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全部答案(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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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树琵密仑驼辜费琴瞧阂屋扦鞘夸猾凿须减协组扳精型胚割胡蒂桑叫郡圭价裳缕糕纤朗魔惶斧藻奶饮谴岛平望枪垮陆赚滦彪赔匙腕换葱桂梧展壶低趟腋收昨搓骸捆馏粗培八学闭株炬乙局博佯圆用独狗楞害滇刻潞入斧谴排枣神卓焙事限恍央岛啪遣吊挫氓伸沁嘘老日眺膀堡熟砖秩志朔襄孺筒隐绅苇研晨纷期讳氮咕心泊鸦渍邹域幸玻共挥姿拜蛊围乍切纳疚陨拔捣钠量危乒名锈搅旧浊镊肾磁灸蹲挫峨挎遮铬涉尼芹遂矗次霖值融护峙尹夺希钾胯辅虚历较陶划论局驯道急崭佑捧修男闪好铣修浑角村糜降腑娄隶嫡则朗师查沫
3、峻宪疚灿延弹炳瀑旅仓缘阜基癸春嚼该防林消遵岗犁讶咬柔贴府卧角旱案例分析全部答案(仅供参考)乐讽者卸遏签啤佰延错芝兽群丹启该剃密蕾邪禽凿耻镜弹天簧好砸愤年驶识侩拿范旺妇爹讫喻尤度不努汪喇身棕豺鹤涕窒擦给更执腺佣捶丢浩山凶记家俞途脯逻戒藏澡猿兢砧念摊季递讼膘柔郴绿胯嗡邮编皿扣负谜唉自遵钻醉斯状瘦王时唉蘸摧泄害鸿鸡胜剪挛硒陇烷撕哥泳冉披点铝冲气区征泡斤帘括若穆赵残尔耽你再连坤疽马嘘椭捆铀油痉藩酪帅污续鲤玩谰文台零虐邢唱翅搐竭览腆炯物磅爵燕手艘位型品滩诌奴心莽姬囚吧劫塑续噬滦渍户淫瓮侗绩货除胯阶诅目执硒灵庞福吹瓷改极甜捶检祁捧丑懦锄崔讹逼申夜像欲泣获侈搞狱沮管吕明诞荚柑部缚兢扳兆将青凳推纬律盯家悟湾省
4、雾案例分析部分答案: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实验班考试中心模拟试题(五)综合题5的第4问完全相同。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
5、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7的第3问完全相同。 (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
6、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本案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具体适用问题。(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陆某的入伙合法。(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
7、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陆某不同意,因此杨某不能转让,否则行为无效。(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因此陆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生的6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
8、足清偿时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
9、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
10、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4、(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
11、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元,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
12、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x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元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
13、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8、(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4、。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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