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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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第一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
2、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赵普说,“这样的
3、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再次,在相关敕令之后,新增“起请条”32条,主要是参与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宋刑统一直沿用到南宋,虽经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所以有“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的说法。宋刑统的这种编纂体例可以对我们今天的立法和法
4、学研究带来积极的思考和影响。三、编敕和编例的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律与政策(一)编敕:宋朝沿用了唐代编敕的传统,并且属于立法活动的一部分。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编敕便是将散敕整理成册的过程。敕令经过特定程序制定而成,包括皇帝下手谕、门下省封驳、宰相副署几个过程。在宋仁宗时,其地位越来越高,甚至超过了律。窦仪在编纂宋刑统时,将刑事方面的敕令编入,并将非刑事的敕令单独编纂四卷,称为新编敕。宋朝的编敕活动具有如下特点:1)编敕活动频繁,编成的敕条数繁多.宋代编敕大约220多部,共计14000多卷。建隆编敕有四卷106条,太宗的太宗兴国编敕达15款。真宗的先平编敕12
5、卷18555条.不仅朝廷,地方上也有编敕.2)所编敕不仅包括刑事的,也包括非刑事的。当大量的与刑名有关的敕条被收入编敕,便形成了刑律之外又有刑事规定的现象。3)国家成立专门的编敕机关:详定编敕所,仁宗年间设立,此前由大理寺兼管。编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急剧变动,同时又信奉“祖宗之法不可变”。敕令作为一种直接由皇帝(二)编例:例,即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编例即将其加以编纂,并作为后事处理标准的立法活动。这种立法活动将具有个案性的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神宗时有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高宗时有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宋明确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6、”,若“引例破法,非理也。但事实上,在实践中,由于案例形象具体,常常“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的现象。例常常跃居于法律之上,这位官吏为奸大开方便之门。(三)条法事类.根据敕令格式及其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以检索使用,南宋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该体例成为“条法事类。现今保留者只有庆元条法事类残卷。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一、行政立法:加强专制控制(一)政权机构1、以分割事权为主导思想,改革中央行政体制:两府三司制(1)两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宋朝一改唐朝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治国。A 中书门下:是宋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
7、通常由二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中书门下直接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级机关也直接向中书报告工作。“参知政事”属于副相,以牵制“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B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与平章事品级相等.枢密院仅有发兵权,但掌兵之权却分属殿前司、马军司和步军司三衙门,以便皇帝驾驭。 (2)三司:指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长官为“三司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总管国家财政,被称为“计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中盐铁司掌管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管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管户口、赋税等。(3)评价:A 宋朝通过上述机构的设立,将宰相原有的财权、军权一一分割,使之
8、难以独揽,从而无法与皇权抗衡.同时,宋朝还保留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度,但增设直属机构(比如审官院、太常礼院、审刑院等),削弱三省六部原来的权力。B 但弊端在于:各机构的职权、编制、隶属关系缺少明确的划分和限定,造成了有名无权和有权无名的机构并存,权力分散,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后果。这样,在宋神宗时期,废除了三司,恢复了三省六部原来的权力,以三省六部长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执掌行政、财政和军政大权.2、以集权于中央为目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1)中央派出机构:路“路”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长平使,称为“四司”(帅司、漕司、宪司和仓司),分别监管地方军事、财赋、民政、司法和盐铁专卖
9、等事。同时也是皇帝设在地方的耳目,故有监司之称.(2)地方机构:州和县,以及府、军、监A 州官必须由中央派文官出任,并三年一换。B 通判,为了防止知州权力过大而设,与州官联署公文,共同处理地方事务。(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4)评价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3、建立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官职分授是指官员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其官名、待遇不符,如六部尚书、侍郎等
10、官名在宋代只是表示官阶,只是做为确定俸禄、章服的根据。而官员只有经过皇帝差遣,才能获得实职,称为“职事官”。官名与实职的分类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有官阶的官员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根据官阶领取俸禄;二是朝廷根据实际需要和官员的才干,安置、调动和升降官员。官名之授予是为了笼络、安抚人心,差遣制度则使皇帝信任的人可以从事实际工作。同时差遣常调制度则避免官员盘踞一方、权重难制。但同时导致官制紊乱、还使得官吏数量激增,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官僚队伍,不仅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也助长了因循苟且、碌碌无为的官场之风。(二)官吏的管理制度:选任和考课1、选任(1)科举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具有明显的变化:A
11、 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比如以进士为例,唐朝时进士及第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同进士出身,录取人数一般在二三百人左右,多时达到五六百人.而且,唐朝录取后只是获得做官的资格,但并不等于实际授予官职,后者尚需要通过吏部考试一贯。而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且以名次作为标准。在宋朝,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科举。B 皇帝每三年亲自进行殿试,且被制度化.考生因此一律成为天子门生,避免考生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C 严防考试作弊,做到公平竞争.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D 在考试内容上,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
12、内容;还设有“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选拔司法官员。宋朝的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严防贵族官僚凭借权势培植私人势力和世袭固定官职,使科举选拔人才的优势得到真正的显示,并出现了中国科举史上的人才高峰。(2)恩荫恩荫既指官宦子弟借助先辈的政治地位获得官职。3、官员考课(1)专设机构主管考课官员,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考课院负责幕职官和州县官的考课.考课程序是上级负责考课下级。(2)考课制度固定化和法律化,比如庆元条法事类中专设“职制门”,汇集了宋朝有关考课的敕、令、格、式。(3)考课的方法有两个: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磨勘指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真宗时文武官员三年一磨勘,仁
13、宗时改为文官三年,武官五年。最终演变成凭资历升迁。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记录。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员,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4)对各级官吏规定了不同的考课标准和内容,尤其对地方官的考课标准最为具体和明确,对京官的考课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公勤、廉恪”等。(三)监察制度1、中央:御史台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台院、察院和殿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分掌三院监察事宜。仁宗时还设了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与御史台共同承担监察职责.2、地方:(1)路一级以监司行监察之权,州则由通判监察,沿边和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行使监察权,形
14、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通判、走马承受等地方监察体系。(2)规定监司出巡制度和失察受罚制度,保障监察官履行职责.3、宋朝监察制度与唐朝的区别:(1)宋朝实行台、谏合一制,谏官和台官一样,把百官作为监督的对象。宋朝以前,谏官只负责监督皇帝,向皇帝规谏。最终加强了皇帝的权力。(2)台谏之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成为牵制宰相等政府官员的一种力量。宋朝的台谏官在政治斗争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宰相因此往往“志未伸、行未果、谋未定,而位已离”。(3)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二、民事经济立法(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导致的功利思想1、土地的商品化,租佃制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高涨。2、城市中,
15、原有的坊式制度被打破,形成了比较近代化的市场、自由贸易不受限制。3、导致纸币的盛行4、形成一大批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官府则运用法律手段,限制其经济实力。5、这种经济背景导致官府各级争相言利,并对当时的政治思想学说产生了影响.(1)先简单谈及功利思想,该学派的特点在于排斥空谈心性,而主张务实救国,北宋有欧阳修、李覯、王安石,南宋有陈亮、叶适等。既然务实,该学派的学术和政治主张就能兼容并蓄,在不同的、甚至以传统学术观点而相互矛盾的主张中取其所用,而不拘泥于传统观点之争.儒学的传统目的本来是经世致用,然而经过孟荀之分,汉唐之儒多注重仁民爱物、休养生息的治术,一遇到富强之言,即斥为申商之霸术
16、,而非王道。到两宋功利思想家那里,功利之说大为盛行,一反孟子和董仲舒之教。(2)李觏(音构)A 宋政府又担心出现唐末五代方镇之祸,所以,在政策上不是为了强国,而是用来矫正前代之弊。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集权导致地方的衰弱,故藩镇之祸虽无,但外患之忧却增.至宋真宗时,契丹来犯,天子亲征,最后导致澶渊之盟(宋军在占据优势的情形下,却苟安让利)。澶渊之盟后,朝廷更是耽于苟安.宋仁宗时,政风士气依然如此。如果说,宋真宗“以无事治天下,则宋仁宗“意在遵守故常”,宰相吕夷简“以姑息为安,以避谤为智。”B 宋朝定都开封后,开封为四通八达之地,只能依靠重兵才能保障其安全。如此,军需便成为宋朝财政的负累。而太平日
17、久,文化发达,士人人数日益增加,国家要安插他们,不能不设置许多冗官,于是官俸又称为宋朝财政的负担。C 李覯是宋仁宗时代的人,他的争论虽然属于儒家,但见到国势凌弱,士气不振,他便偏重于荀子,而稍远于孟子。因此强调外在礼义多于内在的仁义。D李覯所言“礼”却含义更为广泛:他不仅将乐、政、刑(礼的旁支),且将仁义忠信皆归之于礼(礼的别名)。“礼者法制之总名也”,“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居也。”既然礼包含着刑,故刑罚便有必要发挥作用。宋朝以儒立国,政尚忠厚,所以萎靡之风盛行,李覯因此主张仁者不能去刑。E 李覯强调富国强兵.富国当然要言利,故孟子所言“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中的“耻言利”思想,就要遭
18、受反对了。李覯批评他有些“过激”。学者的毛病大概是:“古之所是,则谓之是;古之所非,则谓之非,其所以是非之状,或不能知。”在李覯看来,以往儒者言王道,但不知霸道所以强国也。而在他看来,如前所述,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所以管仲、商鞅的法家主张并非不能用。在这里,实践家难能可贵地将学理的派别之争抛于一边。F 富国之策在于培养税源。“愚窃观儒者之论,鲜不贵义而贱利.然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是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盖城郭宫室,非财不完;百官群吏,非财不养;兄弟婚姻,非财不亲。礼以是举,政以是成,爱以是立,威以是行.G 如何培养税源,李覯提议:薄敛于民,使民有所积蓄.然
19、而,到了宋仁宗时期,“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宋史173卷)土地集中以后,通常百姓尽管勤俭,生活也比较困难,怎么可能培养税源?李覯指出了土地兼并的弊端:“耕不免饥,蚕不得衣,不耕不蚕,其利自至。耕不免饥,土非其所有也。”强兵之策应仁义与诈力并用。宋朝兵力虽多,但遇到外敌,往往败北。李覯认为其原因在于只守不攻,如果攻击,虽怯而勇,如果守,虽勇而怯。H 但是,在富国强兵的具体措施上,李覯并未提出什么独到的见解,而且与儒家一贯的主张无异:抑制工商业,以避免“富姓出现,同时限制占田,以使劳者有其田.李覯主张实行屯田制,使农兵合一,以强兵。“若兴屯田之利,以积縠
20、于边,外足兵食,内免饿运。”这种屯田制并非李覯新创,实乃法家所主张的“农战之策。李覯之显眼处在于其不耻言利,这是其他儒者不能也不敢言说的。(二)宋刑统中的民事立法内容:注意刑民不分的现实1、确认和保护所有权(1)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即田宅,称为“产或“业”,所有权人称为“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上的矿物和植物。这些被称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又称物主权.(2)不动产的取得方式A 新垦荒地为开垦人所有,明确弃田的归属权。宋初为鼓励百姓开垦荒田,规定“垦田即为永业”。对于战乱、灾荒的弃田,规定耕种者可以享有事实上的占有,并规定在几年内可以减免赋税,如果十年内原主不来复业
21、,则官府承认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这实际上等于对弃田的取得实效制度的规定。B 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并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同时也是纳税的标志.不动产买卖同时还要经过官府承认,缴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章。对于当事人为逃避缴税而私定的买卖契约,称为“白契。对此,如果发现,应加倍征收契税.但自首的,不仅免除处罚,还可免交一半的契税.C 继承D 受赐(3)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A 卑幼未经尊长允许,私自出卖田产,或者欺骗尊长,擅自典卖的,钱没收,田归还原主,买卖无效。B 尊长盗卖卑幼产业,法律也允许卑幼告官,以表示对所有权的尊重和维护C 盗卖者同时杖100,赃重者准盗
22、论,牙保知情与同罪。2、契约(1)不动产转让:A 买卖,又分为“绝卖”和“活卖”两种。前者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后者即为“典卖”,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赎,如不回赎,则成绝卖。因此,典卖的价格也比绝卖的价格低。典卖往往是土地兼并的一种手段.B 绝卖规则:a 亲邻的先买权:先问房亲,再问四邻.四邻中还有上邻和下邻之分: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如果不问亲邻而出典出卖者,在三年内可有赎回的权利.b 输钱印契,即缴纳契税.c 过割赋役,即必须将田宅上的赋税义务移转给新业主。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帐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的,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但在执行中却
23、出现大量逃税漏税的现象.d 离业:宋仁宗时规定原主离业,必须移转标的的实际占有。换句话说,卖主不能反过来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其目的在于便利官府赋税的征收.C 典卖规则: a 一物不得两典,禁止重典.违反的包括本主、牙人、邻人及契约上署名的人,各按已入钱数,根据盗论罪,典物归先典者。 b 契约中明定回赎的期限,期限内典主有权回赎,钱主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分。典主有先买权。没有规定回赎期的,法律规定了30年的回赎期。 c 价金交付的期限为120。3、继承法与唐朝相比,宋代的继承法有新内容.(1)在唐律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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