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法律服务项目招商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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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创新型法律服务项目招商) 本报告共分八个部分: 一,概论; 二,我国企业、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政策动态; 三,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 四,传统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模式的弊端; 五,【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 简介; 六, 从项目实施到发现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对策和建议(举例); 七,项目市场分析、风险预测、前景展望; 八、合作方式。 第一部分: 概 述 企业稳健经营、事业和谐发展,步步高升,是每一个企业家的共同愿望,然而,风险防范却是每一个企业家永恒的主题。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看不见也摸不到,但却令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的存在。财产毁灭、人员伤亡、市场和企业的突然崩溃充分反映出真实世界的危险。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也相继“出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就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也可以在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足够的法制观念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无疑应当是企业家自身的基本素质和经营策略,同时也是其自身利益的保障,是促进企业利润增长,使企业高效率、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无论你是否知道,是否愿意理解、是否愿意相信,企业是一种法律形式,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监管环境日趋严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因为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所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企业家、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 法律风险之毁灭性大于商业风险,因为其结果不仅是商业性的,还可能是致命性的。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危机时,企业、企业家往往为此付出难以估量、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所以,实施【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势在必行。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政策动态 警世钟:忧患意识长鸣 根据美国损失控制协会对美国企业的统计,未设置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70%在遭受巨灾后5年内会结束营业,已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则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在我国,有报告显示,有五成以上受访者认为,“老板支持不足”是企业风险防范的显著障碍,而发展较快的物流业,这一数字高达62%。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企业法务部地位不高、预算和人才资源不足。这一数字表明,重效益、轻风险的传统在中国民营企业中依然盛行不悖。 尽管浙江素有“民企大省”美誉,但与成就耀眼的民营经济如影随形的是,民企危机亦屡见不鲜。省工商联副会长郑明治在向早报记者罗列该省民企危机“症状”时,几乎每一条都能举出若干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这只是见诸媒体报道的一小部分”。 尽管“危机四伏”,但民企在此方面的态度却令人担忧。危机管理意识都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预防或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成熟的应对机制。其此前做过的调研显示,超过80%的企业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才仓皇应对,不得要领。 “危机发生后,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处理方式”; “顾此失彼”;对政府依赖心过重,总指望政府出头,或走向另一极端,不与政府积极沟通,没取得政府支持;心存侥幸,埋下隐患…… 民企“短命基因”就此播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企,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平均寿命2.9年。即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状况也不乐观。该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2006年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每天约有240家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但每天也有130家企业注销关闭,存活率仅45.83%。 近10多年来,从20世纪90年代的禹作敏、于志安、牟其中、褚时健等等,到新世纪的杨斌、袁宝、唐万新、劳德容、赵新先等等,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因触犯法律而身险囹圄的层出不穷,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恐怕为世界所罕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必须尽快补上法律风险防范这一课。 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风险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由于对法律顾问“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 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堪忧。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是,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 调研统计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3、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4、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5、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6、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仅为0,02%,相差50倍。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频受法律风险伤害的原因。 企业家的风险有很多,但法律风险不仅是最多的,而且往往也是最致命的。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恐怕就“悔之晚矣”。 【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就是在“羊”未“亡”之前,扫描漏洞,发现风险,“未亡先补”,“未病先防”,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理想效果。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防范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懂得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并适当采取措施,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所以,选择并实施【法律风险诊断、治理】项目势在必行。 很多企业家并不懂得,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不是要束缚员工和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大胆运作,在合法权限内大展身手,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避免无谓的损失,并将提高企业效益的可能性发挥到极致,这是内功和软实力,是一个企业体质强弱的重要标志。犹太人就特别懂得这个道理。 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关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误区、盲点和法律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 在屡屡目睹以德隆、格林柯尔为代表的大型民企因遭遇危机而几乎一夜崩塌之后, 2007年初,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陆续到达各省、市、区工商联手中,并逐渐传达给千万民营企业。这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危机频发的现象而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 但呼吁似乎并不能阻止国内民企危机频发的现实。两年间,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相继“出事”。 “这引起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高度关注,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黄孟复主席以及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胡德平多次批示。”孙晓华说。为落实批示精神,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启动“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课题调研,牵头者为孙晓华。 “由于机制建立尚需过程,我们决定参照国资委去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先出台一个类似指引。”孙晓华说。 在我国近4000万个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更为堪忧。因为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严重不足,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能力很弱。随着中国入世时间的推移,企业受全球化程度加深的影响,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专家预言:在随后的几年内会有更多的企业因法律风险遭受严重的损失。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各种制度不健全,甚至相互矛盾,这无疑加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中国的企业家们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隐藏漏洞”---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们相信,类似牟其中、杨斌这样“首富”、“二富”的悲剧将会越来越少,中国的民营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那么,企业家们如何才能实现上述的“隐藏漏洞”---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呢?第五部分介绍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便是答案。 第三部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好坏,决定着就业状况,下岗或者就业人员数量多少,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 3,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论述了构建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对建立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意义也有一些论述。而我们我们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其社会混乱程度不亚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整个社会氛围非常浮躁。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和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性风险和非法律性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长期执行,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对公司企业的风险可以进行系统性的防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人人防范。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当然,企业可以选择防范的广度和深度。 (4)有效地防范企业、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纷纷上演。胡润榜被称为“杀猪榜”,众多富豪纷纷“见光死”。也许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吧,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见。对众多富豪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个。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相关的任职资格被彻底剥夺掉,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刑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富豪、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即使聘请律师,也是“赶时髦”、摆花瓶,聘请一些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在这点,中国的富豪们,企业和企业高管,也应当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为自己切切实实地防范刑事风险,远离这人世间最恐怖的风险。 (5)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为了避免传统法律顾问的种种弊端,适应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对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构造和制度设置的产物,并最终替代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自然具有前瞻性,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防范于未然,它要求企业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构建系统性的法律风险机制,实现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目的。 (6)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发展性。我们主要通过大案要案的诉讼反思企业管理中的现实漏洞;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系统研究,思考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体系;通过对律师实务经验的理论总结,探讨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实施;通过同企业的全程互动,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风险防范经验的有效借鉴,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多学科知识的融合,提高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深度和效用性。 (7)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 (8)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急剧变化,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驾御市场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再者,中国加入WTO不久,年轻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就要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直接竞争,压力骤加,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9)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法律监控的过程,并通过对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反馈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渐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完善的生产经营法律环境。一个优秀的企业越是在危机的时刻,越能显示出它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一个成熟的、健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在于此。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保健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保健、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就像“防火墙“,扫描病毒、修复漏洞;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取代传统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必备的“战略防御武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的基础。 第四部分: 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的弊端 与自然风险、意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监控与化解的系统工程。但是,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在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服务形式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和严重的弊端,根本不适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顾问模式的弊端十分明显: 1、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律师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的工作目标,所以,律师往往缺乏责任心。一般律师并没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2、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这样建立起来的畸形变态的法律顾问关系,必然造成畸形变态的事实后果。 其一,既然给了“回扣”,法律顾问便可以“消极怠工”,“顾而不问”。其中原因,不言自明。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增加了新的法律风险。 其二,其实,恰恰是这个“关系”往往使企业陷入“潜规则”的网罗而不能自拔,反而增加了企业损失和法律风险。一旦陷入“潜规则”的泥潭,如果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维权便举步维艰,因为企业往往言而无据、有口难辩、有苦难言,往往成为永远的难言之隐。因为“潜规则”本身往往就是违规的,甚至是违法的。事实上,靠关系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往往并不会注重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取证和防范,他们的心思和时间都花在拉关系、应酬之上,“酒肉穿肠过”,血液酒精含量或者含油量过高,怎有时间、有精力、有清晰的头脑去专研业务、去提升和完善自己?有的律师正是利用了当事人“畏官”“畏权”不“畏法”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不健康心里,以他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就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请君入瓮。 之所以说“关系案”是陷阱或者泥潭,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您从“关系案”得到法外利益或者说非法利益,对方当事人必然不服,极可能提起上诉、申诉、上访、控告,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程序甚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展开拉锯战,浪费当事人很多金钱和资源。你不可能在任何程序、任何阶段、任何处理方式都有关系,也不会“关系通天”的,你以前的关系人可能已经因为“关心案”而受到纪律、法律追究甚至是刑事追究。相反,如果你没有或者不能从“关系案”得到法外利益,你又何必花钱花功夫制造“关系案”?徒然自增风险。其实,正直的人格才是立身之本,成功之源。 3,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缺乏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内容,往往不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临时抱佛脚”。通常就是对企业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蜻蜓点水”。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预防和识别顾问单位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治理或者化解风险,不能实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顾问目的。 4,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是被动的。由于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企业往往面临爆发的实际法律风险时,才知道原来问题早已存在,急忙去寻求法律帮助,于是律师成为“消防员”或者“擦屁股纸”。律师不是主动出击,明察秋毫,防微杜渐,而是坐等问题恶化为癌症,才不得不疲于应对。这时企业已无法不为此付出冤枉的代价。 5,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收费模糊。在签订顾问合同时,律师常常对顾问单位的人员情况、部门设置及其职能、业务开展等等情况都不了解,律师和企业双方都不知道将来到底有多少事务需要用到律师,所以,对于顾问费的收取看人下菜,企业有钱就多要一些,企业没钱就少要一些,大律师多要一些,小律师少要一些。还互相心理不平衡,律师觉得钱少活多,企业觉钱多活少。 6、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单兵作战。传统法律顾问服务,一般都是一个顾问单位请一名律师,顾问单位方方面面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一个人完成,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对法律风险的全面的系统的防范。 第五部分: 【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 简介 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未病先防”的重要性,懂得日常保健,定期体检,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或者防病于初期,其安全性、可控性、效果性、经济性远比患病之后去治疗好的多。“日常保健,定期体检”的重要性已被类似上述的许多众所周知的无情事实所证明,迫使人们不得不觉醒。企业也被法律赋予了人格,在法律上叫“企业法人”,在社会关系中也叫“企业公民”,在“稳健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同样需要“日常保健,定期体检”,其必要性、重要性与自然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小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着或者已经面临着各方的法律风险,而且,更多的风险是呈“隐患”状态,直到发展成“癌症”企业才能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在面临严重的法律纠纷之时才想到寻求法律帮助,但是很多时候已经为时已晚,不得不付出惨重代价。无数事实一再为我们敲响警钟,企业必须猛醒,再也不能对法律风险的“日常保健,定期体检”掉以轻心。 实施【法律风险诊断、治理】项目,像在医院体检一样,分不同的法律体检项目,由专业的主办律师组成体检组,为中小企业诊断、排查、清除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隐患,像扫描病毒、修复漏洞一样,解除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察之失和后顾之忧。律师不再做被动应付问题的“消防员”,而是主动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建“防火墙”;像战场上的“工兵”,事先清理走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的平稳和谐高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是如何产生的? 该产品是孙金栋律师针对律师行业在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反思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的缺陷和弊端,经过长期调查研究而总结和研发的结果,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进行的具有革命性的创新和完善。当企业爆发法律纠纷,而我们又发现这个纠纷本来是可以通过事先防范,事先避免的时侯,孙金栋律师开始反思:我们应如何改进我们的服务模式,使我们能事先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化风险为效益,真正实现企业请律师就是为了不打官司的目的。于是便诞生了【法律风险诊断、治理】项目。该项目通过法律服务关口前移,真正实现和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达到法律服务的理想效果。 二、【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及流程简介 法律风险体检的分类 区分根据:体检的精细程度和成本大小,以及治理方案的详尽程度、治理方案的完整性与可操作程度。 专项体检 —— 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品牌保护、并购重组、投资融资、专利保护、公司治理和量身订做的其他专项内容。可在选项菜单中选择多项。 全面体检 ——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领域进行全面体检的一种服务模式。 体检的级别: 初级体检——通过调查问卷、电话询问、审核提交资料等形式完成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识别,形成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并提供方向性治理建议。初级风险体检报告对于企业来说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法律风险体检结论,就如同对人身进行常规体检一样; 高级体检——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实地调查询问、详细审核提交资料等形式完成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识别,形成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治理建议 。高级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则意味着更为深入、全面地对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高级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细致,并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治理方案。 体检的外部流程: 双方沟通协商——确定风险体检范围——签署风险体检服务协议——编制风险体检方案——企业填写风险体检调查问卷——根据需要进行走访调查——汇集信息,分析评价——编制初步法律风险调查分析报告——内部评审——提交正式报告。 体检的内部流程: (一)企业信息的收集和审查,详细了解情况 (二)对企业答题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识别 (三)确定相应的法律风险,设计治理方案 (三)召开评审会议 (四)出具初步法律体检报告 (五)评审法律体检报告 (六)审定和交付法律体检报告 (七)与公司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风险 (八)跟踪风险排除情况 如何通过体检发现企业的各种风险 针对企业不同领域的法律风险,分别制定一套科学的测试题目,结合各种调查资料、信息和走访补充了解的企业的具体情况,作为评估依据,结合我们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法律风险的探查、分析、识别和评估,找出相应的法律风险点,并区分、判断其关联性和复杂程度,得出相应的初步结论。随后,将对初步结论分层次进行两次以上的评审,在此基础上,审慎出具最终的结论。 企业体检的流程概略图示: 三、【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的四大创新 1、主动式服务 不再坐等企业来求医,而是主动设计流程,通过访谈、调查问卷、收集资料等方式,深入企业,主动去发现企业尚未察觉的法律风险。 2、菜单式服务 收费不再模糊,而是列菜单,让企业自主选择消费项目,明明白白消费。首先是体检项目有收费清单,比如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XXXX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体检XXXX元,都详细列明,由企业自己选择。其次是,体检后,根据发现的问题,诊治这些问题也明码标价。当然,企业仍可选择传统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也可以选择专项法律服务菜单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法律服务;还可以选择混合式服务方式。 3、专业分工,团队协作 不同专业领域由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提供服务,或者由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提供服务,分工协作,以保证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法律服务的质量。 4、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企业只需日常维护、监督,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便可以长期发挥法律风险预警、防范作用,产生长期效益,具有不同程度的一劳永逸之效。 四、企业体检和治理可选择的菜单内容: 我们进行的法律体检和治理的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投资、担保、诉讼仲裁、法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受检企业的各个方面。 1),企业主体和治理:公司章程;决策机制;业务流程;股权的设置和管理;企业的变更;企业并购重组;企业资源扩张;干股;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保障; 2),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惩处职工;员工手册;保密和竞业限制;劳动争议…… 3),工伤管理方面:职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支付伤残待遇; 4),合同管理方面: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制定;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章、公章管理制度。 5),财务领域:应收账款;对外担保;企业纳税管理;财务管理; 6),资金活动方面: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资金活动管控;民间融资;债券融资;…… 7),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工程外包; 8),房地产管理领域:房地产侵权;房地产权属争议;房地产的利用;房地产转让;权证管理制度 9),环境保护领域:生产排污;环保项目的投资和融资;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10),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管理领域的法律风险:…… 11),信访管理领域:重大决策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信访事项处理机制; 12),其他,以及上述法律风险领域引发的诉讼法律风险。 第六部分: 从项目实施到发现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对策和建议 一)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成因分析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1、受检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现有最大股东可能失去控股权的法律风险。 2、有受检企业的股东之间存在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可能出现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僵局、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3、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未设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缺乏决策程序机制,企业经营决策的个人偶然性风险较大,导致决策者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纠纷当中。 4、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没有在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中增设其自行约定的内容,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同时导致公司僵局。 5、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三会,可能会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同时陷入相关纠纷当中。 (二)关于劳动人事管理方面 1、大多数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问题(书面合同问题、任意解除问题)。 2、有多家受检企业未制订员工手册。 3、有多家受检企业未设立工会。 (三)关于合同管理方面 1、有受检企业在签订重大合同之前未进行资信调查。 2、部分受检企业的重要合同谈判无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少数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导致合同交易风险增大。 3、部分受检企业没有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和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四)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 1、几乎一半的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 2、有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与相关人员就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签订保密协议,大多数企业没有和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绝大多数企业既没有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或人员,也没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五)关于融资问题 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融资方式单一(仅依靠向几家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而没有运用过融资租赁、企业债券、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和民间融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运用过向其他企业、个人及内部职工等借贷方式),有少数企业涉嫌非法融资甚至涉嫌犯罪(企业借贷、民间高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六)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方面 1、对外担保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企业都有对外担保、互保(担保链)现象。 2、有一半企业没有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少数企业对外投资仅仅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作决定,有少数企业在对外投资前不进行可行性论证,部分企业对外投资前不对项目和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几乎一半的企业没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限额。 3、大多数受检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都没有要求专业人员提供意见。 (七)关于危机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 大部分受检企业没有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与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首先想到找关系而不是找律师,甚者遇到重大危机与法律风险一走了之,使危机与法律风险性质升级。 二)、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企业安全是第一要素 民营企业不能只注重“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应更加懂得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如果没有安全为前提,即使发展再快,其结果也可能是徒劳无功。 企业安全最主要的是法律安全、资金安全、资产安全。资产安全里面要注意资产的账面值及变现能力;资金的安全要注意融资计划(尤其是银行贷款)实现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考虑融资方案的多样性问题。任何一个企业至少应考虑四五种融资方案,除了向国内银行借款外,还应考虑合法的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融资、发行企业短期债券等方法。 企业要特别注意防范因各类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或者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如果受到行政处罚,可能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迫使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受到刑事追究,企业可能被查封,企业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财产损失,重则牢狱加身;因民商事纠纷成为被告,一旦企业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企业运营就会受阻,日常经营将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甚至随时面临倒闭的危险。 (二)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办理专业的事情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自身要做自己专业的事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谋求更大的发展,不能贪大求全。如果对某些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地一哄而上,很容易栽跟头;另一层含义是企业还应该把一些专业性的事务,比如法律、税务(筹划)、IT管理、评估等等交由专业的机构来处理,必要时可以整体服务外包。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专业服务外包上投入的金额一般会占到企业成本投入的12%~17%。其实,这样的服务外包既可以使事情更加有效地完成,而且也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手段。因为,专业机构必须对其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承担责任。 (三)充分利用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工商、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不同时期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比如“节能环保企业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农业企业重点扶持政策、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等各项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尽量利用政策优势发展壮大自己,而不是一遇到困难和问题就想到“跑关系”、找政府。这样一方面会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增加压力和负担,另一方面也极易滋生腐败案件,一旦东窗事发,企业反被牵连,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四)积极面对经济困境,防止经济纠纷演变成经济犯罪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如果不得不面对经济困境,也千万不要一走了之,使经济纠纷演变成经济犯罪。比如,有些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发生企业危机难以兑付借款时,如果积极应对,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借款纠纷,而如果一走了之的话,有可能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行为,酿成严重的后果。还有以下一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要特别注意,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金融诈骗类犯罪与涉税类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大多实行双重制裁,一旦涉案,不仅企业将面临巨额罚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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