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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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21-006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65.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5.5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6 证书和标志86.1 证书8
2、6.2 标志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8 监督检查109 收费1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11 附则11附件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2附件2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5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26附件5 检验报告27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
3、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2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非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 或5.00kPa0.9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3.6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
4、进口压力0.2MPa、出口压力符合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标准中表4中规定的表前调压器出口压力要求、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2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4.0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
5、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1.6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
6、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审查部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转传 真:02283717080电子信箱:cgacma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调
8、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
9、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
10、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明示规格型号等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
12、.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
13、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
14、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
15、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
16、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
17、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产品标准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相关标准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 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GB 1220-
18、2007不锈钢棒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003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 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GB/T 229-2007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985-200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 1039-1992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 1239.2-1989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GB/T 1239.4-1989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GB/T 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 1527-2006铜及铜合金拉制管材GB/T 1591-2008低合
19、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690-2006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T 1804-2000一般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452.1-2005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1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GB/T 3452.2-2007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2部分:外观质量检验标准GB/T 3934-2003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GB/T 4423-2007铜及铜合金拉制棒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7306.1-2000550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2000550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
20、锥外螺纹GB/T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112-2000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T 9113.1-2000平面、突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2-2000凹凸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3-2000榫槽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4-2000环连接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4-2000突面带颈螺纹钢制管法兰GB/T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2226-2005通用阀门 灰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7-2005通用阀门 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9-2005通用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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