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doc
《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doc(2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云南省政府日前公布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指出,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聘任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阶段,应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法律意见。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快来看看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2、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法制机构人员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拟聘人选。
4、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推荐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拟聘人选,报聘任机关考察审定。聘任法制机构人员、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律顾问拟聘人选。第九条聘任机关审定法律顾问人选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任书。聘任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法律顾问机构代表聘任机关与专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第十一条聘任机关在下列工作阶段,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法律意见:(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重要规范
5、性文件的论证阶段;(四)涉及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案件的前期协商调解阶段和立案阶段;(五)聘任机关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阶段。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机构的安排,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二)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六)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七)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三条法律顾
6、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二)根据聘任机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不得发表、散布有
7、损聘任机关声誉的言论。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法律顾问工作证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六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法律顾问学法;(三)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四)组织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和管理;(五)建立法律顾问及其工作档案;(六)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七)承办本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机构组织法律顾问履
8、行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分别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相关事项。第十八条法律顾问机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但聘任机关要求办理的紧急法律事务除外。法律顾问机构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综合分析、汇总处理后,再向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送,必要时可以附具法律顾问出具的个人意见。第十九条聘任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机构报送的法律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不得提交讨论或者作出决定:(一)依照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二)法律顾问认为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第二十条
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机构报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不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考评不称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六)本人申请离任的;(七)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法律顾问的申请,经过考察审定后,聘
10、任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务。具体办法由法律顾问机构拟定报聘任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聘任合同取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工作报酬另行约定。法律顾问助理的工作报酬,由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工作实绩提出意见报聘任机关批准后支付。第二十四条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而未组织的;(二)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三)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四)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或者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事项,仍然提交会议讨论并作
11、出错误决定的。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小编提供的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廉洁法治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并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13、和标准。第五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区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办公用
14、房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八条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定期公布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运行经费管理第九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市(县)、区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在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编制本级机
15、关经费运行预算。第十二条各机关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在本机关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十四条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各机关不得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
16、府采购。各机关应当采购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超标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建设办公用房。第十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应当遵循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管理,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第十八条各机关应当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
17、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各机关长期闲置的资产,由机关资产主管部门纳入公物仓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国库。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要求,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以及专项统计报告,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当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服务标准。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
18、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收回,调剂使用。第二十一条各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腾退。各机关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需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工作
19、用房。各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第二十二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各机关未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的,应当恢复。第二十三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办公用房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并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信息档案。第二十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本级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应当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出行有关规定,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第二十六条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政府 法律顾问 工作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