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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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
2、评审或委托市科协开展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市经信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一)能源管
3、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财政奖励。(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三)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奖励。(四)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单位予以奖励.(五)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项目: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工作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六)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项目等.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第八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
4、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 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一)事后奖励.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
5、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第十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 对具有推广意义,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
6、经济发展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一)事后奖励。对已完工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二)拨贷联动(贷款贴息).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推广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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