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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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
2、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
3、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
4、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
5、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
6、形式。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要求;(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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