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5月营改增调整方案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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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方案 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方案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顺利进行,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于2015年6月邀请自治区国税局专家针对营改增政策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多次举办营改增专题研讨会,根据住建部总体要求和前期研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调整内容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及上海“营改增课题研究组”前期研究成果,营改增实施后,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含税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含税计算的计价规则。 现行营业税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调整后增值税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不含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附加税费 其中: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除税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11%) 即; 工程造价=税前除税工程造价×(1+11%)+附加税费 (注:上述公式推导过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税前除税工程造价+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税前除税工程造价+(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税前除税工程造价+销项税额+附加税费=税前除税工程造价×(1+11%)+附加税费。 其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由于我区正在编制新一届计价依据,在新定额颁布前,2009届定额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维修等作为过渡计价依据,均需进行过渡调整。为方便造价人员计价,营改增实施后拟采用对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机械费分别测算进项税率平均值以 “扣税系数”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按材料费、机械费扣税系数相应调整;建安费用及按费用计取的通用措施项目以调整前后计价水平不变为原则进行调整;教育费等附加税费从原营业税下剥离单独计取。 工程造价各项费用调整拟采用下面两种方式之一: (一)需要除税和需要调整的项目分别发布系数,对应取费形式如下: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说明 1 直接费(含措施项目费) 按定额计算 1.1 其中:人工费(不调整) 按定额计算 不包括进项,不调整 1.2 材料费×材料扣税系数 按定额计算 扣除进项税额 1.3 机械费×机械扣税系数 按定额计算 扣除进项税额 2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 1.1+1.3 3 企业管理费(调整后费率) 2×费率 有进项业务,测算比例后调整。 4 利润(调整后费率) 2×费率 无抵扣项,因基数变化应相应调整。 5 材料价差调整×材料扣税系数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包括未计价材料都应扣税 6 总包服务费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不调整 7 规费(调整后费率) (1+3+4+5)×费率 无抵扣项,因基数变化应相应调整 8 税前造价(小计) 以上合计 9 税金(11%) 8×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非应纳税额。 10 附加税费(综合税率) 8×税率 从原税金中剥离单列。 11 工程造价 以上合计 采用工料单价计价法的取费程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取费程序 1、综合单价计算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1.1 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中人工费及人工调整(不调整)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1.2 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中材料费×(材料扣税系数)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1.3 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中机械费×(机械扣税系数)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2 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按定额和相关规定计算 3 管理费(调整后费率) 2×费率 4 利 润(调整后费率) 2×费率 5 风险费 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自定 6 综合单价 1+3+4+5 注:式中:“2”(人工费+机械费)≠1.1(人工费)+1.3(机械费),“2”为定额(人工费+机械费),(1.1+1.3)为包括人工费调整的市场(人工费+机械费)。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清单费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3 其他项目清单费 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4 规费(调整后费率) (1+2+3)×费率 5 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4)×税率(11%) 6 附加税费(综合税率) (1+2+3+4)×税率 7 工程造价 (1+2+3+4+5+6) 采用工料单价计价法的取费程序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说明 1 直接费(含措施项目费) 按定额计算 按原取费程序,不需要调整。 2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 按定额计算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2×费率 4 材料价差调整及总包服务费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5 规费 (1+3+4)×费率 6 税前含税工程造价 以上合计 7 税前除税工程造价 6×综合除税系数 除税 8 税金(11%) 7×税率 按增值税规定计算 9 附加税费(综合税率) 7×税率 从原营业税中剥离 10 工程造价 7+8+9 增值税下工程总价 (二)只发布税前综合除税系数,对应取费形式如下: 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位工程费用计算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清单费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3 其他项目清单费 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4 规费 (1+2+3)×费率 5 税前含税工程造价 以上合计 6 税前除税工程造价 5×综合除税系数 7 税金 6×税率(11%) 8 附加税费(综合税率) 6×税率 9 工程造价 6+7+8 注:采用综合除税系数调整,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综合单价计算不用调整,只需要调整单位工程费用程序。 按上述调整原则,调整内容包括:材料设备价格、机械台班价格,管理费等费用项目,费用定额,信息价格发布方式等。 二、调整测算方法 以下测算以09定额编制期价格为基础。 增值税下人工费组成内容与计算方法不变,不需要调整。 (一)、材料费、机械费的调整方法 1、材料单价扣减方法 营业税下,2009定额中选用材料是按呼市造价站编制的2008材料预算价格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及材料运输损耗)× (1+采购保管费率)。 其中:材料运杂费及材料运输损耗按材料原价或供应价1%计算;建筑、安装、市政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按1.8%计算,装饰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按1.2%计算,设备采购保管费率按1%计算。 增值税下,材料费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但组成内容应为除税价款,相比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应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9定额中材料应按呼市2008材料预算价格规定的费用计算办法,反算各项费用价格后按下述方法扣税后计算出各类材料平均税率。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按简易征收率3%扣减。 材料运杂费: 按呼市2008材料价格,材料运杂费按供应价格的1%计算。即材料运杂费=材料原价×1%,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采购及保管费: 一般不包含进项税额,费用水平也不会因营改增而发生变化,不需调整。但由于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基础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受扣减的影响,在新编材料预算价格时应考虑提高采购保管费率。 建筑、安装、市政类型材料平均税率计算举例: 材料名称 价格形式 预算价格 原价或供应价 运杂费及运输损耗 采购保管费 平均税率 水泥42.5 含税价格 320 [320÷(1+1%)]÷(1+1.8%)=311.2 311.2×1%=3.11 (311.2+3.11)×1.8%=5.66 (320-274.44)÷274.44=16.6% 不含税价格 265.98+2.8+5.66=274.44 311.2÷1.17=265.98 3.11÷1.11=2.8 5.66 同样方法可计算其它类型材料平均税率。 2、机械台班单价扣减方法 营业税下: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税费;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增值税下:施工机具使用费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但组成内容应为除税价款,相比营业税下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内容应扣除进项税额。为方便计算,2009届定额采用综合税率的形式直接在机械台班费上扣除。新定额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扣税后台班单价。 台班折旧费:按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大修费:按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经常修理费:考虑部分外修费用,按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自修部分不考虑扣减,按课题组推荐自修部分可按30%考虑。 台班安拆费:按自行安拆考虑,不予扣减。 台班场外运输费:按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台班人工费: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台班燃料动力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台班车船税费:税收费用,不予扣减。 仪器仪表使用费:按综合税率17%扣减。 台班单价平均税率计算举例 机械名称 价格形式 台班单价 折旧费 大修理费 经修费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 平均税率 履带式起重机15t 含税价格 458.1 173.13 24.19 44.51 62.4 153.87 (458.1-402.54)/402.54=13.8% 不含税价格 402.54 173.13/1.17=147.97 24.19/1.17=20.68 44.51×30%+(44.51×70%)/1.17=39.98 62.4 153.87/1.17=131.51 同样方法计算其它台班单价平均税率。台班单价为2009机械台班定额单价。 3、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测算方法 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工程,提取工程用材料、机械,按上述方法对提取的材料、机械分别扣税计算平均税率,对不同类型工程用材料、机械平均税率再次加权或均,测算最终“材料扣税系数”和“机械扣税系数”。 扣税系数=1/(1+∑项目平均税率) (二)、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测算方法 以管理费为例。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主要组成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等内容。 增值税下组成内容不变,但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其他内容不予扣减。 使用2009定额计算管理费是以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可使用下式测算两部分扣减系数。 调整后管理费费率= { Ki× [(Yr+Ym)÷(Yr+Km×Ym)] }×现行管理费费率 其中: Ki为管理费本身组成内容应扣减的增值税扣减系数。 [(Yr+Ym)÷(Yr+Km×Ym)]为因机械扣税引起基数变小需调增的系数。 1、Ki的计算方法 Ki=[可抵扣内容占比/ (1+平均税率)]+不可抵扣内容占比。 式中: 可抵扣内容占比= Σ各工程可抵扣内容/ Σ各工程企业管理费用 平均税率= Σ各工程可抵扣内容的税费/ Σ各工程可抵扣内容 可抵扣内容的税费= Σ可抵扣内容×各自的税率 2、[(Yr+Ym)÷(Yr+Km×Ym)]的计算方法 式中: Yr为人工费占直接费比例, Ym为机械费占直接费比例, Km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增值税扣减系数。 选取不同类型典型工程根据实际工程测算 Yr、Ym计算方法 Yr(人工费占比)=除税后人工费/除税后直接费 Ym(机械费占比)=除税后机械费/除税后直接费 Km(施工机具使用费增值税扣减系数) Km = 1/(1+施工机具费平均税率) 施工机具费平均税率=( Σ含税机械费- Σ除税机械费)/ Σ除税机械费。 注:除税机械费按上述“机械扣税系数”选取典型工程计算。 利润和管理费计取基数完全相同,计算方法相同 ,由于利润无抵扣项,上式中Ki=1即为利润调整系数。 其他项目测算方法同管理费。 (三)、规费测算方法 规费是指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等。 增值税下规费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规费水平不因营改增而发生变化,但由于计算基础的变化,规费费率应相应调整。 规费计算基础=直接费+管理费+利润(测算时不考虑其他因素) 为方便计算,可采用简单的计算方法。利用前面已测数据,分别计算测算用典型工程其他费用除税后规费水平,与原规费水平比较后确定新规费水平。 新规费费率=原规费费率×(∑各典型工程除税前规费值÷∑各典型工程其他费用除税后规费值) 以上各项费用除税方法,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法,但因各项费用相互牵连,测算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测算顺序: 1、按09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型分类选取典型工程,录入、分析; 2、测算材料、机械扣税系数; 3、测算通用措施项目调整系数;(通用措施项目中有80%材料费,影响扣税后直接费的占比。) 4、测算管理费、利润新费率或调整系数; 5、测算规费新费率或调整系数。 (四)、附加税费测算方法 附加税费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算基数征收的一种附加税,营改增后附加税费应以应纳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但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应纳税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有关,属于不确定值,无法确定计取基数。由于附加税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较少,本次调整拟采用按增值税征收率3%确定应纳税额,作为附加税费的测算基数,以固定税(费)率计价。 按增值税征收率3%确定应纳税额,附加税费率分别为: 市 区:3%×12%=0.36% 县城镇:3%×10%=0.3% 县城镇以外:3%×6%=0.18% 附加税费费率: 城市建设维护费:(7%,5%,1%) 教育费附加: 3% 教育费附加: 2% (五)、工程造价信息调整方法 (1)材料价格信息 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在过渡期(使用2009届定额计价)不需要调整,按上述“材料扣税系数”处理。 新一届计价依据是基于增值税税制下编制的,颁发后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应作出相应调整。发布形式可考虑发布除税价格、综合税率(综合了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的税率)、税额和含税价格,至少应发布除税价格和含税价格,各盟市造价站应提前做好准备。 发布表现形式为: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除税价格(元) 综合税率(%) 税额(元) 含税单价(元) (2)工程造价指数 我区大部分盟市均未发布工程造价指数,对发布工程造价指数的盟市,应做好调整准备工作。 工程造价指数均以报告期价格除以基期价格计算。营改增实施后,无论是采用2009届定额过渡,还是执行新一届定额,测算时都应保证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工程造价构成费用价格指数时,如材料费指数、施工机械费指数、企业管理费指数以及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指数等,应将基期价格按自治区正式出台的营改增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用以计算营改增实施后的工程造价指数。 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单项指数可以不调整基期价格,以报告期含税单价计算。 (3) 工程造价指标 根据各盟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情况看,多数盟市通过典型工程测算,发布过工程造价费用指标。费用指标中人工费、规费、利润等不含进项税额的指标不受影响,而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税金等费用指标营改增前后将产生较大变化,指标纵向不具备可比性,“营改增”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在指标发布时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需确定的其他问题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相关条款,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费程序同一般纳税人取费程序完全相同,税金计算时应将税率(11%)改为征收率(3%)。即:(应纳)税金=税前除税工程造价×征收率(3%),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相关条款执行。 3、测算完成后,起草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定额营改增调整文件。 4、根据正式的调整文件,按相应规定调整计价软件,并督促其他软件公司修改计价软件,满足营改增后工程项目计价的需要。 四、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组长 许怀云 住房城乡建设厅 副厅长 成员 张光峰 白志刚 庞天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庞天站长兼任,成员为总站班子成员。 2、2009定额“营改增”调整工作组。 组长:刘银龙 土建费用定额科科长 成员:土建科、安装科专业人员(应保证每个专业都有专业人员参加)、信息中心、广联达软件公司专家 五、时间安排 2016年3月26日前报批方案,方案批复后组织专业人员测算; 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相应测算工作报住建厅审核; 2016年5月1日前,起草完成“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办法”,由住建厅发布正式调整文件。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3月20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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