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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4011035
  • 上传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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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事业 收费 优惠政策 清单
    资源描述: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2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3 《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外事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4 代发电报费 外交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教育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6 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7 烟花爆竹产品‘检’字封签工本费和检测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44号 2013年7月起   8 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44号 2013年7月起   9 侨胞土葬管理费 民政部门 闽财综〔2013〕61号 2013年11月1日起   10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11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12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13 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财政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14 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部门 闽财综〔2013〕1号 2013年1月1日起   1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住建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16 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铁路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17 船舶证明签证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18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19 油污水化验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0 海事调解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1 浮油回收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2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3 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工信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24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信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5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无委办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7 海事调解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28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29 装船证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30 手工制品证书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31 ATA单证册调整费 海关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32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海关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3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 税务部门 发改价格〔2011〕432号 2011年4月1日起   3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 税务部门 发改价格〔2011〕432号 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35 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税务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36 企业年度检验费 工商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37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38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39 计量授权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0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1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统计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2 绿化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3 林地补偿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4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5 利用档案收费 档案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6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7 ATA单证册收费 贸促会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48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文联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外交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教育部门 闽政办〔2006〕16号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教育部门 闽委〔2008〕6号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教育部门 闽政办〔2008〕65 号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教育部门 闽委〔2012〕1号 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6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教育部门 闽价〔2004〕费149号 2004年4月23日起执行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教育部门 闽财教〔2012〕135号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8 户口簿工本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民政部门 闽价费﹝2012﹞524号 2012年起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1 房屋登记等收费 住建部门 闽价房〔2008〕180号 2008年起 (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2 土地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3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 14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 15 采矿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 1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17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9 船舶登记费 交通、海事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20 船舶证明登记费 交通、海事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2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委办 计价费﹝1998﹞218号 1998年4月1日起 (1)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战备、公检法、抢险救灾、广播电视及业余、农民集资等非经营性活动的电台免收;(2)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半。 22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农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3 新兽药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4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5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6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农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27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农业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28 装船证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9 手工制品证书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30 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商务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3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 闽价﹝2002﹞房133号 2002年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人防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33 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34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35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 36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免征 37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38 企业注册登记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工商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免征 39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工商部门 闽政〔2012〕7号 2012年1月15日起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 40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 闽政〔2012〕7号 2012年1月15日起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 4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质监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2 计量授权考核费 质监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4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质监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44 一般原产地证书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5 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6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财综〔2013〕85号,闽财综〔2013〕49号, 财综〔2014〕6号,闽财综〔2014〕8号 2013年8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免征(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47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闽政办〔2012〕84号 2012年5月9日起 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 48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含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闽政办〔2012〕85号 2012年5月12日起 (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继续对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降费措施。 (3)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大型重点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做到“一项一案”,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实施项目管理的全部进口设备按“共验”方式检验、减半收费。 49 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50 对有毒有害货物的加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2 林权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3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业部门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54 林权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55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6 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7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旅游部门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8 清真食品认证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59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贸促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60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国土、住建、人防、林业、环保、水利、质监等部门 闽价费〔2010〕342号 2010年9月3日起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61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国土、住建、人防、环保、质监等部门 闽价房〔2008〕343号 2008年8月6日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2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人防、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 闽政办〔2012〕101号 2012年5月25日起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63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2〕31号 2012年5月19日起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64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3号,闽价费﹝2014﹞44号 2014年3月6日起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65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文﹝2013﹞325号 2013年9月5日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66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办〔2012〕110号 2012年6月2日起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67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涉及部门 闽政〔2014〕38号 2014年8月24日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8 江海提防工程维护费 水利部门 泉政办〔2014〕104号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对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照企业当年流转税额的0.9‰征收。 69 土地证书工本费 国土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70 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71 婚姻登记费 民政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72 房屋权属证书费 住建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73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74 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质监部门 泉政办〔2014〕135号 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免征。   三、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闽财综〔2013〕62号 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我省规定由总计95元降低为75元。另外:摩托车号牌由原来1副,从2014年6月起,改为1面,目前收费标准已由70元降为35元收取。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公安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3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公安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4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人事部门认定资质的收费单位 发改价格〔2012〕3882号,闽价费〔2012〕565号 2013年1月1日起,2016年1月1日起自动取消。 (1)个人委托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2)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闽政办[2003]82号、闽政[200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5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司法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6 涉及建设的执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住建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91 元降为22 元;(2)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别降为18 元、15元、18 元、15 元;(3)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 元降为11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 元降为15 元;(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元降为13 元。 7 涉及铁路的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 铁路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8 涉及交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交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 元降为30 元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 闽政文﹝2009〕25号 2009年起 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每平方米1元收取 10 涉及水利的注册土木工程师考务费 水利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11 国内植物检疫费(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12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13 涉及农业的执业兽医资格考务费 农业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产地检疫费、屠宰检疫费) 农业部门 闽价费﹝2011)471号 2011年起 1.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3.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4.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5.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15 涉及卫生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16 涉及审计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务费 审计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17 涉及国资委等执业资格考务费 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3)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18 受理商标注册费 工商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 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 质监部门 闽价费〔2009〕9号 2009年1月1日起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20 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检定收费 质监部门 闽价费〔2010〕349号 2010年10月1日起 对于同型号规格的计量器具(水表、燃气表、电表除外),单次检定数量超过100台件的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省重点项目或改造工程涉及电表、水表、燃气表的检定收费,可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量增价减”的原则,采取按量分段的收费方式由检定方与委托方协商,并报价格与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1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将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2 货物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23 货物检验检疫费(资源类商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24 涉及环保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考务费 环保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25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药监部门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26 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务费 知识产权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27 涉及外文出版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 外文出版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四、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民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54号 2012年10月28日起执行 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2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公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47号 2012年9月7日起执行 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教育部门 闽价费〔2012〕176号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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