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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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3〕245号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13年6月17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包括课题,下同)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等。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等。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委托任务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经费等。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对外科技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校科发[2011]362号)执行;未明确的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以南京农业大学名义取得(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院、计财处、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评价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具体负责对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科技计划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预算审核建议修改和调整预算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上报前,必须经计财处和科研院审签。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即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院、计财处提出申请,科研院、计财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院、计财处提出申请,科研院、计财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院、计财处批准后执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内设机构(或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任何科技合同、协议,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四章 经费立账及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立账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到账后,计财处及时通过网站“到账资金查询”栏发布资金到账信息,供科研院、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查询;科研院根据批准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和经费到款信息对项目进行立项分类编码管理,填制“科研项目经费立项通知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计财处办理立账手续;计财处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在财务管理系统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并建立项目支出预算与会计核算科目的自动关联,完成科研项目经费立账。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审核和签字。科研经费大额支出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支出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央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我校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未设立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未明确的,管理费统一按到账经费5%的固定比例提取。 (二)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设立间接费用的,间接费用按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提取,管理费提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分别预算且批复明确的,管理费按预算批复的额度提取; 2、仅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明确的,绩效支出按批复的额度提取(含绩效支出批复额度为零的情况),管理费按扣除绩效支出后间接费用的50%提取; 3、仅间接费用预算批复明确,但绩效支出预算批复不明确的,绩效支出按批复的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后的5%提取,管理费按扣除绩效支出后间接费用的50%提取。 (三)我校参加的科研项目(项目中课题或任务的主持单位),有明确间接费用预算批复,但绩效支出由项目主持单位(人)分配的,绩效支出按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数额提取,管理费按扣除绩效支出后间接费用的50%提取。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课题或任务),如果经费能够到校,且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由主持单位分配的,相关费用按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数额提取。 (五)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课题或任务)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六)绩效支出原则上须在项目(课题或任务)通过验收三个月后方可支取,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专家组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由科研院、计财处审核批准;科研项目(课题)按年度预算的,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并经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考核通过后,可按年度支取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合作(外协)费支出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上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经科研院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科研经费校内转账支出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禁止内部转账支出。 (一)校内试剂、耗材费支出。科学研究所需的大宗低值通用试剂、低值耗材等费用,按预算从“材料费”科目支出,须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明细清单。 (二)校内测试费支出。学校统一认定部分有测试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单独设立账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内容与测试单位签订委托协议,费用按预算从“测试费”科目支出,须附委托协议、测试结果等凭据。 (三)校内水费、电费、燃油费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按预算从“燃料动力费”科目支出;实验室正常运转或项目研发过程中日常的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按预算从“间接费用”中支出。 (四)校内会议费用支出。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召开项目会议,会议室租金、会议材料费、工作餐、住宿补助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字单、支出明细清单等。 (五)学校科研试验用地租金等费用支出。在学校科研基地开展科研试验所发生的土地租金等费用,按预算从相关科目(如直接费用的“其它支出”科目)支出。 (六)校内科研用车费用支出。进行野外采样、试验等使用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公车产生的用车费用,按预算从“差旅费”科目或“公务用车运行费”科目支出,须附相应的派车单、过桥过路、加油费等票据。 (七)校内科研用房、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占用或使用费支出。用于科研的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及房屋、实验室租金、公摊、物业等费用,按预算从间接费用的“其它费用”科目或直接费用的“其它支出”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 合作(外协)单位报账支出管理。合作(外协)单位未在项目预算批复中出现或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的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单位任务承担人支出的项目经费需要到我校报账,报账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报账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我校项目主持人须将合作(外协)单位相关信息提前报送计财处、科研院备案,负责办理项目合作(外协)单位报账事务,并对合作(外协)单位报账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作(外协)单位不得报销固定资产类支出项目、汽车燃油费、餐费、招待费等费用。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济业务(除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之外的经济业务),由我校直接汇款支付,合作单位不得垫付。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管理。科研经费报账支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且调整的科目仅限调整一次。 (二)调账仅限于在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跨年度调账。 下列情况禁止调账: (一)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禁止调账。 (二)经费在国库账户、特设账户的科研项目与经费在基本户的科研项目之间禁止调账。 (三)项目合作(外协)单位到我校报账的支出项目禁止调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科研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研究生助研津贴应逐月定期通过研究生银行卡发放;科研劳务费支出款项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后,办理结账手续。科研院于每年6月和11月向计财处提供已结题项目信息,计财处根据已结题项目信息清单在财务信息系统内进行余额结转、分配和封存处理,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结余不上缴的,结题一年后余额全部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意见,科研院审核后,计财处按一般预算项目下达给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技仪器设备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产出或副产品变价收入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财务部门或国资部门管理,避免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侵占。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院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技发展基金”的,由学校收回另行安排;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 1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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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农业大学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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