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2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草稿.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4011255
  • 上传时间:2024-07-25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8.04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中小型 水利工程 管理办法 草稿
    资源描述:
    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草稿)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受益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湖泊、水库、闸涵、泵站、灌区、渡槽、隧洞、沟渠、机电井、小口井、塘坝、农村饮水安全、水利部门修建的桥梁等各类中小型防洪、除涝、兴利水利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明确所有权) 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明确所有权。 河道、湖泊和国家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企业、单位、个体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者所有,群众联合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者共同所有,国家、集体补助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主体者所有。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 中小型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跨乡(镇)的河道、湖泊和国有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乡(镇)管理; (二)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水利部门在中小河道(沟)上修建的桥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与维修,兼作公路桥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与维修; (三)集体所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村民小组管理; (四)企业、单位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下称非公中小型水利工程)由所有者管理; (五)依法转让所有权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新的所有者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使用者管理,所有者负责监管。 第七条(成立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的原则) 应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建立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管理的国有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乡(镇)、村、组管理的集体所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或明确分管干部和专管或兼管人员. 非公中小型水利工程也应明确管理人员. 第八条(县水利局)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规划; (二) 建立健全县直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三)进行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四)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工程管理情况; 第九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三)进行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四)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工程管理情况; (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村组职责) 行政村、村民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管理好村、组所所管的水利工程。 (二)明确村组所管水利工程专管或兼管人员,落实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监督、指导非公水利工程所有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管单位职责)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三)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 第十二条(非公所有者职责) 非公中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的职责: (一)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管理、保护、维护好所属水利工程; (二)服从县、乡、村、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服从防汛调度和重大旱情时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三)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和管理资料,参加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管理业务培训;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水利工程案件。 第十三条(签订管理协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小型工程管理组织和个人签订管理协议,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综合经营、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管理维护经费投入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村和非公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加大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 国有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报酬等管理运行经费由乡(镇)、村、组统筹解决;工程维修养护可通过本级安排、租赁水利资产、群众“一事一议"、上级补助、社会捐资等方式解决. 非公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经费由所有者自行承担。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经费由使用者承担,维修经费由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解决。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集体和非公中小型水利工程给予管理维护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工程登记)中小型水利工程应进行登记.国有中小型水利工程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中小型水利工程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水土资源开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在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应当利用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七条(水费问题)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工程水费.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员报酬、工程维修和管理单位的办公经费,结余部分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划定管护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结合管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管护范围地物权属) 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工程管理组织和个人在确保工程安全条件下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条(管理范围遗留物处理)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当结合工程治理、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禁止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沟渠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杆作物或者在堤身植树、种植深根的作物; (二)向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机电井内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废弃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尾矿、采矿毛料等物; (三)在河道和水库大坝、沟渠、水闸、电站、泵站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铲草皮、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堆物、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填占水库。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炸鱼、电鱼、毒鱼或设置拦河鱼具; (八)在堤(坝)、闸桥上行驶履带运输机械或者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 (九)其他影响水利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可进行的活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堤(道)、干渠上开口; (二)整治、改建河道(沟渠); (三)在水库、河道、沟渠及其他水体设置、扩大排污口,在渠道内设置道路雨水管; (四)在护堤地进行考古挖掘、垦植、养殖; (五)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采砂石,或在其滩地堆砂石等物; (六)在河道上建桥、设拦水坝等建筑。 第二十三条(城镇河道保护)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二十四条(涉水项目审批) 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改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二十五条(占用工程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国有、集体水利工程和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补偿。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施保护)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水利工程设备、物资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报废工程的审批) 中小型水利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堤顶兼公路问题) 利用堤身、坝身、闸桥、水利部门修建的桥梁兼作公路(包括村村通道路)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兼作公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安全工作,并保持原有设计标准,或由交通部门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养护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养护标准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商定;兼作村村通道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事纠纷处理)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毒品走私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奖励) 凡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部门、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惩罚) 凡构成损坏中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可依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12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草稿.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4011255.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