图表. (3)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附测试工作基础资料表。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7。0.5市政工程勘察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任务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确定,包括: 7.0.5。1 文字部分: (1)勘察目的和任务要求; (2)拟建市政工程的基本特性; (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说明; (4)场地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阐述和评价; (5)地基与斜坡稳定性评价; (6)岩土参数的分析及选用; (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及其分析和论证; (8)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有关地基与基础设计及施工措施的建议。 7.0.5.2 图表部分: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图表。 必要时,可附特殊性岩土分布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段)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及照片等。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报告的内容. 第二篇 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基本规定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 2除单独说明外,本篇审查内容要求均为引用《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对应条款内容. 1.1 勘察目的 任务要求 4。0.3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质、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各类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必要时应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价;管道通过沿山或山前埋藏较浅的基岩地段,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分布界线、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0。3。2 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4.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施工降水疏干基坑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4.0.3。4 查明沿线各地段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 4。0。3。5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段,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3。7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0。3。8 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4.0.3.9 当采取顶管施工时,应提供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 1。2 岩土分类 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2 勘探点 布 置 2。1 布置原则 4.0.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 4.0。5。2 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4.0.5。3 在管道穿越铁道或公路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孔;在管道穿越河谷两岸及河床,均应布置勘探孔。 2.2 勘探点 间 距 4.0。6管道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沙和地震液化的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 管道勘察勘探孔间距(m) 表4。0.6 场地类别 明挖浅埋(管顶埋深等于或小于3m)管 道 明挖深埋(管顶埋深大于3m)管道 大型矩形 或 拱 形 管 道 顶管施工 管 道 Ⅰ类场地 <200 <100 〈75 <60 Ⅱ类场地 200~300 100~200 75~150 60~100 Ⅲ类场地 300~500 200~400 150~300 100~150 在管道穿越铁道、公路和河谷的地段,勘探孔间距以能控制地层土质变化为原则,宜采用30~100m,但在穿越铁道、公路地段,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在穿越河谷的地段,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2.3 勘探孔 深 度 4.0。7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1~3m;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0.7。1 当管道穿越河谷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 4。0。7。2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4。0。7.3 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予以钻穿; 4。0。7.4 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面以下5~10m; 4。0.7。5 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4。0。7。6 当已有资料证明,在管道沿线地段的管基下平面分布厚度大于2m的密实土层,且无地下水的不良影响时,勘探孔可钻至密实土层,以判明其岩性; 4。0.7。7 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3 取样与 原位测试 4。0.8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取试样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1)当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时; (2)当基底设计标高以下遇有松软地层或地震液化地层时; (3)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并可能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 (4)当需要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参数时; (5)当需提供顶管法施工所需参数时; (6)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需提供管基设计参数时。 4。0。8.2 沿线路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1/3; 4。0。8。3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不应少于3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3组; 4.0.8。4 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和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 4 室内试验 4。0。8.5 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表B.0。2确定; 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在现场进行渗透或抽水试验; 5 地下水 5.1 水样 4。0。8。6 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管道的腐蚀性,可每隔2km取水试样1件;在管顶和管底部位各取土试样1件,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用电法测定电阻率,每个管道工程的水样不应少于3件;管顶和管底部位的土试样均不应少于3件;电法测试数据不应少于3组。 5。2 地下水 评 价 4。0。7.5 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说明: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2关于管道工程场地的地震影响参数、场地的类别划分、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判别应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岩土参数的分析 与选用 7。0。4。2 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指标差别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 7。0。4.3 在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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