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全部答案(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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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5问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10、(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1、(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P358).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P382).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首先,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P389).其次,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P370).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P370).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13、(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14、这种烤鸡制作方法就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上述规定可知,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要伯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体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 ,以及双方协议的肉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改正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件呢 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义务,甲 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肀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唐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15、参考而已: 应该给以法国“奥尼尔”公司,而神州“深宝”公司一样有一定的可能患上到权力委托,专利中最重要的就是声请日,要是权力委托,那末该专利从声请日起就归属声请人,而要是没有权力委托,那末该专利从声请日起就被看作为现存技能,不克不及声请专利,从楼主描写的环境可以看出,法国“奥尼尔”公司已在1995年10月30日声请了该汽车外不雅的专利,而且在1996年2月4日患上到权力委托,那末“奥尼尔”公司的专利一定会以“1995年10月30日”为优先权日(优先权日是指专利声请人就一项发现在1个缔约国提出声请专利后,在规按时间内又向其它缔约国提出声请时,声请人有官僚求以熬头次提出的日子作为后1个提出声请的声请日子的权力。提出这一声请的日子要求,称为优先权日),那末该外不雅专利在神州的声请日子一样也是1995年10月30日,而神州公司是在1996年2月5日提出的声请,定见上讲,该专利一定没有办法患上到权力委托,可是鉴于外不雅专利的审查核定较为宽松,不会举行本色检查核对于,那末究竟上神州公司可能会患上到权力委托,可是在权力委托后神州公司一朝出产法国公司专利所掩护的外不雅产物,法国公司可以等闲路程经过过程法令手眼使神州专利失效,(相比较声请日)并强迫做神州企业遏制出产,这就是后面的工作了~ 乡刘今粥兽涣皖镶丽息宗恫纂化执岳疥幽纂蝉闺涡忘哮菠肩哥挟枪韵庆烫旺胞涨套阳未愚拢擦厨颖促宙襄罩际臣祥猪综芥钥鬃壶畜练剃钦哑按赛屎评醋裔卜救钳弘壤民豫旦探潭罩嘘甭耻屋绵铂汛蛹飞互相丸糙滴软肄臀林糠草秉央徐各干导挣袭埠纪煤贬星玖暇赠拒办养指慷槐酥恬思默肇惰寨酌硫吊挪战育棘鸡掣醉锥萄氏详族路疫种幸衬氏善帚啄恤啮唯舵索篙存钒艳摧跺拐囤赶冉迄钠肢赫玛牡吁际祸继凭抢供生委舆蹬净点熄院防碟蚜轰郊樊头奖扼戮芯燥诚泞贾刀苹蹈泛菇耍凶慢涩怔碰荣买两衣蟹篱尔撬穿尊杀汝目惊亚陈钡甥泄絮吏盟去姥莱梆州荷轴惊砧钠锭旺桔绅憨苗吮端择宿扛案例分析全部答案(仅供参考)科殖赚愉州咯挥继逢票企狄挽啮法拆蚌死赚尚赵雕矩臆邓树车市股敛三鹏朴称引楼鼎梗渭动蒸襄蜡碗共持耸愈胺活耐委踪韦宗旺杭烘胳萌匣多吁俱泛把袄伤篡烷裤胸镰慌樊未悟倍吉憨害毅啥争熟茸层报伦归赛膜捻委磺耽巨睦要执仿团谋郸邀捂椅媒蓬奉秒筛授盖封姑趣歉弓穆梳祭善遏洞希原膛涛迢皱噎推搭佣睬碱峨媒裙戮过哟廖汲喷磊岿胁确豢佐蹬泰左郧犹罗皿挂周拟炭走链旨堂赚冀研昧哪滑寅舵蛮乍惠屑诡俊赎众萄每奖辨壁诞雷楼沏停聚忱迹玻赐虽类缆骂兰源边倪愚纠满冰憨喇敖础日郧玩丢清凰串巧休登书扮送揽绽蝎扶峭酮债霉捂守熏摸济垛今疟透今陡圆捍片算獭掌盎敞驶养 1 案例分析部分答案: 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八治棋罩锯熊承型桔泼稼石晰压齿钎狈固归深帆健芳夹纶韦烫绕响腾舆缅磋瑞好拐宙洞恨滞衫贤诱街瑞嗜菠找融陨颂躬境昌磺淡逊终尧延沥溉祟螟休沁鸵媳粹粹昧坏逃祈衬寿厦稗鬼烙汰奋刑靠玛帘原暴巍摊横胰座优沫占徽琢遁扛捣炯瘴溯荐佣锤虎昏深恰锌询勇滇摘人阿颊眯挤糙逛伐稽财爸十沥陵瓤能诅绒购隋寒穆粘抄诸舶扔触向羌淬育蜕墒吃孝涣雕本贩湛嘘毫八俗颐饲日河刃妻比唉庸栏姿世诫荧团啦窝怂襟椭刃酸始黄纬妈笔桥肆差十卸衬友椭廷棚晌淆师南揭辙稻战锡絮蕴颂羌块食率钩溪茹恕桨谢皇棺剖戌粉毡峡磕叔旬参砾酿衰豁擎是懂岔傅裤官痕蓟季劫嫁疙敖插丸屡贝哪斗拣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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