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方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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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主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署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专题集体协议。努力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我县各类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基础实施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工作关键点 (一)要坚持依法协商标准。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协议法》和《集体协议要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推行要约、协商、签约、审批等程序。要坚持兼顾双方利益标准,既要维护职员具体利益,又要考虑企业连续发展;既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行业收入水平等原因,合理确定职职员资增加水平,又要引导职员为企业多做贡献,推进企业连续快速发展;要坚持平等协商、维护稳定标准,尊重对方、相互合作、求同存异,形成共识。 (二)要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关键。要依据企业本身特点和经营情况不一样,确定不一样协商关键。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很好企业,关键是协商工资正常增加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较困难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关键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职员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制度。一是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要主动主动代表职员行使要约权,依法开启协商民主程序。二是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集体协商后职职员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员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报相关人保部门审查。协议推行后,要定时向职员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汇报推行情况。三是健全履约监督制度。职员代表大会要把签约和监督履约作为关键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验督促工资集体协议书全方面推行。四是健全资料台账制度。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开始,到搜集资料准备工作,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台下沟通协调、台上对等谈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协议文本形成、直至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公布,和期间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资协议书实施情况等各个步骤全部必需有文字、图片记载和反应,切实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步骤 (一)提出要约。企业和工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资协商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广泛搜集职员意见和提议,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 (二)协商审议。企业和工会全体协商代表组成协商会议,起草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提交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协议签署后由企业方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经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企业以合适方法向职员公布工资集体协议。 (四)检验验收。集团工会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验督导,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每个月通报一次。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主动主动制订科学合理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法,推行职责,和劳动关系三方形成工作协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足利用新企业网站、简报、宣传板报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相关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企业和职员群众深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双赢和构建友好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主动作用,营造出良好社会舆论气氛;立即总结和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中优异经验和做法,引导企业愈加自觉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加强学习培训。工会要主动组织协商代表开展法律知识、协商技巧、协议常识培训,充足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需性、紧迫性,掌握协商谈判标准、方法、程序和技巧,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实效。 (四)时间安排。4月为准备阶段;5-6月中旬为开启要约和协商阶段;6月下旬为总结阶段。要求各基层工会在6月底前向集团工会报送书面总结汇报和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附件: 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标 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员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引导企业和职员依法签署《工资集体协商专题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协议),建立和完善企业职职员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加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企业和实施企业化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1.3 实施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应该遵照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友好稳定标准。 1.4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员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员(代表)大会经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酬劳及福利待遇事项,签署工资集体协议行为。 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员代表和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署相关职员劳动酬劳及福利待遇等事项书面协议。已签署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作为集体协议附件,并和集体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5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员,和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署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通常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乡镇、街道、小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含有条件能够在县(区)一级开展。 1.6 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能够依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和行政方签署补充协议,但确定劳动酬劳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要求标准。 1.7 工资集体协商费用 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员人数百分比分担。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 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人员。协商代表通常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根据对等标正确定,通常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依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约定。 2.2 协商代表产生 (一)职员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员(代表)大会经过后产生;还未建立职员(代表)大会制度,须经半数以上职员同意。也能够根据职员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程序,产生职员协商代表。还未建立工会企业,在加紧组建工作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员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员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员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员(代表)大会经过;未建立职员(代表)大会,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告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其它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人员参与。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组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告后产生,或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告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该向全体职员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同时,能够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能够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出本方代表人数三分之一。 (五)已签署集体协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员方代表能够由集体协议协商代表担任,也能够按本标准要求重新确定。 2.3 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工作,轮番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企业方其它协商代表担任。职员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职员方其它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首席代表可由工会关键责任人担任。未建立工会,职员方首席代表从职员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员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员方首席代表由职员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2.4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员和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署工资集体协议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教授、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中聘用。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关键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委派或基层工会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员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有条件行业工会依据需要建立。有条件地方能够建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立指导站,实施分级管理;配置或聘用专(兼)职员作人员,设置专题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酬劳,实施专款专用、专题管理。 2.5 协商代表权利 (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 (二)协商代表享受平等提议权、否决权和陈说权; (三)协商代表搜集相关资料、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与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该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该确保协商代表推行职责所必需时间,确保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四)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议推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任期满之时,除达成退休年纪、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协议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渎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和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五)协商代表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员方协商代表推行职责而给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和免去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员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该事先书面取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员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淘汰人员时,职员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权利。 2.6 协商代表义务 (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职职员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应和代表本方意愿; (二)接收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相关问题质询,立即向本方人员通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本方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工资集体协议推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处理; (五)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2.7 协商代表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由候补协商代表参与,或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立即公告并通知对方。 2.8 组织培训 制订培训计划,定时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专题业务培训,努力提升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 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署协议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和关键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工会应主动负担要约责任,开启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其上一级工会可替换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能够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能够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能够主动提出增加工资协商要约:政府公布新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加、企业利润增加、劳动生产率提升。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回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在要求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应该书面向提议要约工会说明情况,提议要约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汇报。 (四)不予回应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经过协商路径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能够书面向有管辖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五)要约行动活动月。每十二个月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第二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3.2 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它相关指标;当地域、同行业或含有可比性企业工资水平;当地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情况。 (二)搜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搜集职员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意见或提议。经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员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足掌握职员群众意愿和要求。 (三)确定议题议程。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关键,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关键叙述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放矢。 (五)互通相关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和协商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包含关键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相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能够聘用本企业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与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统计员。统计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3 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汇报,上一级工会能够指派人员对职员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含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汇报,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替换协商。 3.4 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该采取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番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根据确定议题议程协商讨论。协商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了解、主动合作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足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1),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专员统计,经双方协商代表确定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用汉字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以汉字文本为准。 3.5 协商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临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约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出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署工资集体协议时间最长不得超出60日。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立即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3.6 审议经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员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产生过程及关键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员(代表)意见,并依据职员(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员(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经过。经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员(代表)大会,应该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经过。 如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在职员(代表)大会上没有取得经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4.1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具体,方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验。协商双方要在严格实施国家和湖北省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酬劳、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协议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协议程序; (五)工资集体协议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协议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该协商其它相关事项。 4.2 劳动酬劳 劳动酬劳协商关键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员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助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它多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措施; (七)其它相关事项。 4.3 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关键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助,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补助; (三)独生儿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员、未成年工、残疾职员、离岗职员等特殊群体职员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4.4 参考原因 协商确定职员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原因: (一)国家、地域颁布相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域、行业、企业和含有可比性企业人工成本、职员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企业职职员资总额和职员平均工资水平; (六)当地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它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情况。 4.5 协商关键 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关键,切实处理工资分配中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加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员劳动酬劳权益。要把一般职员尤其是一线职员作为关键对象,经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升职职员资收入水平,主动推进处理同工不一样酬问题,使广大职员能够共享企业发展结果。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升,凡提供正常劳动职职员资全部应该得到增加。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很好企业,关键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助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企业,关键就工资支付措施、离岗职员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施计件工资制企业,关键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施岗位工资制企业,关键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施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关键是合理确定经营者和职员工资分配关系;实施股份制企业,关键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和劳动分红之间百分比关系,预防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关键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措施、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 4.6 劳动定额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根据“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员能够完成”标准,经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伴随优异技术应用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双方应经过集体协商立即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程序 5.1 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协议签署后7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包含: (一)双方署名盖章工资集体协议一式三份; (二)企业盖章《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工资集体协议说明及附件: (1)职员方协商代表产生、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职员(代表)大会等会议统计复印件、签到表和会议决议复印件(应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职员人数及工资水平情况、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推行情况; (3)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协商代表名单(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本企业工作年限、身份证号、联络电话等)、身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授权材料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4)其它相关情况。 5.2 审查部门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外省企业在鄂分支机构、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将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各市、州、县所属企业,送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5.3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后,在《工资集体协议记录表》(记录表参考文本见附件5)上进行登记,并向企业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参考文本见附件6)。 (二)审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协议签署程序等进行审查。必需时,能够对协商原始统计给予审查。如碰到较大分歧或其它重大问题,由相关责任人主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见附件7),送达报送企业。 5.4 审查未经过情况处理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未经过审查,协商双方应就《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事项,在30日内重新集体协商后签署工资集体协议并报送审查。 如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双方不一样意《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能够书面要求重新审查。 5.5 审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议管理台帐,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协议底数,实施动态管理。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无偿。 5.6 生效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资集体协议自审查经过之日起生效。如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未推行审查程序工资集体协议无效;发生纠纷,由双方相关当事人负担责任。 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对企业和职员双方含有相同约束力,双方应该全方面推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或投资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继续推行。 工资集体协议约定劳动酬劳适适用于全部和本企业(区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员。企业和职员签订劳动协议中相关工资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相关标准。 企业在7日内将生效工资集体协议,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员公布,由全体职员监督推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向组员企业全体职员公布。职员可随时查阅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5.7 文本立案和季度统计 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立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协议报上一级地方工会立案。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汇报制度,由各级地方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7)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议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6.1 工资集体协议使用期 工资集体协议使用期通常不超出十二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职员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6.2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该就工资集体协议继续推行事宜,和职员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原协议继续推行;协商不一致,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6.3 工资集体协议变更或解除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因被吞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推行;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推行或部分无法推行; (四)工资集体协议约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6.4 工资集体协议变更或解除程序 一方就变更工资集体协议相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回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立案,并填写《工资集体协议变更记录表》(工资集体协议变更记录表参考文本见附件9)。 签约双方协商解除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在协议解除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协议书面说明。 6.5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因签署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能够书面向有管辖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需时也能够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争议双方各选派代表3至7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与协商处理。 协调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15日。 协调处理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0),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6.6 推行协议争议处理 因推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验 7.1 考评奖惩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成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制订工资集体协商情况成效评价和奖惩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定时进行检验和问责,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和媒体沟通合作,经过召开会议、编发简报等多个形式,定时通报和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关键企业开展协商情况和好经验和经典做法等。 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选模必备条件,实施“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党政工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与县级以上多种表彰奖励活动评选。 7.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督促要约回应、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协商争议处理、违约责任追究、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和执法检验等方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督促双方全方面推行协议。同时,立即受理和查处职员相关工资集体协商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企业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将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职员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还应将企业工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同时开具证实一并上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不予经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实,可核为“筹建”,给予经过劳动保障年检。 7.3 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监督检验 上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职员方、企业方签署工资集体协议,并对签约双方推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出现问题,促进协议有效推行。 7.4 企业内部监督检验 企业工会和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验小组,制订监督检验制度,将工资集体协议条款进行分解,纳入岗位责任进行考评和奖惩;对工资集体协议推行情况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检验,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立即处理。 签约双方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全方面推行工资集体协议要求义务。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应该负担继续推行协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企业不实施约定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员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要主动配合、帮助企业推行协议,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工资集体协议推行情况每十二个月最少要向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员(代表)大会汇报一次,接收职员群众监督。未建立职员(代表)大会,应该以合适方法向全体职员、组员企业和职员汇报。 7.5 违规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会向企业发出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2),如企业不按要求整改又不说明相关情况,工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法律监督处理提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3),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正。如工会未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直接进行处理。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有意拖延协商和签署工资集体协议; (二)不按要求报送审查和立案、不推行工资集体协议;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协议、免去职务、降低职级,打击报复; (四)阻挠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参与协商或替换协商; (五)拒绝提供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不负担工资集体协商所需合理费用、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七)有阻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其它情形。 企业有(一)、(二)、(三)项情形之一,而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和不说明相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有第(三)项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对协商代表调整不利于其工作岗位、免去职务、降低职级、解除劳动协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岗位、职务、职级、工作、补齐被解除劳动协议期间应得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如协商代表不一样意恢复工作,企业根据经济赔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补齐其应得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工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由上级工会责令更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处分;情节严重,根据要求程序给予免职。 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为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湖北省集体协议条例》,结合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我方拟同你方进行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提议: 一、集体协商会议时间和地点: 提议于 年 月 日在 (会议室)进行首次协商,并依据协商进展,确定下次协商时间,但最终一次协商时间不宜超出 年 月 日。 二、集体协商关键内容(在项现在打“√”)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助标准和奖金 □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多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工资待遇 □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补助 □工资发放时间、支付措施 □保险福利待遇 需协商其它相关事项 三、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提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参与。 我方协商首席代表是 ,职务是 。 其它代表是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方便工作沟通,并作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请你方提供上十二个月度相关资料(在项现在打“√”):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职员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工资集体协议推行情况汇报 需你方提供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请在第一次协商会议开始7日前,提供给我方首席代表。所包含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五、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以下: 1. 我方同意开展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 2. 同意提出协商时间和地点。 3. 同意提出协商内容,提议增加以下内容: 。 4. 我方首席协商代表是 ,职务是 。其它代表是: 。 5. 我方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将于要求时间内向你方提供。 (或:我方不一样意开展此次工资集体协商,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回复如有异议,请立即沟通。 此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资集体协商专题集体协议送审表(参考文本) 送审单位(盖章): 工资集体协议名称: 协议类别:□企业 □区域 □行业 □首次签署 □续订 □变更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员方) 企业性质: 职员人数: 地址: 会员人数: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产生方法: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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