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管理规定.doc
《技校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校管理规定.doc(1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海星电脑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促进技工院校发展,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用范围】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设立、活动及管理,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技工院校涉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工院校性质】技工院校是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是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为一体的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是国家职业教育事业和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工学校属于中档职业学校教育范畴,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第四条【发展原则】发展技工院校应根据经济
2、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支持和鼓励行业、公司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院校。行业部门和公司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而发展需求积极举办技工院校,或委托技工院校实行技能人才培养。第五条【办学宗旨】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技能人才培养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第六条【教育教学内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应与公司需求紧密结合,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道德培养,加强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培养学生成为适应
3、公司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第七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技工院校应与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与科技进步和公司岗位规定相适应的技能人才。第八条【证书制度和就业制度】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技工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实行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第九条【表彰奖励】国家对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十条【管理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4、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行业部门和公司单位要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公司所举办技工院校的办学活动。第二章 技工院校设立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设立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设立条件】设立技工院校应符合本地技工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具有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高级技工
5、学校应具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设立技师学院必须在高级技校基础上。设立技工院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设立环节】设立技工院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环节。具有办学条件、达成设立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设立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筹备申请】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应提交下列文献:(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重要涉及:申请办学者、拟设立技工院校的名称、培养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社会需求现状与预测、办学稳定性说明等;(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6、报告;(三)属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文献。(四)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献。第十五条【筹设审批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拒绝筹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技工院校:(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二)申请文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申请文献有虚假内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7、不予批准情形。第十七条【筹设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第十八条【正式设立申请】完毕筹建,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文献:(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三)资产有效证明文献;(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献。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献。第十九条【正式设立审批时限】正式申请设立技工院校的,审批机关应等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专家评议】
8、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征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二十一条【拒绝设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技工院校,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不具有办学条件、未达成设立标准的;(二)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有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名称使用】技工院校名称,可在“技工学校”、
9、“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前,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名称。第二十三条【更名和撤消】技工院校的更名、撤消,须由学校审批部门批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更名、撤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三章 学制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一至两年。第二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招收技工学校(其他中档
10、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第二十六条【技师学院培养层次学制】技师学院承担公司在职职工晋升技师的培训研修、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考核评审任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一般以培养高级工和预备技师为主,重要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培养预备技师学制一般二年。第二十七条【一贯制教学】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级、高级、预备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学生,应按照培养阶段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取得相应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学制教育】技工院校招收公司在职职工接受学制教育的学习期限,根据培养目的和学习形式由省级人力
11、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技工院校在实行学制教育的同时,应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条【培训层次和期限】技工院校承担各类职技能培训的培训层次和职业(工种),根据实际办学能力拟定。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期限,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招生对象拟定。第三十一条【就业前培训】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招收有就业规定的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公司生产发展、技术进步
12、实际需要,积极承担职工进行在岗、转岗、转业、职业资格、新技能等培训,提高公司职工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第三十三条【再就业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的实际能力。第三十四条【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务输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相应技能,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第三十五条【创业培训】技工院校应针对劳动者特点和有关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并为其提供创业征询指导等服务,使其成功
13、创业。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六条【素质教育】技工院校应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对学生全面实行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发明条件。第三十七条【思想教育】技工院校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抱负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哺育学生文明道德风尚。第三十八条【德育】技工院校应加强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家庭、公司、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按照德育总体目的和学生的成长规律,拟定不同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规定,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九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应积极为公司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足运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技校 管理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