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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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教育局 洪教基字【2009】47号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市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意见,制订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教体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一定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学习讨论本
2、办法,务必做到认真领会、掌握政策、贯彻执行。各县(区)、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此页无正文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中小学学籍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抄 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50份)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
3、日制小学和初中。全日制普通高(完)中按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基字【2009】48号)执行。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数据库。第四条 中小学学籍实行全市统筹、分组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学学籍一概实行辖地管理,由小学辖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学校辖地县(区)或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办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在校学生数报辖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入学第五条 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修满6年小学课程并已毕业的小学
4、生。凡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布的招生地段范围送其报名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第六条 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报名入小学或小学毕业生报名升初中,原则上到户籍与住房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到城(镇)区学校就读,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 非农民工随迁子女,又无我市城镇户口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完成义务教育。如确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
5、条件之一者,按现寄住地址,自行前往相对就近、生源偏松的学校,填写借读生申请表,交审户籍、新生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借读手续:1、父母双亡,来我市投亲靠友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者;2、父母属支边、援外或从事流动性工作,或父母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需寄居在直系亲属家庭者;3、父母双方系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随父母生活在一起者。第八条 残疾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为正常招生对象的,采取随班应读方式,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三、学籍注册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
6、政部门指导下,为其编列学号,建立学籍。学生学号编定原则及方法,按当年市、县(区)学籍审计要求执行。学生学号在校六年内不变。留级生、复学生、本县(区)范围内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地、市转入学生,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第十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按市、县中招办导入的录取数据,在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形成编班数据后,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计算机(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的派号工作,下发注册学籍数据并发放学籍表。学生的学籍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复学生、南昌地区范围内的转学生一律使用原学籍号。外地、市转入学生,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入后,编列新学号。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
7、每位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材料。小学包括南昌市小学生学籍表和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初中包括江西省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学籍卡和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学籍材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允许出现生籍分离和学籍材料自管的现象。第十二条 小学学籍表须贴一寸学生免冠照片,在照片上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审计专用章。九年义务教育卡除照片上加盖学校公章外,还须加盖“南昌市义务教育登记卡专用章”方生效。初中学籍表照片上须加盖当年的“南昌市教育局学籍审计章”方生效。四、转学第十三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退伍、家庭住址迁移,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或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由学生本人及
8、家长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学。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必须持有以下材料:1、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2、家庭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和住房证;3、原就读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正式学籍表、九年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的证明;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本市的学生,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要求转入我市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应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七条 转学学生以相对
9、就近入学为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户口、住房证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无故拒收。转入学校班级学额确已满额的,应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第十八条 学生转出,学校应无条件将原保存的学籍材料转至接收学校保管。任何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转出学生的学籍材料。外地的开具转学证,索取转学回执;本市内的开具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也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市内的正常转学(含本办法第七条所指借读生)应于新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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