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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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核行业管理,规范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堆,是指生产和利用中子注量率、电离辐射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目的核反应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和实验快堆。第三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分为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研究堆操纵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提出执照申请。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准并颁发执照。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成立“研究
2、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第六条 资审委由国防科工委、研究堆营运单位上级部门、营运单位的负责人及特邀专家组成。资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委员若干名。第七条 资审委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后聘任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每届资审委委员的任期为5年。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8年以上反应堆设计、运行、管理或者培训工作的经验。第八条 资审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各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二)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试题的备案
3、;(三)受理取照考试申请,监督或者委托监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取照考核;(四)审查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资格;(五)制订或者委托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六)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一)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二)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三)资审委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1/2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第十条 各研究堆营运
4、单位设“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考委会由营运单位主管运行的院(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营运单位或者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9至17人组成。考委会委员应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熟悉研究堆的设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第十二条 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执照考核试题并报资审委备案审查;(二)组织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三)评审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结果;(四)受资审委委托承担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培训管理第十三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大纲和再培训大纲并上
5、报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备案。第十四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工作由研究堆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申请操纵员或者高级操纵员执照者,必须完成培训大纲所规定的培训.第十六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再培训。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辐射防护规程、应急演习和运行经验总结、交流等。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必须对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研究堆或者某些系统进行了重大的技术改造;(二)开展了新的研究堆研究、试验、生产等项目;(三)研究堆运行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了修改调整。第十八条 培训和再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应存档并记录
6、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附件1)或研究堆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附件2)中,以备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考委会应指派熟悉研究堆设计、运行、维修,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担任培训与再培训教员,教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章 取照考核第二十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第二十一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考试申请报告).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申请执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第二十二条 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7、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资审委秘书处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研究堆营运单位,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第二十三条 试题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题的范围按照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3)或者实验快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4)的规定执行;(二)笔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口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操作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三)每次考试须准备2套份量相当的笔试和口试试题及一套操作考试试题;(四)在试题编制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试题的审查(一)考委会应组织对
8、编制的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试题进行内部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操纵人员培训工作。(二)考委会应在考试之前的7天内将审定的试题报资审委备案.(三)已备案的试题原则上不得变更.(四)审题过程中,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第二十五条 考试安排及考场纪律(一)考试前,考委会应将取照考试的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二)考委会应制定相关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试之前当场宣读.第二十六条 笔试的实施(一)试题的选取由考试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含2名)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在场以随机方式确定.(二)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含2名)营运单位考委会
9、委员在场监督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四)每个考场应有2人监考,其中必须有1人是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五)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姓名折叠密封。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评阅(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2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
10、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三) 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四) 只有当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开试卷上的姓名。拆封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第二十八条 口试的实施(一)口试原则上应在笔试之后进行.每名考生的口试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的参考人员应在口试开始前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口试完毕后的参考人员应立即离开口试现场.(三)口试考评小组由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组成,人数为3名以上(含3名)单数.各成员独立
11、评分。半数以上成员给出合格评价被确认为合格。评价以红笔记录在评分表上,并签名确认。(四)签名后的评分表交考委会秘书登记、存档。第二十九条 考试的评判与结果的评议(一)考委会在笔试和口试完毕后,应对本次考试做出总体评价并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评议。(二)考委会秘书向考委会全体委员及监督人员报告每个参考人员的各项成绩。(三)笔试及口试的考评小组组长向考委会报告此次考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四)监督人员对考试的规范性和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发表监督意见。(五)考委会对执照申请者的学历、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培训状况和取照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议,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执照的资格。第三十条 笔
12、试、口试和操作考试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核不合格。第1次考核不合格者,6个月后方可参加第2次考核。第2次考核不合格者,1年后方可参加第3次考核。第3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执照考核的资格。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得参与考试结果评审,或者从事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否则本次考试无效。第五章 换照考核第三十二条 换照考核包括口试和操作考试。第三十三条 口试、操作考试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核不合格.第1次换照考核不合格者,在执照有效期内可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换照考核的资格。第三十四条 换照考试试题编制、试题评审以及考试和评分标准按照取照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
13、格审查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和第4季度各进行1次. 第三十六条 研究堆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审查(一)考试完毕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向资审委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执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二)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执照人员名单、申请执照种类、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工作表现、健康和学历证明、营运单位意见等内容.同时,报告中应附上申请执照人员的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或者研究堆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三)资审委主要依据本办法以及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要求(附件5)和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
14、审查。(四)根据审查结果,资审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申请执照人员的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资审委印章。(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报研究堆营运单位。(六)国防科工委根据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负责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颁发相应执照。第三十七条 研究堆执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一)资审委在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受理换照申请资格审查。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在执照人员执照失效前3个月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换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至资审委,逾期不予受理。(二)研究堆操纵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换照人员名单、执照种类、
15、上次取照时间、健康情况、持照期间的再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持照期间的工作业绩、误操作情况及研究堆营运单位意见等。(三)资审委秘书处依据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要求、培训与再培训大纲以及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四)对符合换照条件的执照人员,资审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其换发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资审委印章.(五)执照过期者,若仍需从事操纵人员工作,须按照取照考核的要求重新申请相应执照.(六)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审查意见通告研究堆营运单位.(七)国防科工委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换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申
16、请换发相应执照。(八)如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有疑义,资审委秘书处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并最终由资审委主任根据各委员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报国防科工委为其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换照申请. 第三十八条 资审委应在受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受理日期自资审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对资审委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由营运单位考委会向资审委提出书面申诉.资审委应对营运单位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单位。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条 考核过程中如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
17、秩序行为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处以停考1至3年的处罚,同时上报资审委备案.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泄密、徇私或者受贿等行为的,取消其参加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试工作的资格;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堆营运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12日国防科工委颁布的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科工二司2000180号)同时废止。附件:1。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2。研究堆操纵人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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