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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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工2012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工2012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027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类项目”),包括:1.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3. 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4. 重大技术创新招投标项目;5. 省级产业结构调
2、整专项资金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6.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直接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二)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类项目”),包括:1. 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2. 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或
3、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要求及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实施开展工作;(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四)项目资
4、金是否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须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第三章 项目验收组织和程序第五条 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推荐部门协助项目验收工作。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授权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报送项目推荐部门(一式两份)
5、。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1.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 国家有关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原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3.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4. 项目申请报告;5.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6. 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性能指标需法定检测的);7. 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8.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
6、目总投资,国家、省和其他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情况);9. 财政资金使用的原始及会计凭证(复印件);10. 其他相关证实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1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需提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12. 2005年以来的招标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还需提供后续管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报告或项目后续管理报告。(二)项目受理。项目推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受理人应签收
7、验收申请。(三)项目验收审查。对于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自签收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意见。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推荐部门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见附件3)。对于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自签收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四)项目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类项目7-9人,类项目5-7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
8、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原则上还应包括1名技术中心管理专家。项目后续管理机构一般应派员参加会议。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参会人员不作为验收专家。验收流程参见附件1“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果 第七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第八条 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并盖章。验收证书及验收材料,
9、两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归档,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五份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并盖公章。验收证书及材料,两份由项目推荐部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两份由项目推荐部门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未达到合同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三)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必要合理说明的。第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
10、应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财政资金收回处理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大部分工作任务,但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可申请结题。项目申请结题的,须由项目推荐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项目是否结题意见。若可结题,则参照第六条类项目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结题意见。第十二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扶持资金,且两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支持技术创新项目:(一)项目
11、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两年内未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且未作必要合理说明的项目(以项目推荐部门签收验收申请日期计)。(二)未通过验收应进行整改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半年内未进行整改的; 2. 整改完成三个月内不重新申请验收的;3. 整改完成后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但在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中止,且不能结题的项目。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类项目和类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同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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