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案例doc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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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案例精品文档案例1:罗某经二次选举连任岳阳市长 2003年1月1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31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宣布的选举结果中惟独没有市长当选人的名单。上一届市长罗某是本次选举中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在选举中,其得票未过半数,因而岳阳市市长没能在这次选举中产生。1月3日晚7时,岳阳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举行全体大会。本次大会应到代表432人,实到代表416人,符合法定人数。罗某仍被推荐为惟
2、一候选人参选。共发出选票416张,收回416张,其中有效票415张。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果罗某以335票赞成而当选市长。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第二次选举有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2.对等额选举的同一人选反复投票有何弊端? 3.应当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案例2:王春生等诉北京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案情 原告:王春立等原民族饭店员工16人。被告:北京民族饭店。 王春立等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
3、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月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春立等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年月日裁定: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
4、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年月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与选举有关的案件可以为法院受理? 2.公民选举权司法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案例3:深圳麻岭选区违法选举人大代表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黄珂、李峥等名
5、选民,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陈慧斌。 在罢免函中,位选民提出了他们要求罢免陈慧斌的理由:“身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南山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陈慧斌,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我们一致认为,陈慧斌虽然当选人大代表,但是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我国法律对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情由有无规定? 2.人大代表的义务有哪些? 3.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是什么案例4
6、:竞选行贿收买代表 贪图小利出卖选票 陕西省石泉县红卫乡干部陈某行贿人大代表竞选副乡长,20名人大代表为蝇头小利滥用选举权。近日,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红卫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结果。 现年32岁的陈某原任石泉县红卫乡政府文书兼统计、乡农征员。为了通过选举当选副乡长以改变其现在的身份,今年5月,他借该乡召开人代会并要选举1名副乡长之机,在本乡40名人大代表中选择了22名进行联络,要求这些代表到会选举时在“另选他人”栏内投自己一票,并采取行贿手段,先后给其中20名代表每人现金100元,共计2030元。5月18日,乡人代会召开,到会代表36人,有24名代表为既未提名酝酿、又
7、未被列入候选人的陈某投了赞成票,致使其当选红卫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石泉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该县十五届十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认真审议,对这起贿选结果依法予以撤销。目前,对陈某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正在进行中。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贿选对民主政治建设有哪些危害?2贿选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如何防止贿选事件的发生?案例5:破坏选举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安徽蚌埠西区郑郢村的一些村民,因对候选人不满,非法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撕毁选票。近日,其中
8、3人涉嫌破坏人大选举被正式刑事拘留。 11月25日,蚌埠西区郑郢村进行全体选民投票,选举区14届人大代表,采取分散投票、集中唱票的办法,工作人员分6个投票小组上门投票。当工作人员分别到前3个组时,徐某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起哄、谩骂、推搡工作人员。区有关部门接到汇报后,派干警跟随3个组维持秩序。工作人员再次入户进行投票选举工作,徐某等人仍然阻止选举,公然抢夺、砸踢票箱,撕毁已投入票箱的选票和未发的选票,并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最后导致该选区选票不够半数而选举无效。由于该选区遭到破坏,西区应产生人大代表155名,实际只产生154名。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投票方式有哪些?2.流动票
9、箱投票方式有何利弊? 3.破坏选举行为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案例6: 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当选 湖北省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拟重新选举出324名市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除了有关方面提名的候选人之外,姚某等32名自荐候选人也宣布参与竞选。这些候选人以自荐的身份由十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成为初步候选人,并随后展开了他们的竞选活动。32名自荐候选人中既有市和一些镇的人大代表,也有教师、村委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和工人等。在随后的“反复协商酝酿”的过程中,大部分被协商掉,只有两人出现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在11月28日的投票中,有选民在“另选他人”的栏目中投了这些候选人的票,但这32名自荐候选人都没有
10、当选。其中有两位自荐候选人在“另选他人”的投票中和正式候选人一起,都因为不够半数而没有当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这两名候选人应该在随后进行的“另行选举”中作为正式候选人参选,但镇选区指导组以选民没有“选举意愿”而“自愿放弃”另行选举为由,没有进行另行选举,造成这两个选区代表的空缺。从最后结果来看,这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当选。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2.我国法律对候选人的介绍形式有何规定?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如何确定? 4.镇选区指导组是否有权以选民没有“选举意愿”而“自愿放弃”另行选举为由,不组织另行选举?去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率先取消
11、了城乡选举权差别,实行十七大报告中所建议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这一标准,淄川区已将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笔者认为,这一举措是我国民主实践的良好开端。长期以来,和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还存在着人们戏称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选举产生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是城市代表所代表的城市人口的四倍。这种体制不仅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虽然选举不等于民主的全部,但公开、自由和平等的选举确实是民主的第一步。因为各国的现代民
12、主都是一种代议过程,也就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由于代表是选举产生的,对选民负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决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必然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公民的选举权得到了平等保障。显然,如果有些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或者选举权受到不同程度的“稀释”,譬如只有其他公民的四分之一,那么上述推论就未必成立了。事实上,平等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国家的大政方针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机构究竟如何产生,直接决定了它代表谁的利益。如果每个农民的选举权只有每个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如果选举产生的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城里
13、人,那么农民和农村的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上的良好保障,“三农”问题很难得到根本性解决。历史形成的经济权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城乡差别,其实是选举权差别的自然结果与反映;农民利益之所以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根源就在于立法机关中农民的声音太弱。近年来,中央开始重视“三农”问题,这当然是好的,但是还必须有制度化保障。因此,要真正实现城乡平等,首先要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在这个意义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对选举体制的改革是开创性的。严格来说,淄川区选举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为选举法还没有修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在原则上还是应该依照现行“四分之一条款”进行分配。当然,选举法本身
14、也为地方变通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这就是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城镇人口特别多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县,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镇相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笔者不清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否适用了这条规定,也不知道淄川区当地的镇人口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是不是特别多,但原则毕竟是原则,例外终归是例外。虽然各地也可以在现有体制下做一些有限的尝试,但其合法性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当然,毫无疑问的是,十七大报告所建议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因此,今后选举法应根据这一精神尽快取消城乡政治二元体制,保障广大农民的宪法权利,也为淄川这样的有益改革,解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15、当然,选举名额分配的改革只是一个起点,而远不是终点。选举权平等之后,所设计的选举过程是否能产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们能否有效履行宪法赋予的代议职责?这些才是问题的根本。在目前的选举体制下,干部占了人大代表绝对多数,他们是否了解并代表农民利益?虽然在理论上干部也能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但是实际效果如何,是要打问号的。另外,干部平时工作都很忙,即使他们愿意代表农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农民的需要,但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替农民说话、办事?这也是一个问号。要真正保障农民的选举权,还要落实许多配套制度;没有这些制度,即便人大代表基数实行城乡平等,也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因此,笔者
16、在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的选举改革欢呼的同时,也希望当地不满足于仅仅消除“四分之一条款”,而是继续领全国风气之先,将选举制度改革一路进行下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千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与选举法修改研讨会”纪要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主办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2008年10月26日彭兰红 整理上午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欢迎大家来参加这次关于总结20062007人大代表选举的研讨会。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开会的背景。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后,原计划在2007年年底开一个比较大型的关于选举的研讨会,总结一下选举的情况,
17、但后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开成,只开了一个小会。后来安排在今年开,原本是8月底的时候在武汉,与中南政法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合作开,结果遇到湖北地方政府的阻碍,后来改在上海开,也是跟复旦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有合作关系。当时开会的时候就和张星水商量在北京再开一个会,主要是律师和没有请到的独立候选人参加。这个会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选举法计划在今年的12月份要进行修改,但是到目前为止选举法修改的内容非常窄。10月初的时候新华社登了一篇文章,讲的是江苏盐城3个地方进行了三个试点,在2007年选举的时候进行的,它的试点就是农民跟城市人按选票的比例做了3:1,2:1,1:1的实验,在县一级,结果农民人大代表比例略
18、微有所增加。现在选举法的修改内部考虑的是这个东西,要改掉原来的4:1,但是不知道最后怎么改。但是就我们的观察而言,选举的问题很大,这个选举不是真的民主,是个假玩意儿,选举的程序这些最本质的问题不改变的话,中国将来可能会出问题的。因此有人建议,为了促进选举法的修改,民间要有自己的声音,以促进更大动作的修改,现在大学有上海复旦和武汉中南财经政法两个选举研究中心在做研究,但是他们代表学者的声音,我们是来自社会的,要代表社会的声音。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是选举的实践者和选举的研究者,因此请各位就选举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大概的背景就是这样。这次讨论主要以北京的人士为主,把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讨
19、论。三年以后人大代表又要开始选了。我在很多会上讲,2003年深圳、武汉、北京独立候选人加起来不到一百人,2006-2007全国有成千上万的独立候选人,而2011可能就要以百万计。下面请姚立法和田奇庄介绍他们选举经历和选举中发现的问题。田奇庄(河北邯郸独立候选人):我的选举在网络上造的舆论不小,05年初的时候我在凯迪发了一个帖子,说我们一直在这儿写了很多东西,但是能起多大的作用,我们能否挺身而出,在实践中参与选举,在现实中改变中国的政治状态,仿效姚立法、邹涛等参选者。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帖子引起比较大的关注和反响,有人说你鼓动别人去参选,你自己为什么不选?将了我一军。后在邯郸论坛上有人推举我参选
20、,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还在06年第七期以网络大侠参选人大代表对这个事进行了报道,据说登出来之后被中宣部禁止,不准再报道独立候选人参选。去年7月份选举正式开始,我发现事情真没那么简单。很多网友做志愿者,包括姚老师,给我出主意想办法,从报名、选区划分到初步候选人提名。这个事以后,最近,有官员和我说,你这个事,省里面发话,和区里面,包括街道和区人大也发话,说谁让田奇庄当选谁负责,在选举之前就这样。在这个过程中,我报名之后,选区划分一出来,我就发现问题了,把我所在的选区和一里之外的环卫局划为一个选区。但是按他们自己的规定,选区划分三条标准:沿袭以往,按系统划分,就近划分,但是单单把我所在的公司划到一里地以
21、外的环卫局选区。我们这个选区总共580多人,光环卫局就占480多人,剩下还有党校。我一看大事不好,摆明想把我排挤出局,我所在选区基本上都是居民,只有党校是一个大单位,党校还有一部分老师思想觉悟比较高,我原本联络了十几个人,打算挨家挨户做工作,准备得很充分,没想到选区划分是这样。我一方面向区里反映,要求重新划分选区,另一方面积极行动,做环卫局、党校的工作,发放自己的书公民话语,得到较多的支持。党校100多人,估计能拿70-80张,而我们公司30多张,以及我们公司楼下的回收公司还有20多张,我觉得这个都是没问题的。我在环卫局也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资料,一开始还比较松,临到选举的时候就变了,不允许和外界
22、接触,但是区里对我还是给了一点面子,把我列为候选人。我还和区委书记谈过,一开始比较支持,还当着我的面给我们单位老板打电话,要求支持我参选,而且还破格允许我三次和选民见面座谈,虽然每次不到半个小时,但基本上是畅所欲言,环卫局两次,前一次70-80人,后一次40-50人,党校一次20来人,但是选区划分一直没变。投票那天环卫局基本上是正装出席,两道岗哨,如临大敌,投票完了以后将票箱搬到别处唱票,没有公开点票,结果宣布我落选。我找到律师,写了材料,抓住选区划分问题,以律师函的名义报到市人大,请求确认这次选举无效。选举结束第二天,律师找到我,说司法局的领导要求他撤回律师函,否则事务所年检和律师资格审查通
23、不过,基本的情况是这样。我感到很无奈,在邯郸的选举史上是第一次有独立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但是不允许录像,包括电话被监听,以及印文化衫、标牌,都遭到阻挠和威胁,有一个志愿者开了一个复印店,也受到关店的威胁,只好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能走多远就走多远,剩下的就只好面对现实,大体情况就是这样。姚立法(湖北潜江独立候选人):我从87、90、93、98、03、06年公开6次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刚开始第一、二次竞选的时候为很多人不理解,认为这个人神经病,这个人想当官,但是到了第三次第四次的时候就开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了。我在03年的时候开始发宣传材料,指出这个选举的程序是违法的,以及公开自己的竞选承诺。9
24、8年是第四次竞选,遇到很大麻烦,但是还是可以对付,比如宣传资料的发放比较困难,各单位戒备森严。98年当选后任期是五年,揭露了很多东西,也基本上为媒体所报道。03年的时候竞选连任,遇到的问题就是对我的控制,我的一个支持者,是个体户,经济独立,刑警大队的副队长就住到他们家,或者是离间我和其他候选人的关系,还有一个支持我的人,经济状况比较糟糕,后来政府出面给他提供了一个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从早上6点干到晚上7点,基本上是被关起来,选举完了就被解雇了。我被跟踪,限制行动,选举过程中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不能匿名投票、对选民的威胁恐吓等问题都存在,我在的选区投票的会场被划成21个投票现场,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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