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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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管。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盟市或者
2、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实施程序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和重新核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验,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处室审查、厅长办公会审查并公示
3、。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重点核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和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所需主要仪器设备的真实性,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核验人员应当有2人同时核验;(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
4、、实地核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查;(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公告,经核实后据实
5、处理。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人申请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或者同时申请上述两项资质。第九条 增加检测项目是指申请人在已取得某类检测机构资质的基础上,在该资质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内申请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参数。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不符合资质延期条件、逾期未提出资质延期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6、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延期。第十一条 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项目、资质延期、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向核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核验机关核验后报许可机关。第三章 资质标准和检测业务内容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基本条件:(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
7、应的项目应当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
8、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第十五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和重新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原
9、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首次申请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所列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二)变更证明材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
10、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机构名称变更仅需要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原件)。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一、 专项检测(一)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
11、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专项检测项目。二、见证取样检测(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五)简易土工试验;(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第四章 信息登记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重新核定和变更后,检测机构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后10日内到核验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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