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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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
2、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
3、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
4、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
5、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
6、)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
7、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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