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标准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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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变电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本标准适用于110500kV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500kV换流站、35kV及以下变电站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本标准中所引用的文件没有覆盖的内容,可参照现行国家或有关的行业规范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GB 11945 蒸压灰砂砖GB 12958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 130
2、13 钢筋混凝土热扎圆钢GB 13544 烧结多孔砖GB 1499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 396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GB 4623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9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3、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8239
4、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J 9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50214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01 烧结普通砖GB/T 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14684 建筑用砂GB/T 14685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8478 铝合金门GB/T 8479 铝合金窗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 5210.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
5、一部分:土建工程SDJ-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土建工程JG/T122 建筑木门、木窗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74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8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10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6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7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26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7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9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T2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总则3.0.1为规范和统一变电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3.0.2本标准含通用工程在内总共有十一个章节,包括变电站土建工
7、程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3.0.3变电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0.4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5参加工程施工质量
8、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3.0.6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3.0.7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
9、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且不宜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3.0.8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9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10、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3.0.10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3 在实际使用时,对于22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屋外配电装置可划分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4 本标准,单位工程验评范围表中,没有进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酌情自行划分。 3.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11、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0.12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12、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0.13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0.1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其评定标准详见表3.0.18-8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记录。在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时,凡不具备表中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定为合格。3.0.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1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2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
13、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3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3.0.16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3.0.17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3.0.18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
14、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1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2记录。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表3.0.18-3记录。4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
15、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3.0.18-4记录,表3.0.18-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表3.0.18-3和表3.0.18-5、表3.0.18-6、表3.0.18-7配合使用。表3.0.18-5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0.18-6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3.0.18-7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3.0.18-4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填写。
16、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表3.0.18-8记录。3.0.1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3.0.19填写,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3.0.20 关于进站道路的质量验收 1 本标准适用于500m及以上的进站道路。2 500m以下的进站道路并入站区道路进行验收。3.0.21 在实际使用时,凡本标准质量检验和评定范围表中没有覆盖的项目,根据单位分部分项的划分原则按一个单位(几个单位)增加或按分部或按分项并入相应的单位或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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