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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年下半年度产业人才投资方案招生简章.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4011290
  • 上传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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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年下 半年度 产业 人才 投资 方案 招生简章
    资源描述: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承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8年下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招生簡章 班次名稱 所屬系所 名稱 學分數 學費 上課時間 開課起訖日期 授課教師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班 進修部 (非學分班) 無 16,250元 8/15~11/14每週六09:30~12:30 13:30~16:30 9/6、9/27、11/1週日09:30~12:30 13:30~16:30 (共96小時) 98/08/15~98/11/14 (10/3不上課) 趙元瑞 柯耀誠 張峯嘉 陳佳聖 記帳士輔導班 進修部 (非學分班) 無 15,000元 每週六09:30~12:30 13:30~16:30 (共96小時) 98/08/15~98/11/07 (10/3不上課) 李惠如 林曉慧 吳清潭 網路行銷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EMBA碩士學分班) 有 28,700元 週日 9:30~16:30 (共54小時) 98/9/6 ~ 98/11/22 張文華 塑膠射出模具CAE模流分析(3004097) 機械工程系 (學士學分班) 有 7,700元 週二、四18:30~21:30 (共54小時) 98/09/08~98/11/24 周文祥 一般對象: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80%,學員自行負擔20% 特定對象:學費全額補助(補助100%) 每位參訓學員3年內補助上限為5萬元 曾參加職訓局94年、95年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及96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程者,其3年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其初次參與之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最高可獲5萬元之補助額度。 一、招訓對象: (一)一般對象(補助80%): 1. 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2. 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在職勞工。 ※※以上學員申請時須切結具勞、農保身分,備齊勞、農保投保明細表。 ※※勞保投保明細表可至勞保局各辦事處申請,有自然人憑證者可自行至網站申請列印 (網址 à勞工保險局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à 4.個人網路查詢作業à 3.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詢à 點選○勞工保險異動à列印)。 ※※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列印日期須為可證明開訓日仍在職之投保明細表(ex:3月12日開課,須附98年3月12日當日有投保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證明) (農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 (二)可享有全額補助之招訓對象,除須符合前項資格並檢具相關資料外,另須檢附下列證明文献: 1.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献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献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3.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4.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負擔家計婦女: (1) 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如範例一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ㄧ檢附文献: ●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献)。 ●離婚(戶籍謄本)。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告知文献)。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告知文献)。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献)。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 (2) 獨自撫養之直系親屬如有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备案之私立學校就讀之在學證明文献影本。但不包含就讀社區大學、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 ●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献正本。 (3) 其他符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狀況,請檢附相關證明。 6.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證明文献。 7.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二)。 8.離職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非自願離職者,並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若於本計畫訓練期間,有參加教育部「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並申領訓練補助,則不予補助。)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職業訓練推介單自開立日起60日內有效(ex:98年4月30日開課,須附98年3月2日後開立之推介單)。 ※※非自願離職者參加本方案期間不得重複參加職前訓練,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二、報名方式:請備齊以下資料親自或郵寄至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行政大樓五樓報名。 (一)全額學費之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二)填妥之報名表及附件1~4(共計五張) (三)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一式兩份)(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紅字部分請學員務必自行標明填寫) (四)畢業證書影本 (五)符合全額補助者請檢附相關資料 (六)近3個月內之個人照(能辨識本人之照片即可) (七)投保明細表正本(可證明開訓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ex:98年3月12號開課,須附98年3月12日當日有投保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證明,並請於開訓後1週內繳交,未繳者將影響補助申請,敬請配合。) (農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 ※※勞保投保明細表可至勞保局各辦事處申請,有自然人憑證者可自行至網站申請列印 (網址 à勞工保險局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à 4.個人網路查詢作業à 3.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詢à 點選○勞工保險異動à列印)。 三、退費辦法: (一)參訓學員已繳費且為個人因素,於開訓前一日辦理退訓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學分班則依教育部規定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已開訓但未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若須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若已逾全期訓練課程三分之一者,則不予退費。 (二)如因本單位之因素未能如期開班時可全數退費。 四、注意事項: (一)訓練單位應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二)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三)學員另須達成以下條件,並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依職訓局98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業手冊規定): 1.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 2.出席時數達訓練總時數之2/3以上。 3.依期限內提供並填寫完整之受訓學員相關補助申請資料及意見調查表。 4.補助款項於結訓後且經行政程序核可,由勞委會職訓局直接匯入學員帳戶。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進修部推廣組 報名/諮詢單位 申訴單位 【訓練單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進修部推廣組 http:// oce.ntut.edu.tw 聯絡電話:02-27712171-1742 白宜平小姐 申訴信箱: 【補助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電話: http://www.evta.gov.tw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北區職訓中心】http://www.nvtc.gov.tw/ 聯絡電話:02-89903608 分機:391-393,355-364,366-367 傳真:02-22981210 申訴信箱: 訓練班別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班(非學分班) 訓練單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上課地點 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第四教學大樓(304教室) 訓練目標 針對各專業科目進行精華式的加強,並配合各式題型進行解題輔導,協助學員於最短時間掌握各科目精髓,順利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課程大綱 l 不動產估價原則及影響價格之因素分析 l 估價作業程序、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 l 房地估價(含高樓層區分所有建物估價) l 宗地估價、權利估價及租金估價 l 不動產、土地概論及基本概念、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意義 l 地權(含外國人、不得私有及繼承土地之處分、公有、共有土地及最高限額面積之處理) l 地籍、土地运用、土地徵收條例與土地法徵收之異同及比較 l 基本稅法概念、遺產及贈與稅概念、田賦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l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l 消費者保護法及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細則 l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各式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l 民法總則:權利義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消滅時效。 l 債之發生、債之標的與效力、債之移轉、債之消滅; l 買賣、贈與、租賃、承攬、委任、寄託。 l 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l 考古題講解(含實例題試答) 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學科課程及時數:(合計 96 小時) 課堂講習及實例研究 招訓對象 學歷: 高中職畢業以上畢業,符合職訓局補助對象者。 招訓人數 20人 預定上課時間 98/08/15-98/11/14每週六09:30~12:30 13:30~16:30(10/3不上課) 9/6、9/27、11/1週日09:30~12:30 13:30~16:30,共96小時 授課師資 趙元瑞:明理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柯耀誠:永慶房仲集團加盟體系教育訓練中心特約顧問、不動產經紀人 張峯嘉: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 陳佳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土地開發、都市更新 費用 16,250元 (政府補助訓練費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 訓練班別 記帳士輔導班(非學分班) 訓練單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上課地點 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第四教學大樓(303教室) 訓練目標 深植學員會計學(會計原理及程序、資產處理、負債及業主權益、成本會計、報表分析及使用),稅務相關法規(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記帳相關法規(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記及認許)學理基礎,及學員之作文與閱讀能力之養成。 課程大綱 l 會計基本慨念、會計借貸法則、會計處理程序 l 商會會計法、商會會計處理準則 l 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得稅法申報實務 l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 l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l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l 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會計處理 l 財務報表分析、損益報導、保存盈餘及股利 l 記帳士法及實務 l 公司法第八章登紀、認許 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學科課程及時數:(合計 96 小時) 課堂講習及實例研究 招訓對象 學歷: 高中職畢業以上畢業,符合職訓局補助對象者。 招訓人數 20人 預定上課時間 98/08/15 至98/11/07 星期六08:30-12:30、13:30-17:30,共計96小時 授課師資 林曉慧: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吳清潭:大東海文教機構講師 李惠如:廣鴻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費用 15,000元 (政府補助訓練費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 訓練班別 網路行銷(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訓練單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上課地點 上課地點: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第三教學大樓111教室 訓練目標 培養網站架設、EC電子商務人才 課程大綱 l 網路創業基礎 l 網路商店經營管理 l 網路商品的規劃管理 l 網路的行銷策略 l 網路顧客關係管理 l 虛實通路整合與成本效益分析管理 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學科課程及時數:(合計 54 小時) 課堂講習及專題研究 (54小時) 招訓對象 學歷: 專科以上畢業,符合職訓局補助對象者。不符職訓局補助之對象,欲全額自費者亦可參加。 招訓人數 30人 預定上課時間 98.09.06至98.11.22,共計54小時 98.09.06至98.10.11,星期日13:30~16:30 98.10.18至98.11.22,星期日09:30~16:30 授課師資 張文華副专家: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副专家。 費用 28,700元 (政府補助訓練費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 訓練班別 塑膠射出模具CAE模流分析(機械工程系學士學分班) 訓練單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上課地點 上課地點: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綜合科館114教室  訓練目標   使學員了解CAE概念與建構。 課程大綱 ●了解CAE網格概念與建構。 ●流動分析,即熔膠填充狀態。 ●保壓分析,分析模內壓力分佈狀態。 ●冷卻分析,關於模內溫度分佈。 ●翹曲分析,分析成行品的變形。 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學科課程及時數:(合計 54 小時) 課堂講習及專題研究 (54小時) 招訓對象 學歷: 專科以上畢業,符合職訓局補助對象者。不符職訓局補助之對象,欲全額自費者亦可參加。 招訓人數 15人 預定上課時間 98.09.08至98.11.24,共計54小時 98.09.08至98.10.06,星期二18:30~21:30 98.10.13至98.11.24,星期二、四18:30~21:30 授課師資 周文祥专家: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专家。 費用 7,700元 (政府補助訓練費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承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8年下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報名表 ※各欄請填寫清楚及正確 姓  名 課 程 名 稱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班 (非學分班) 學費16,250元 英文姓名 (請與護照相同) □記帳士輔導班 (非學分班) 學費15,000元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一般對象 (補助80%) □ 全額補助對象(補助100%) (請勾選以下之身分) □網路行銷 (EMBA碩士學分班) 學費28,700元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 □中高齡 □負擔家計婦女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 □離職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之非自願離職者 □塑膠射出模具CAE模流分析(3004097) (學士學分班) 學費7,700元 最高學歷 現職 職稱 聯絡電話 H: O: 手機: 通訊地址 □□□ E-MAIL 繳交文献 □全額學費之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填妥之報名表及附件1~4(共計五張)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一式兩份)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紅字部分請學員務必自行標明填寫) □畢業證書影本 □符合全額補助者請檢附相關資料 □近3個月內之個人照(能辨識本人之照片即可) ※投保明細表請於開訓後1週內繳交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處(浮貼)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處(浮貼) 備註:1.請附上畢業證書影本及保投保明細表(可證明開訓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ex:98年3月12號開課,須附98年3月12日當日有投保之勞保投保明細證明,並請於開訓後1週內繳交) (農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 2.報名時均須繳交全額學費,俟課程結束取得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書後,由勞委會職訓局直接將補助款匯入學員帳戶。(詳細規定請參閱四、注意事項) 3.報名表及附件1~5填妥後,依報名課程費用至郵局開具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於開課前親自、委託或郵寄至本校行政大樓五樓進修部推廣組(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5樓)辦理,額滿為止。 4.欲親至本校報名者,請於週一至週五14:00-21:00洽本校行政大樓五樓進修部推廣組(台北市106忠孝東路三段一號5樓)辦理。 附件1 (每位學員填寫一張)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98 年度  學員基本資料表 訓練班別: 學員編號:(訓練單位填寫)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分證號 性別 □男□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學員身分 (1)□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2)□原住民 (3)□身心障礙者(4)□中高齡(5)□負擔家計婦女 (6)□其他(7)□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8)□非自願離職者 (9)□一般 (以上擇一身分填寫) 聯絡電話 (日間) (夜間)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縣 鄉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區市 街 弄 樓 服 務 單 位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服務部門 職  稱 公司電話 ( ) 電話分機 公司傳真 ( ) 電子郵件 公司地址 郵遞區號□□□-□□ 縣 鄉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區市 街 弄 樓 投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號 投保單位地址 投保單位電話 最高學歷 (1)□國小以下(2)□國中(3)□高中(職) (4)□專科 (5)□大學(6)□研究所 (7)□博士 畢業狀況 □畢業 □肄業 學校名稱 科系名稱 參 訓 背 景 1.是否由公司推薦參訓 (1)□是(請附企業推薦單)(2)□否 2.參加職訓動機(可複選): (1)□為補充與原專長相關之技能 (2)□轉換其他行職業所需技能 (3)□拓展工作領域及視野 (4)□其他(請說明) 3.結訓後之計畫: (1)□轉換工作 (2)□留任 (3)□其它:(請說明) 4.服務單位之行業別為:□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工商服務業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公共行政業 5.服務單位是否屬中小企業(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或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屬中小企業。) (1)□是(2)□否 6.(1)個人工作年資____年 (2)在這家公司的年資____年 (3)在這個職位的年資____年 (4)最近升遷離本職____年 備 考 本人批准個人基本資料,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本人簽名: 附件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98 年度 學員補助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員編號(由訓練單位填寫) 參訓學員填寫欄 姓名 身分 證字號 出生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手機: 家中: 地 址 □□□ 電子郵件: 投保單位 名稱: 保險證號: - 電話: 地址:□□□ ※給付方式(請þ選一項) - - □郵政存簿儲金(H) 代號:700 局號: 帳號: 【儲金簿局號或帳號局限性六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庫局)          分行(支庫局) 總代號 分支代號 帳號 單位別、科目別、存戶號碼、檢查號等 金融機構存簿(B): 備註:金融機構存簿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局限性者,不須補零。 本人了解本計畫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特定對象全額補助(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五萬元),惟本人在本班開訓時須確實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職勞工,報名時需先繳納全額訓練費用,待取得學習結業證書、並經審查核准後撥付補助金。若有不符以上資格或不實繳交證明資料之情事,若補助金尚未核撥,本人批准不予補助;若補助金已核撥,本人批准於接獲職訓局催繳公文七日內,自行負擔相關手續費用並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且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再申領本局訓練費補助,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具結。 申請(具結)人 ﹝簽名﹞(以中文正楷簽名) 訓練單位填寫欄 單位名稱 承辦人 聯絡電話 ( ) 地址 □□□ 學員身分別 核准 課程代碼 參訓課程名稱 訓練期間 每學分費 (學分班) 學分數 (學分班) 訓練費總額 預估補助金額 補助比例 實際補助金額 / / ~ / / 訓練單位資格審查: □檢驗證件審核無誤,涉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農保明細表影本、帳戶影本、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學員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在職勞工 □該學員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檢附證明文献) 結訓經費請領 □學員已取得學習結業證書,證書編號: □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檢附證明) □附件共   份   張 承辦單位名稱: 單位主管: ﹝請蓋章戳﹞ 承辦人: 審核認定日期:  年  月  日 ※請以電腦輸入方式填寫本表列印後簽名,證明文献請編號並依序裝訂於本申請書背面。 1.本表一式一份正本,於結訓核銷請領經費時,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轄屬職訓中心。 2.承辦單位或參訓學員欲留存者,請自留影本並加蓋訓練單位章戳替代。 參訓學員身份證影本與存摺影本黏貼表(限學員本人帳戶) 附件3 ‧ 單位名稱: ‧ 班別名稱: (請黏貼-身分證正面) (請黏貼-身分證反面) (請黏貼-存摺影本,請附有帳號的頁面) ‧銀行代碼: ‧分支代碼: ※請上查詢後填入上方欄位。 附件4 委託書 立委託人參加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辦理 98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之 班,因故無法親自前往 貴中心更改「學員補助申請書」,特為委託 代為申辦。 此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職訓中心 委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受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5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封面(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消費者已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應為五日) (內文) 立約人  學員:(以下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雙方批准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第 二 條  就讀班別        班別名稱:法拍實務班 補助計畫名稱: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第 三 條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四 條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 小時。 第 五 條  收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元。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繳費方式 甲方於報名時應繳交全額訓練費用,待結訓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之三分之ㄧ,並填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費,若甲方符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之一般身分者,則由職訓中心補助訓練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符合前揭計畫補助特定身分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三)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於結訓後函送正本予職訓中心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申請補助費時應依職訓中心规定,向甲方收取可證明開訓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明細表(內有在保期間之紀錄) ,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訓練計畫欄位須註記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全額補助對象另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献,甲方並須於「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學員補助申請書中切結。甲方提供之證明文献不實者,經查屬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甲方不得異議。 第 六 條  退費辦法 (一)甲方如已繳費且為個人因素,於開訓前一日辦理退訓者,非學分班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則退還學員;學分班則依教育部規定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若需匯款退費者,甲方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若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則不予退費。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使甲方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乙方須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第 七 條  甲方有以下情事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而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得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退費。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報名申請補助者。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别人參訓或代别人參訓。 (三)缺席時數逾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ㄧ。 (四)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 (五)未填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六)參加本計畫訓練期間,有參加教育部「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並申領訓練補助者。 (七)參加本計畫訓練期間,有參加職前訓練並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若因乙方之因素而致本班次遭職訓中心撤銷核定,甲方得规定乙方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 第 九 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之运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 十一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 十二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 98 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作業手冊辦理,並遵循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約書人 學員(簡稱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訓練單位核准备案名稱全名(簡稱乙方): 核准字號: (公立大專校院免填) 代表人姓名:李祖添校長 (簽章) 聯絡電話:(02)2771-2171 單位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1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例一 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 本人確實為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之間之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本人批准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保存訪視之權利,如有不實,願自行負擔相關手續費用歸還已領取之訓練補助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八、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例二 獨立負擔家計身分切結書 本人確實為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而獨立負擔家計者。本人批准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保存訪視之權利,如有不實,願自行負擔相關手續費用歸還已領取之訓練補助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八、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例三 犯罪被害人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書 年 號 受保護人 姓 名 統一編號 被 害 人 姓 名 統一編號 被害事件 被害日期 受保護人與 被害人關係 符 合 右列條件 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及上開對象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經核 君,符合本會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之條件。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 會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自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相關就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各類創業貸款之用。 * 本文献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影印無效。 推介單範例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職業訓練推介單 編號: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非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離職日期為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離 職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教育限度 申請人願意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由本中心(站)推介參加本方案。 本推介單自開立日起60天內有效,僅得以參加98年度開辦之班次為限,並限參加開立日以後開訓之班次。 就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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