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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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定義 (a) 為便利讀者,規則內的定義玆重覆載列如下: 「牛熊證」 指 與聯交所規則所指的「牛熊證」含義相同; 「衍生認股權證」 指 與聯交所規則所指的「衍生權證」含義相同; 「結構性產品」 指 與聯交所上市規則中所指的含義相同,即包括(但不限於)衍生認股權證、股票掛鉤票據及牛熊證; 「買賣的修訂」 指 由聯交所向中央結算系統申報有關一項聯交所買賣細節的錯誤,而該等錯誤的修正已由聯交所根據聯交所規則予以批准; 第八節 代理人服務 8.2.3 結算公司提供的代理人服務的範圍 結算公司一般會對下列種類的公司行動或活動提供全面的代理人服務: (xi) 於到期時自動行使衍生認股權證─ 第8.13A節; (xii) 於到期時自動行使牛熊證─ 第8.13B節; (xiii) 分拆、合併等 — 第8.14節; (xiv) 派發利息 — 第8.15節; (xv) 債券的轉換 — 第8.16節; (xvi) 債券、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的贖回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 — 第8.17節; (xvii) 贖回股份 — 第8.17A節 (xviii) 電子認購新股指示 — 第8.18節; (xix) 投標指示 - 第8.19節; (xx) 電子申請新增和贖回基金單位 - 第8.20節;及 (xxi) 於到期時贖回股票掛鉤票據 — 第8.20A節。 8.13B 於到期時自動行使牛熊證 8.13B.1 一般資料 本節陳述有關牛熊證到期時自動行使以及現金款項的收取、接獲及向參與者分派等事宜。 8.13B.2 於到期時自動行使牛熊證 凡在有關上市文件所列到期日失效(「正常到期」)或因發生有關收回事件導致提早終止(「提早到期」),牛熊證均會自動行使。中央結算系統於第8.13B.2(a)節所指定的日期完結時記錄為牛熊證持有人的參與者將有權收取現金款項,具體金額按照聯交所批准的牛熊證條款及條件計算。 通常會辦理以下手續: (a) 參與者的現金款項通常會按其於有關收回事件後第二個交收日完結時(就提早到期而言)或在到期日後首個交收日完結時(就正常到期而言),記存在其股份戶口的有關牛熊證數目而決定。為方便行政工作或若到期日並非交收日,又或若結算公司認為適合時,結算公司可全權酌情使用另一個日期作為決定參與者應得現金款項金額的日期。 (b) 結算公司將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提供的「查詢公佈資料」功能及廣播訊息服務,並在(i)公司公佈資料數據檔案及(ii)公司公佈資料活動修訂報告中,通知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有關現金款項詳情;結算公司會於付款日透過活動結單通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有關現金款項的詳情; (c) 於有關收回事件後的第二個交收日完結時或於牛熊證正常到期後首個交收日完結(視情況而定)時,又或於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日期,所有有關牛熊證將自有關參與者名下的股份戶口記除; (d) 結算公司在收到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的現金款項後,將會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提供的廣播訊息服務通知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已收到有關款項,並將會安排向有關參與者分派現金款項; (e) 如結算公司在辦公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星期六上午十時)或之前收到現金款項,結算公司通常會於同日將有關現金款項記存入有關參與者的款項記賬內;否則,結算公司將安排於隨後的辦公日(就此而言,星期六視為辦公日,公眾假期除外)記存該等款項;及 (f) 結算公司於分派現金款項後,有關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的「權益報表」及有關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活動結單亦會加入最新資料。 8.13B.3 其他手續 視乎每個個案的需要,結算公司會另行通知參與者所須按照/遵從自動行使牛熊證的其他有關手續。 第九節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及交收運作概覽 9.1 獲接納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的交易 簡單而言,在符合一般規則的情況下,獲接納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的合資格證券交易,須為(i)兩個經紀參與者之間的聯交所買賣,或(ii)任何兩個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之間的「交收指示的交易」,或(iii)結算機構參與者與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之間的「結算機構的交易」,或(iv)涉及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或(v)貸出人與結算公司之間的強制借入證券交易。為在參與者和認可交易商之間轉移外匯基金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而發出的轉移指示及在參與者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之間轉移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而發出的轉移指示,也獲接納在中央結算系統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進行交收。跨境轉移指示暫時獲結算公司接納以毋須付款方式進行交收及 / 或結算。 9.2 聯交所買賣 根據聯交所規則,所有聯交所買賣(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除外) 均須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 第十節 聯交所買賣 — 持續淨額交收制度 10.1 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交收 10.1.1 聯交所買賣的詳情 除第10.2節所述的任何買賣修訂、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外,聯交所買賣將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收,除非買賣雙方經紀參與者於進行交易時,將聯交所買賣自持續淨額交收制度劃分出來,或除非結算公司將該等交易自持續淨額交收制度劃分出來,則作別論。 10.1.2 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確認 除第10.2節所述的任何買賣修訂、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外,於臨時結算表發出後,結算公司一般不會將已獲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聯交所買賣,自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剔除。 10.1.5 「臨時結算表」所載的資料 「臨時結算表」所載的資料只顯示經紀參與者於到期交收日(即T+2日) 的交收責任。買賣的修訂可於到期交收日之前的中介日(即T+1日)進行,「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可於該日獲接納,不獲聯交所承認的買賣可於該日被剔除,而該交收責任亦可能會因於該日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未交收股份數額所影響。 10.2 買賣的修訂、「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10.2.2A 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如有結構性產品的交易在其發行人通知聯交所或由聯交所決定的有關收回事件的時間之後才於聯交所進行或向聯交所匯報,並被聯交所按聯交所規則不予承認的買賣,聯交所或不會在同一日向結算公司匯報該等交易,又或即使在同一日匯報,匯報的時間亦或趕不及將該等交易自有關臨時結算表中剔除。任何該等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如在發給經紀參與者的臨時結算表中仍未被剔除,將會在最後結算表中被剔除(見第10.2.3節)。 10.2.3 確認接納曾被修訂的聯交所買賣及「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及剔除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結算公司將通過其於緊隨有關交易當日後的第一個辦公日下午二時或左右,向經紀參與者發出的「最後結算表」內所載的資料進行確認接納曾被修訂的聯交所買賣以及按第10.2.2節所述的「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以及被剔除第10.2.2A節所述的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10.2.5 「最後結算表」所載的資料 就(a)經紀參與者於前一個辦公日(即T日)在聯交所達成並於下一個交收日(即T+2日)交收的交易,及/或(b)參與者於前一個辦公日(即T日)進行並於下一個交收日(即T+2日)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而言,「最後結算表」載有以下的資料: (i) 每種合資格證券在結算公司的淨額股份數額(各有獨有的交收數額號碼)、其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有關款項數額(惟須考慮到結算公司所接納的任何買賣的修訂、結算公司接納的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被剔除的任何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以及每個參與者於前一個辦公日進行的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詳情; (v) 結算公司接納的買賣的修訂、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 及被剔除的任何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的有關詳情(如有); 10.9.11A 牛熊證到期時自動行使 牛熊證將於到期時自動行使:在有關上市文件所列到期日結束時而自動行使(「正常到期」),或因發生有關收回事件導致有關牛熊證提早終止而自動行使(「提早到期」)。就參與者在牛熊證到期自動行使時所有權收取的現金款項而言,通常適用的程序如下: (i) 在第二個交收日後的辦公日(就提早到期而言)或在到期日後第二個辦公日(就正常到期而言),結算公司將從每名待交付的經紀參與者的股份權益戶口(款項記賬的一個分戶口)記除現金款項,從中收取等同其未交收牛熊證的待交收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所累計的現金款項。為方便行政工作或若到期日並非交收日,又或若結算公司認為適合時,結算公司可全權酌情在另一日期向每名待交付的經紀參與者收取現金款項;及 (ii) 在付款日或結算公司認為公平及合適的其他日期,結算公司會將每名待收取的經紀參與者的未交收牛熊證的待收取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所累計的現金款項,記存予該參與者的股份權益戶口。 在付款日後,結算公司將負責向待收取的經紀參與者支付其未交收的牛熊證的待收取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所累計的現金款項,而不論結算公司能否向待交付的經紀參與者收取該等款項。 10.10 風險管理:差額繳款 10.10.1 緒言 根據一般規則,結算公司有權就所有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未交收的股份數額向經紀參與者收取差額繳款,無論是否已到期交收,也不論此等股份數額稍後會否根據一般規則獲修訂或被剔除。 第十一節 聯交所買賣 —「已劃分的買賣」的聯交所買賣 11.1.1 聯交所買賣的詳情 總而言之,除非有任何買賣修訂、「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只有在買賣時由買賣雙方經紀參與者或結算公司將聯交所買賣由持續淨額交收制度劃分出來的情況下,聯交所買賣才會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內的「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交收。 11.1.4 確認接納以「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 結算公司接納以「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的聯交所買賣,將只於每個辦公日下午八時左右由結算公司發予經紀參與者的第二份「臨時結算表」所載之資料予以確認。儘管如此,有關臨時結算表發出後,結算公司亦可接納買賣的修訂、及「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以及剔除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11.1.5 「臨時結算表」的提供及所載的資料 「臨時結算表」所載的資料只顯示經紀參與者於到期交收日(即T+2日)的交收責任。買賣的修訂可於到期交收日之前的中介日(即T+1日)進 行,「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可於該日獲接納,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可於該日被剔除,而該交收責任亦可能會因於該日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未交收股份數額所影響。 11.1.6 「最後結算表」的提供及所載的資料 (i) 每種合資格證券在結算公司的淨額股份數額(各有獨有的交收數額號碼),其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有關款項數額(惟須考慮到結算公司所接納的任何買賣的修訂、結算公司所接納的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被剔除的任何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以及每項聯交所買賣的詳情; (v) 結算公司接納的買賣的修訂、任何「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 及被剔除的任何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的有關詳情 (如有); 11.2 買賣的修訂、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 11.2.1 緒言 若「已劃分的買賣」出現任何錯誤,買賣雙方經紀參與者可依據「聯交所規則」按一般方式作出買賣的修訂(即在不遲於買賣日後第一個辦公日的中午十二時作出)。同樣地,「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亦應由有關的經紀參與者處理。如有結構性產品的交易在其發行人通知聯交所或由聯交所決定的有關收回事件的時間之後才於聯交所進行或向聯交所匯報,並被聯交所按聯交所規則不予承認的買賣,該等交易亦可能被剔除。 結算公司已安排由聯交所向其報告該等買賣的修訂、「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或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的資料。一般而言,結算公司會接納該等買賣的修訂、「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及被剔除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並促使透過「已劃分的買賣」制度(或持續淨額交收制度,若適用的話)就有關的經紀參與者的交收數額作出調整,但此等資料須於有關買賣日後的第一個辦公日由結算公司發出「最後結算表」的通常時間(參閱10.2.3節)前送達結算公司。 11.2.2 「最後結算表」內提供有關買賣的修訂等的資料 任何買賣的修訂、結算公司接納的「逾時呈報」的聯交所買賣或被剔除聯交所不承認的買賣的有關詳情,將於結算公司在有關的買賣日後的第一個辦公日下午二時正或二時左右載列在發予經紀參與者的「最後結算表」或於該結算表中得到反映。 11.3 結算公司對已劃分的聯交所買賣不須承擔責任 須注意的是,儘管根據一般規則(見規則第3402條),結算公司可對於「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的延誤交付採取若干措施,惟結算公司並無責任採取此等措施。此外,此等由結算公司採取的措施,亦不會像結算公司可於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採取的類似措施般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保障。 11.9.8A 牛熊證到期時自動行使 牛熊證將於到期時自動行使:在有關上市文件所列到期日結束時而自動行使(「正常到期」),或因發生有關收回事件導致有關牛熊證提早終止而自動行使(「提早到期」)。就參與者在牛熊證到期而自動行使時所有權收取的現金款項而言,在有關付款日或之前,待交付的經紀參與者有責任向有關待收取的對手經紀參與者發出金額等同該等待收取經紀參與者應收取現金款項的支票(如屬外幣現金款項,則以銀行外幣匯票支付)。 結算公司將不負責向待收取的經紀參與者支付其未交收的「已劃分的買賣」所累計的現金款項。倘若待收取的經紀參與者未從有關待交付的對手經紀參與者處收到此等現金款項,則待交付的經紀參與者將須自行向有關待交付的對手經紀參與者追討款項。 第十四節 款項交收 14.3.4 來自代理人服務的款項 (xiv) 對於在到期時自動行使牛熊證而以合資格貨幣支付的現金款項,結算公司一般會視乎收到該款項的時間於當日記存有關款項於參與者的款項記賬內,從而透過參與者指定的銀行戶口進行款項交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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