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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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的一类企业,它具有以下以下特征:1 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即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2、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结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属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当企业资产不足时,投
3、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其设立的条件有: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识别能力,而且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投资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区别。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但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要与企业的责任形式相适应,所
4、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一般可以冠以厂、店、工作室等、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所以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事项,并进而要求投资人申报。具体数量多少,本条未涉及,这与其他相同性质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大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数是小型企业,要照顾其灵活性而在法律上作出的特别处理。一般认为,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向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其出资,具体申报的出资数量在本法中未作规定.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5、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也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比如机器设备、营销柜台等。这里只是强调生产经营场所是“固定的”,是指在相同的比较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目的当然是为了区别于行商游贩,走街串巷叫卖的小本生意人.原因是清楚的,既然称作“企业”,指的应该是一个经营实体,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这里的“固定的”也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可以考虑时间长短的因素,也可以考虑地点相对固定的因素。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招用职工。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6、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这里的从业人员,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在依本法第六条招用职工和第十九条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只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从事业务活动,也应理解为从业人员,在没有招用和聘用其他人员的情况下,独资企业投资人自己从事业务活动,也说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的条件.当然,本法有关依法保护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的条款,属于另一类范畴,比如劳动保护和合同利益等等.这里只是强调了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四、个人独资
7、企业的设立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及所需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1、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职业状况承诺书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8、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给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营业执照;对不予以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日,在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物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力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9、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
10、、原材料等。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
11、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
12、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
1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
14、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
15、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须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如前所述。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
16、,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一)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二)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
17、其债权.(三)清产偿债程序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愤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五)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
18、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六)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八)、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使
19、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的名称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
20、两千元以下罚款。(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7)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投资人违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时,违法双方订立合同,给投资人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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