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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给大家提供一个增值税税务稽查资料(1)资料讲解.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015697
  • 上传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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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大家提供一个增值税税务稽查资料(1) 学习—————好资料 给大家提供一个增值税税务稽查资料,大家工作中要提防了啊! [/b][size=2]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了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释与补充。 一、税法相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法律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必须首先正确掌握“境内销售货物”、“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这几个概念,即明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能正确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是指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的资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产品,本来不属于有形动产,但因为其在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与无形资产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有形动产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税法也将其列入“货物”的范围,对其征收增值税。除了有形动产以外的其他货物,如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这里,无论向对方收取货币、实物,还是取得其他经济利益,都是属“有偿”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虽然不是一般意义 上的销售行为,但为了平衡税负,税法将其规定为“视冈销售货物行为”,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ÿ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中还确定了两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四节)。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四节)。 税法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例如,如果将境内的货物通过销售出口到国外,由于货物起运地在我国境内,所以属于“境内销售货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有“出口退税”的规定,所以对出口货物不但不征税,还退还其在以前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详见本章第五节)。又如国际运输经过中国的海港、空港和铁路的货物,由于其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2.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法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应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税法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税法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所说的“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所谓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限定只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劳务才征收增值税。根据这一规定,凡单位和个人之间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劳务,不论结算地或核算地是否在我国境内,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税法中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均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票、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6)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8)代购货物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4.税法中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片、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税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另外,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所在地区,也不分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1.关于承租和承包经营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税法规定,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认定纳税人时应注意: (1)如果承包或承租原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如自行进货、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如果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如工业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商业企业实行班组核算和柜台承包等,则仍以原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 2.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执行,有利于税收征管,我国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如果他们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替他们向税务机关垫缴税款;如果他们没有代理人的,则以购买者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购买者在交易时可从所支付的劳务费中扣取应纳税款,然后缴纳给税务机关。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由于我国对增值税的征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众多的纳税人来说,其会计核算水平却高低不同;另外,对某些经营规模很小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也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简化计税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另外,对于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的客观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①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其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其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守法纪的离、退休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其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③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④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条规定在1998年6月得到进一步强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件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享有抵扣税款和使用专用发票等权限的增值税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在这界限之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所谓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全部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的企业。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③没有达到上述经营规模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算上述数据的会计核算资料。 ④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论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都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一,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其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其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其四,生产经营的货物全部免税的企业; 其五,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与管理。由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拥有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一般来说企业都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与认定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①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③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④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达不到税法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⑤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那么实际上已经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那么仍然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将按其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税,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身份的稽查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是增值税稽查工作的第一步,只有正确确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并且分清其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为以后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基础,因而必须予以重视。 总的来说,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征税范围的稽查,尤其应注意分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分清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一般销售行为,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稽查的重点应包括以下三点: (1)所销售货物,应是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如果销售的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则这种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应注意的是,对于融资租赁行为,不论其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最终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上述销售货物的行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即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否则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在我国境内某外资企业,其国外的分支机构在境外生产货物销售,销售收入通过国内总机构核算,对这笔销售收人,由于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因此不需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行为从内容和行为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在稽查时应注意,在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收费方式的不同,代销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代销商品加价式的代销,即委托方通过对代销商品加价方法付给被委托方手续费的代销。例如,某企业委托某商场代销电风扇,开出协议价格为100元的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的销售价格为120元,返还委托方100元的价款。这样,企业应按100元销售额计算销售税额,商场则按120元的销价和100元的进价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进销差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②收取代销手续费式的代销,即在代销商品价款内抽取手续费的代销。例如,在上例中某企业委托某商场代销电风扇,协议价格为120元,商场在销售后按协议价格扣取20元手续费,返还100元价款给企业。这样,企业应按120元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商场的进销价格一致,均为120元,因而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商场收取的手续费可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相应缴纳“代理”营业税。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在稽查中应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在不同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在对以上“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稽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并不比照视同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所以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稽查(详见本章第四节)。 4.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货物交易情况的稽查,例如货物期货的买卖,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集邮商品、报刊、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买卖按其出售者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例如,邮政部门销售邮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则应征收增值税。 5.对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稽查。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 (1)对受托加工货物行为的稽查。所谓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在稽查过程中,主要应审查其受托加工货物业务是否应按“劳务”征税,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式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②对于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货物,应视为“受托加工货物”,按“劳务”征税。 (2)对修理修配业务的稽查。所谓修理修配业务,是指委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在稽查中还应注意,当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时,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6.对进口货物的稽查。我国的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一般在货物进入关境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保税行或保税区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缴纳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的稽查,尤其应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年营业额判断。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在稽查中应注意三点: (1)以上标准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应纳税款的销售额。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的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从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判断。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算上述数据的会计核算资料。在稽查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稍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企业的性质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论其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也不论其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均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生产经营的货物全部免税的企业也不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稽查中需注意的是,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应转回成本或库存商品;当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只允许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 第二节 销项税额的稽查 一、税法相关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因此,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都必须先确定应税销售额与适用税率(征收率)。 (一)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以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具有以下特点: 1.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销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2.销售额是指企业向货物或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3.销售额包括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人和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都应按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下是关于计算销售额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1.按含税价格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货物有时是按含税价格销售的(如零售企业)。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某电器商场销售海尔冰箱,零售价2340元,某月销售冰箱100台,则: 冰箱不含税价格=2340÷(1+17%)         =2000(元) 商场当月销售额=2000×100元=200000(元) 2.按外汇结算销售额。对于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3.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以及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部门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具体如下: ①甲类卷烟10%; ②乙类卷烟5%; ③丙类卷烟5%; ④雪茄烟5%; ⑤粮食白酒10%; ⑥薯类白酒5%; ⑦其他酒5%; ⑧酒精5%; ⑨化妆品5%; ⑩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例]某家具厂(一般纳税人)生产20张办公桌销售给另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单价500元/张,共收取价款11.7万元,计算销项税额1.7万元。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办公桌市场售价最低为700元/张,因此决定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经查实,这批办公桌耗用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人工费用等13万元,则: 组成计税价格=13×(1+10%)=14.3(万元) 销项税额=14.3×17%=2.43(万元) 家具厂应补税款=2.43-1.7=0.73(万元) 4.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有几点应予注意: (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上是对原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的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例]某电视机厂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促销,当月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售价1000元,同时回收旧电视机80台,共折价1万元。虽然该电视机厂实际取得的收入为9万元(100×1000-10000),但销售额应以以下方法计算: 销售额=100×1000=100000(元) 6.采取还本销售方式。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以提供货物使用换取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7.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就这笔业务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8.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入销售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对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人销售额,税法规定: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在此应当注意的是: (1)所称“逾期”是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2)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已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0.“三包”收入。对于经销单位从工业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适用以下第2、第3项规定而外,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3%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 棕榈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999年3月8日国税发[1999]3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饲料”重新注释,并规定了统一的征免税方法。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994年在新税制运行中,经实践证明少数税率为17%的货物税负较高,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以下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⑴农业产品. (2)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需说明的是,所谓“农业产品”,其具体产品品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外购农 职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所谓“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矿采选产品;所谓“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但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及井矿盐。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些报关出口的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以及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等,不能适用零税率,应比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2.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即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低至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墙体材料具体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5)用微生物、微生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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